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其完好暢通,維護管理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 地區:大連市
  • 對象:高速公路
  • 目的:加強我市高速公路管理
第一條
第二條 大連市所轄高速公路的養護、路政、收費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是大連市所轄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處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通信、監控、路況情報系統等現代化管理設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務機構,確保高速公路的暢通。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維修養護單位應依據高速公路的養護標準,加強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確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第六條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應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養護車輛和機械應懸掛安全標誌,養護作業區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保證過往車輛安全。過往車輛發現安全和警示標誌,應當避讓。
第七條 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時,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採取措施及時修復,儘快恢復交通。
第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設卡、收費、攔截車輛;
(二)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打場曬糧、擺攤設點、放牧、堆放和棄置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取土採石、種植作物,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水、養魚、灌溉、排放污物;
(三)在高速公路上試剎車;
(四)損壞、移動、占用、拆除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橋樑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挖砂採石、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橋樑上下游各100米範圍內修築堤壩;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兩側影響隧道安全的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高速公路兩側、立交匝道、連線線、服務區、停車場、收費站、邊溝外緣以外50米範圍內構建永久性工程設施。
(九)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的機具進入高速公路;
(十)車輛滴漏、散落物品和拖刮高速公路路面;
(十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其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以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上設定標誌燈、標誌牌、廣告牌,張貼宣傳物品;
(十二)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超過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需要通過高速公路時,應當經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在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下行駛。
第十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並按規定繳納路產賠償費。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的通行收費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凡進入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統一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服從監督檢查,不得阻撓。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高速公路管理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高速公路維修養護單位未按照標準維修養護高速公路的,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行為的,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行為的,可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第(二)、(四)、(五)、(六)、(七)、(八)、(十一)項行為的,可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第(三)、(九)、(十)項行為的,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超限車輛未辦理批准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通行車輛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的,責令改正,可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給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阻礙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下列用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
高速公路,是指按國家高速公路技術標準修建或全部控制出入並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汽車專用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兩側及邊溝以外依法徵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高速公路防護構造物、綠化設施、排水設施、交通工程設施、安全設施、照明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監控設施、檢測設施、里程牌、標誌牌及專用房屋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黃海大道管理的通告》)大政發[1998]76號)和《黃海大道路政管理辦法》(大政發[1998]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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