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試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試行)》在1991.03.0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3.04
  • 實施時間:1991.03.0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交通管理,第三章 公路養護,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收費管理,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按照“集中、統一、高效、特管”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高速公路和全封閉、全立交的汽車專用路(以下通稱高速公路)。
第三條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負責管理全省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協助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歸口省交通廳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服從省公安廳領導。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四條 禁止一切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輕便機車、電瓶車、教練車以及設計最大時速小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的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學習駕駛員和實習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試車和路考。
第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配備警告標誌。小型客車前排座位應裝置並系安全帶。
第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除因氣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公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高速公路區段的限速規定。
高速公路各區段的行車時速,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體規定。
第七條 機動車在行車道上同方向行駛,必須按下列規定保持行車間距:
(一)時速七十公里以下,行車間距不得少於五十米;
(二)時速七十公里以上(含七十公里),行車間距不得少於一百米。
機動車在雨天、雪天、霧天、夜間或冰雪路面上通行時,行車間距比上述規定增加一倍。
第八條 半幅高速公路中心線的兩側依法排列為行車道和硬路肩。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必須各行其道,不準掉頭、倒車、逆行、熄火滑行、隨意停車。
第九條 客運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固定座位數量。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不準載人。
第十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需停車時,應駛離行車道,停在右側硬路肩上或緊急停車帶內,並在車後設定警告標誌,夜間應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肇事或因故障不能行駛時,應開啟車上危險信號燈,在車後方五十米外設定警告標誌並立即報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機構。駕駛員和乘車人應撤至右側硬路肩上,不準在行車道上停留和攔截其他車輛。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處理。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協助事故處理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員,處理交通事故,排除障礙,疏導交通。
第十三條 行人和違禁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肇事的,一切責任由違章人員或其所在單位承擔。損毀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或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經常完好。
高速公路及其設施遭受損毀時,應及時組織力量限期修復,一般不得中斷交通。
第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養護、維修和其他作業時,必須在作業地點設定安全標誌或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安全標誌服,養護、維修道路的車輛、機械必須安裝黃色示警燈。
第十六條 因遇自然災害高速公路交通嚴重受阻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採取緊急措施恢復交通。當地人民政府應動員高速公路附近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協助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清除路障或修復高速公路,保證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生下列行為:
(一)侵占高速公路及其用地;
(二)擅自拆除、遷移、損毀高速公路設施;
(三)在高速公路上設定路障和從事其他危及行車安全的活動。
第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構造物或設施,其建築設施邊緣與高速公路邊溝外緣的最小間距為:全幅高速公路兩側各為30米;半幅高速公路在預留加寬的一側為45米,另一側為30米.
第十九條 除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內和立交橋上設定標誌牌、廣告牌。
第二十條 凡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修建跨越高速公路的橋樑、管線等設施或必須在高速公路上臨時作業的,應事先徵得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必須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 車輛通行費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設立的收費站負責計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計收。
第二十三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截留、挪用、平調。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依法享有管轄權的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及其兩側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設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花草林木、專用房屋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在公路養護、路政管理和收費中的具體問題由河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由河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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