《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12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
- 發布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26日
- 生效日期:2013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延長決定,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現將《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
2012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工作,保證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工作。日常工作由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承擔。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稽察特派員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
第六條 稽察工作人員依法稽察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稽察人員執行公務。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預防為先的原則。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稽察的主要範圍:
(一)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二)使用市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三)使用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四)使用市屬國有投資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建設的項目;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稽察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依法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等法定的申報審批手續;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招標方式、組織形式和範圍開展招標、投標;
(三)是否依法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
(四)是否落實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進度等控制措施;
(五)是否建立投資概算控制、資金籌措和使用、預算執行以及項目財務管理制度等;
(六)是否按照程式組織項目竣工驗收、資產清理移交以及項目檔案資料歸檔等;
(七)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市稽察辦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工作制度,制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計畫,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交流合作,形成項目監管合力。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可採取全過程稽察、專項稽察等方式。
第十二條 市稽察辦應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稽察管理工作,根據稽察項目的需要,可以邀請財務、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稽察工作。
第十三條 稽察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稽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
(一)聽取被稽察項目單位的匯報;
(二)查閱項目檔案資料;
(三)進入項目建設現場對設備、安全、材料和工程質量等進行查驗;
(四)採用複印、複製、錄音、攝影、攝像等形式收集項目有關資料;
(五)向項目建設相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
被稽察單位應根據要求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檔案和資料。
第十四條 對稽察發現的問題,市稽察辦應當向被稽察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被稽察單位應於30日內進行整改,並書面反饋整改結果,市稽察辦適時組織複查;對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市稽察辦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項目稽察完成後,市稽察辦應當以稽察動態、稽察專報或稽察報告等形式,向市政府報告項目稽察情況。
第十六條 稽察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參與、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項目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稽察辦可以建議市政府有關部門暫停撥付、收回財政性建設資金或者暫停、撤銷項目,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式,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依法進行招標、投標或者拒絕接受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
(三)資金使用不符合投資概算和嚴重違反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的;
(四)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地址的;
(五)建設項目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威脅稽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虛報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毀滅、隱匿、偽造項目資料或證明材料的;
(四)被稽察單位有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且被暫停撥付、收回財政性建設資金或者暫停、撤銷項目的。
第十九條 稽察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二)發現違法、違紀行為隱匿不報或者不按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稽察工作程式,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給其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延長決定
關於延長《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研究,2012年12月26日印發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青政發〔2012〕61號)繼續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各區(市)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加強本區(市)審批立項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稽察工作,明確稽察機構和工作人員,市稽察辦應當加強對各區(市)稽察工作的指導。稽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各級稽察機構應當不斷提高稽察工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稽察工作。對稽察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予以通報或者公開曝光。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