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 發行時間:1997年6月19日
  • 生效時間:1997年6月19日
地圖信息,
檔案內容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1997年6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速公路實行統一規劃、綜合管理和建設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行政部門負責高速公路的路政、運政、養護、通訊監控、經營、服務、收費、還貸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現分工暫不變,具體管理職權可以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省公安部門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傳、交通事故處理和違章行為處罰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攔截車輛。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八條 禁止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的車輛和履帶車、鐵輪車上高速公路行使。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試車。
第九條 禁止設定高速公路平交道口。
第十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取土、對方雜物、種植作物、開溝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築區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築區內傾倒垃圾。
第十一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橋樑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修築提壩、傾倒廢物、採石挖沙、壓縮或擴寬河床、進行爆破作業。
禁止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圍100米範圍內實施爆破、採石、取土和破壞植被行為。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或其他建設工程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徵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工程竣工後,需要恢復原狀的,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車輛運輸已灑漏、以拋撒、易觸及路面的貨物時,應採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或損壞路面。
第十四條 凡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用公路費。
第十五條 造成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控制建築區確需修建臨時性建築的,虛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併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申批手續;涉及河道防洪建築物的,應經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高速公路的巡視,及時排除各種險情確保高速公路的暢通。
第三章運政管理
第十八條 為高速公路運輸服務的公用型客(貨)站場應當與高速公路統一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使用。
第十九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高速公路運輸市場的需求,及時調整運力總量、結構和客(貨)站場、車輛維修及其他運輸服務網點的規劃布局,以適應運輸市場的需要。
第二十條 從事營業性高速公路旅客運輸,必須具備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的開業經濟技術條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開業營運。
營業性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的開業經濟技術條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線路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旅客運輸按照車輛級別實行差別運價率,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旅客運輸主要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培訓,並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章養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家規定標準養護、維修高速公路,保持路面清潔、構造物和設施完好,並及時清除積水、積雪、積冰。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型養護及維修工程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投標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當班養護人員應穿著統一製作的反游標志服,作業車輛、機械裝有黃色示警燈火設定反游標志。
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採取措施,保持交通暢通。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遭受損壞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修復。
因自然災害致使高速公路毀損、交通受阻時,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協助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緊急搶修,儘快恢復通車。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通行於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辦法、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收費站統一收取。
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條 禁止偽造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票據。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和平調。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二、四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每車次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每人次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強行通過,或者使用偽造、失效的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票據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由省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繳通行費,並處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票據的,由有關部門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又拒不接受查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採取措施中止其車輛運行:
(一) 造成路產損失,並附有賠償責任的;
(二) 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
(三) 超過限載標準或有損高速公路路面的車輛上高速公路運行的。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與其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任命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尤其行政主管部門給於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於的含義: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設有高速公路標誌和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兩側邊溝以外依法以征(撥)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設施”是指高速公路排水設施、防護構造物、交通工程設施、安全設施、照明設施、監控設施、監測設施、界樁、測樁、里程牌、標誌牌、花草樹木及專用房屋等。
“高速公路控制建築區”是指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攔網外緣何立交橋匝到兩側、出入口和收費站周圍50米範圍以內的區域。
第三十九條 全部控制出入並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汽車專用公路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對違反公安交通法規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圖信息

位置:經濟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大路3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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