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

《大連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在1999.08.0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03
  • 實施時間:1999.10.01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 大連市公安局是大連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自覺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標誌、標線駕車的;
(二)車輛行駛中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
(三)車輛不避讓出入站台公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車輛號牌字跡辨認不清和車輛號牌不全的;
(五)駕駛兩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或乘車人不戴安全頭盔以及側坐、倒坐、撐傘、雙手持物的;
(六)駕駛車輛吸菸、使用行動電話或查閱傳呼信息的。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時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貨運車輛未封蓋或封蓋不嚴,導致灑漏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的;
(四)頻繁變換車型道爭道搶行的;
(五)車輛在行駛中沒有關好車門、車廂板或車未停穩開車門的;
(六)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七)駕駛非大連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號牌機車、農用車、拖拉機、手把式三輪車,進入上述區域的(送菜車除外)。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車輛載人超過規定人數,貨車違反載人、載貨規定的;
(二)在市區內鳴喇叭的;
(三)車輛在施劃中心雙實線路段、禁停路段或在人行步道、專用道、共用道路停放的;
(四)教練車不按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
(五)駕駛車輛至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的;
(六)未參加駕駛證審驗駕駛機動車輛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00元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加處1倍罰款: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或者指揮行駛的;
(二)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無牌證、未經檢驗或與準駕車型不相符車輛的;
(四)在道路上逆向或跨道路中心實線行駛的;
(五)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的;
(六)為攬客故意在道路上慢駛、在車行道上停車或相互爭搶,阻礙道路交通的;
(七)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八)車輛發生故障不及時將車移開,堵塞交通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註銷其駕駛證:
(一)超過三個月不接受對其違章行為處理的;
(二)在年度審驗期內,駕駛證被弔扣5次以上的;
(三)假報被盜、遺失補領駕駛證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除按本規定罰款外,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弔扣駕駛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並處500元罰款:
(一)擅自更改發動機、車架號碼的;
(二)底盤變形、車身腐蝕嚴重或損壞無法修復的車輛;
(三)發動機老化、功率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車輛;
(四)已報廢車輛超過3個月未辦理報廢手續的;
(五)使用外省、市號牌的機動車,未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地管理登記手續,在本市長期行駛的。
第十二條 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
(一)無駕駛證駕車、駕駛員酒後駕車、駕駛機件失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駕駛車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或偽造現場的;
(三)1年內發生2次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並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加處1倍罰款:
(一)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挪用、轉借、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和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和駕駛證的。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限期恢復原狀,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移動、損毀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挖掘、占用道路或開設路口的;
(三)在道路上設定路障、交通標誌或施劃交通標線的;
(四)道路施工現場未設定警示標誌的。
第十五條 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腳踏車、人力三輪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0元罰款:
(一) 在禁行路段或機動車道內推行或行駛的;
(二)逆行或駕駛助力車、騎腳踏車載人的;
(三)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四)違反交通指揮信號的。
第十六條 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腳踏車、人力三輪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或暫扣車輛:
(一)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行駛證、無號牌車輛的;
(二)私自將車輛改裝、改型或將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三)助力車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上路行駛的;
(四)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
(五)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非法營運的。
第十七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10元罰款:
(一)翻(鑽)越交通隔離護欄的;
(二)在有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號燈的路段內,不走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或不遵守信號燈橫過道路的;
(三)在車行道內行走、打鬧的。
第十八條 按照本規定處30元以下(含30元)罰款的,由執勤的交通警察當場收繳並交付處罰決定書;處50元以上(含50元)罰款,由有實施處罰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處罰決定書。
按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由大連市公安局依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公安交通警察暫扣證、照的,應當出具暫扣憑證,並在24小時內交回交通警察大隊;暫扣車輛的,應當出具暫扣憑證,並在當日內交回交通警察大隊。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暫扣的證、照和車輛,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後立即返還。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受到50元以上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逾期未交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被暫扣車輛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車輛拖吊、停車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拒絕、阻礙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執行職務的公安交通警察進行圍攻、打罵、侮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勤,著裝整潔,舉止莊重,自覺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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