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趙志浩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
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乘車人及與高速公路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對高速公路實行統一管理。
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由省交通廳和省公安廳共同組建,以省交通廳管理為主。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修建、養護和路政、運政管理及稽徵等,由省交通部門負責;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等。由省公安部門負責。
第四條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助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五條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破壞。
第六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滴漏、散落和拋撒物品。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挖土,晾曬糧食,堆放雜物,傾倒垃圾,開溝引水、排水,利用邊溝灌溉及實施其他有礙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在高速公路兩側從事開山、採礦、伐木、爆破和其他施工作業的,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安全。
第九條未經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上設定路障;
(二)在距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外50米、立交橋匝道兩側100米範圍內敷設管線及興建建築物、永久性工程設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和橋樑、設施上設定標誌牌、廣告牌、宣傳牌及其他標牌;
(四)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橋樑、渡槽、管線等工程設施;
(五)超過高速公路設計荷載標準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六)在高速公路上從事其他施工作業。
第十條高速公路管理人員要加強巡查,及時查處各種非法利用、侵占、破壞、移動、污染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的行為。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一條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應加強對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與維修,確保其整潔、暢通、完好。
第十二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養護等作業時,作業地點應設定施工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穿反光安全標誌服,作業車輛、機械須裝有黃色示警燈或設定反游標志。
第十三條高速公路及其設施遭受損壞時,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應採取措施及時修復;遭受重大損毀時,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力量協助迅速修復。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受阻時,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應根據交通受阻程度,立即採取措施,在各出入口發布通告或通知,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機車(公安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除外)、電瓶車、履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高速公路的養護車輛除外)以及設計最大時速小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因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確需進入高速公路的,必須經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按高速公路分道標誌各行其道。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於110公里。有限速交通標誌的,應按限速標誌規定行駛。
第十八條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儘快將車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駛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需要通過障礙或超越前車的,須變換到超車道上行駛。通過障礙或超過前車後,應駛回行車道。
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確認安全後再變更車道。
第二十條駛離高速公路時,應按出口預告標誌駛入指定車道,並減速慢行。
第二十一條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乘車人不準站立和向車外拋棄物品;貨運機動車不準在駕駛室外的其他任何部位載人。小型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型客車的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應系安全帶。任何車輛都不準超員、超載。
第二十二條車輛行駛時速在70公里以下的,行車間距不得少於50米;時速在70公里以上的,行車間距不得少於100米。雨、雪、霧天或夜間行駛時,行車間距相應增加一倍以上。
第二十三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壓車道分界線;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教學駕駛教練和在匝道上超車、停車。
第二十四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因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確需臨時停車的,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
車輛重新返回行車道時,應在緊急停車帶或右側路肩上提高車速,確認安全後,再進入行車道。
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時,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後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二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安全地帶,保護現場,並立即用路邊應急電話或其他方式緊急報告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等候救援、處理;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員、疏導交通,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除執行緊急任務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員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車輛通行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省交通廳提出,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八條車輛通行費由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設立的收費站計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平調。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該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者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對違反高速公路管理規定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由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進入高速公路的,可處5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自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自負;發生交通事故的,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第三十二條損毀高速公路及其設施,侵占高速公路用地的,應限期儘快恢復原狀,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偷漏、逃繳車輛通行費,塗改、偽造車輛通行費憑證,使用過期車輛通行費憑證者,除補交費款外,可視情給予罰款。
第三十四條濟青高速公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高速公路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必須持有執法證件,並佩戴明顯的執法標誌。
執法人員實施罰款處罰,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所有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及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依法徵用的建築和取土用地。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設施”是指高速公路的安全、防護、通訊、檢測、監控、養護、收費、服務、供電、照明、給排水設施以及界碑、測樁、花草樹木、專用房屋等。
第三十七條高速公路的運政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中有關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路政、運政、養護及稽徵等條款,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條款,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