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第77號令
《瀋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業經201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姜有為
2018年12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辦法全文,瀋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瀋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2018年12月11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77號令公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運河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運河風景區(以下簡稱運河風景區)是指南運河、衛工河、新開河規劃範圍內的運河水系及兩岸風景區區域。運河風景區全長49.7公里,面積13.2平方公里。
第三條凡在運河風景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運河風景區的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運河風景區的綜合管理,市、區兩級運河風景區管理部門負責運河風景區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運河風景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運河風景區的建設規劃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確需修改規劃的,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六條運河風景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植物造景等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工程,應當按照運河風景區的建設規划進行。
運河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與運河風景區景觀相協調。
第七條運河風景區內的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監理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
第八條運河風景區的綠化工程竣工後,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條運河風景區綠地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占用運河風景區綠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制定占用綠地恢復實施方案,繳納綠地占用費,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發生管道泄漏等緊急情況,需砍伐或遷移樹木、占用綠地及河道的,搶險單位可以先行搶修,應當在搶險後四十八小時內向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河風景區內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砍伐樹木,應按規定繳納樹木損害補償費,移植的樹木要採取措施,保證遷移樹木的成活。
第十二條運河水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運河的保護管理實行河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運河風景區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運河水體清潔,建立水體沿線垃圾掃保及收集轉運機制,保持植物生長茂盛、園容衛生整潔,保障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在運河風景區內需要舉行大型活動的,須告知運河風景區管理部門,並在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等範圍內進行。
第十五條運河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和損壞草坪、花卉、樹木;
(二)在樹木及建築景物上攀登、刻劃、塗抹、張貼及懸掛物品;
(三)墾荒、焚燒、挖砂取土、建墳;
(四)堆放、晾曬物品及在運河內洗滌物品;
(五)傾倒垃圾、殘土、含有融雪劑的殘雪及亂扔雜物;
(六)飼放禽畜、漁獵、捕鳥;
(七)野浴、進入運河橡膠壩及閘壩禁區;
(八)向樹木或者綠地內噴灑、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響植物生長的液體;
(九)擅自破壞河道及園林設施;
(十)機動車擅自入內行駛、停放;
(十一)擺攤設點經營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在綠地內擅自設定公告牌或者搭建臨時建築;
(十三)在運河內私自取用水;
(十四)其他損害運河風景區的行為。
第十六條對保護運河風景區資源,建設運河風景區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照運河風景區規划進行工程建設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監理的和不具備相匹配條件的施工企業承擔綠化施工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監理,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辦理占用綠地手續而占用綠地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拆除違章建築,並按照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臨時占用綠地不按期退還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占用綠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樹木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伐株數的十倍補植樹木,並按照砍伐樹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損害運河風景區行為之一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按照綠化或者綠化設施補償標準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妨礙運河風景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運河風景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及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瀋陽市人民政府第28號令《瀋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主送: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