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瀋陽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瀋陽市政府
  • 發文字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5月04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6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交通安全管理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相關報導,

辦法信息

201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據本辦法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校車分為班線(加班)校車、包租校車。
(一)班線校車是指載客汽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校車方式,包括直達校車和普通校車。加班校車是班線校車的補充形式,在班線校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校車按照班線校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租校車是指以運送學生為目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將校車包租給學校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照行駛里程或者包租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校車運行方式。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學生上下學時段,應當安排當地村委會、社區相關人員負責乘車學生的安全監管,為學生出行提供安全和便利條件。
第六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運輸企業,以及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校車運營單位資格由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二)依法辦理了機動車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
(三)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
第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引進校車服務提供者。
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落實校車管理措施,並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組織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自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採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二條
使用校車應當獲取許可。校車使用許可的獲取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三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自備校車的學校申請獲取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員、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和學生數量、照管人等有關事項。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變更以上書面申請所載明事項內容的,應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自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1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六條
校車應當全部安裝座椅安全帶,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完好。
第十七條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實時監控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車輛行駛記錄儀。
第十八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自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機動車維修技術規範維修校車,並實行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校車駕駛人應當參加崗前培訓。
第二十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對轄區內校車行駛線路進行實地勘察。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
第二十一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按照審核確定的線路、開行時間行使;在核准的停靠站點停靠。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運輸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運輸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本著就近方便的原則,科學設立校車停靠站點,並配備停靠標識牌和相應的服務設施。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運輸站台停靠。校車抵達學校到離開期間,應當在指定地點停靠。
第二十四條
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可以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指派,或者雙方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自備校車的,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自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二十五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疾病病史;
(二)無酗酒、吸毒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風險防範意識,掌握日常照管工作和緊急情況下處置和救援的必要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六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二十七條
校車應當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外的人員乘坐。
第二十八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定警示標誌。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繫處理後續事宜。
第二十九條
學生乘坐校車收費,實施政府定價,由物價部門指導區、縣(市)物價部門根據校車運營路線和運營里程,按照標準分別核定。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符合乘坐校車條件的學生校車收費,政府適當給予補貼,有條件的地區逐步予以免收。
堅持學生自願乘車,禁止亂收費。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方便民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民眾舉報後,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校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依法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等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並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
第三十九
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車輛所有人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四十二條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市幼稚園校車過渡期為2年。過渡期後,幼稚園校車必須符合國家最新標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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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瀋陽市法制辦公布了《瀋陽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草案),加強和規範了校車安全,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其中規定,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校車上下學生時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校車駕駛人可處200元罰款。
一、安全:每半年一次“安檢”
《辦法》(草案)規定,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全部安裝座椅安全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應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實時監控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車輛行駛記錄儀。
二、乘坐:副駕駛不坐學生
校車應當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外的人員乘坐。
三、運載:擁堵時可走公車道
校車行駛線路應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危險路段;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對危險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按照審核確定的線路、開行時間行使;在核准的停靠站點停靠。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誌。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運輸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運輸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四、處罰:載人加油或罰200元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使用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校車上下學生時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以上情況校車駕駛人可以處200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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