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大道

黃海大道

黃海大道是緊貼著黃海海岸修建的,它的另一端是大連地區最東北部的城市莊河,全長123.5公里,沿途經過金州普蘭店、莊河兩市一區。全線開通於1998年9月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海大道
  • 外文名:The yellow sea avenue
  • 全長:123.5公里
  • 途經金州普蘭店、莊河兩市一區
  • 開通時間:1998年9月2日
工程規模,管理規定,路政辦法,

工程規模

黃海大道工程共用了兩年時間,耗資17.1億元。全部是大連市地方投資的,沒向國家要一分錢。黃海大道通車後,徹底改變了大連交通曆來西強東弱的格局,並且實現了除位於大海中的長海縣外,每個縣區都通高等級公路的夢想。一個城市作為兩條高速公路的始發和和終點站,這在中國大陸想必是不多見的。現在,大連的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已達33.9公里,而全國的平均密度僅為11.7公里。我們大連人並沒有滿足,又提出了一個兩小時經濟圈的構想,即從市中心出發,兩小時內,乘車可以抵達全市任何一個鄉鎮,這個目標即將實現。黃海大道的建成大大縮短了各縣區與大連市區的交通時間,為大連市實行全方位對外開放和區域共同發展戰略提供了有莊河需要4小時,現在兩個多小時即可到達。許多外商過去因交通不便,根本不考慮到莊河投資,現在則把目光移向了那裡,1998年黃海大道通車當年,莊河市的招商引資增幅一躍而至全市的最前列。莊河市的領導高興得說,過去招商跟著人家後面攆,現在對項目也可以挑挑揀揀了。
俗話說:“要想富,修大路”,所以,大連市對修路非常重視,近幾年,修路已成了全市投資最大的項目。在公路方面,本來,大連已經有了一條通往腹地的瀋大高速公路,但覺得還不夠,因為它貼近渤海,僅能經過大連西部地區,還不能把大連所有的縣區都貫通起來。對此,大連人有一個比喻,說瀋大高速公路就像是大連的一隻翅膀,而大連要想真正騰飛起來,還必須雙翼齊飛,於是,大連市政府便決定於1996年9月1日開始修建黃海大道。
為了充分利用黃海大道的交通優勢,大連市規劃要在大道兩旁建設一個以現代觀光農業、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為特色的新生經濟帶。所謂觀光農業,就是把農業園區於旅遊觀光結合起來,使之成為大連市又一重要的旅遊資源,這樣,遊客乘車行駛在黃海大道上也就不會感到枯燥無味了。現在已經建成並正在大力發展的這樣的園區大約有十個,人們稱之為“黃海大道十大園”。

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5日
第一條 為加強黃海大道(大莊公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黃海大道上通行的車輛、司乘人員以及在黃海大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大連市公安局以及金港新區、金州區普蘭店市、莊河市公安局(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黃海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黃海大道上行駛的車輛,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並配備故障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
第五條 黃海大道為雙向四車道,從車輛行駛方向左側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條車道為行車道,行車道右側為路肩,進入黃海大道的車輛必須按道路標線行駛。
第六條 進入黃海大道的車輛,最低時速不得低於40公里。最高時速:實施全封閉、立交前小型車輛不得高於80公里,其他車輛不得高於60公里;實施全封閉、立交後小型車輛不得高於100公里,其他車輛不得高於80公里。遇有平交路口、出入口時,時速不得高於30公里;從支路進入平交路口、出入口時,時速不得高於20公里。
第七條 車輛在黃海大道上行駛,同一車道的後車與前車應保持足夠的行車間距:時速60公里以下時不得小於60米;時速60公里以上時不得小於100米;在雨、雪、霧天、夜間或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適當加大間距。
第八條 除道路養護人員和養護專用車輛外,其他拖拉機、後三輪車、機車、非機動車輛、行人、牲畜不得進入黃海大道。
第九條 在黃海大道上行駛的車輛,不得騎、壓車道分道標線。當前方有障礙或需要超車時,應轉換到超車道行駛,通過障礙或超過前車後應駛回行車道。
第十條 在黃海大道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掉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和在出入口處超車;
(二)車輛超員、超載和上、下乘客、裝卸貨物;
(三)學習駕駛員駕車;
(四)乘車人向車外拋扔物品;
(五)攔截車輛(人民警察追擊、堵截罪犯和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除外);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在黃海大道上行駛的貨運車輛除駕駛室乘坐人員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安裝有安全帶車輛的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應系安全帶。
第十二條 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或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長度、寬度、高度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車輛載運規定的,應經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十三條 禁止在行(超)車道上修車。車輛發生故障應在路肩停車檢修,修復後返回行車道時,應先在路肩提高車速,並開啟轉向燈。進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四條 車輛在黃海大道上發生交通肇事,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報告,並開啟車上危險信號燈,在車後100米以外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相互通告,及時趕到肇事地點。公安機關負責勘查現場、疏導交通,黃海大道管理部門負責勘查路產損失,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現場,儘快恢復交通正常秩序。
第十五條 車輛因故障不能離開行(超)車道,或發生交通肇事,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
第十六條 在立交道口未建成前,行人、車輛通過平交道口應注意瞭望,確認無危險後快速通過;立交道口建成後,行人、車輛需橫過黃海大道時,應從立交道口通過。
第十七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占用黃海大道道路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十八條 受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和施工影響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時,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控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採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設定交通標誌或發布公告。確需關閉公路時,應由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共同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路政辦法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海大道(大莊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黃海大道安全暢通,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黃海大道通行的車輛、司乘人員以及在黃海大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是黃海大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莊公路路政監理所具體承擔維護公路設施和實施路政管理的職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黃海大道管理範圍內,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愛護公路設施,接受路政監理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黃海大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拆除、移動、塗改、污染、毀壞黃海大道及其設施;
(二)在黃海大道上打場、曬糧、擺攤設點、設定障礙;
(三)在黃海大道範圍內取土、堆放雜物、種植作物、傾倒垃圾、開溝引水,利用黃海大道邊緣排水、灌溉、養魚;
(四)在黃海大道大中型橋樑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挖砂、採石、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水下爆破和在大中型橋樑上下游各100米範圍內修築堤壩;
(五)在黃海大道兩側、立交匝道、連線線、服務區、停車場、收費站邊溝外緣以外50米範圍內構築永久性工程設施;
(六)在黃海大道上行駛的車輛,向車外撒漏、流淌、散落物品;
(七)在黃海大道上試剎車和在橋樑上通過超重、超高、超寬車輛;
(八)其他損害公路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因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黃海大道及附屬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到大莊公路路政監理所辦理審批手續。其中,影響交通安全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因占用、挖掘黃海大道及附屬用地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在黃海大道用地及收費站等設施上設定標誌牌、廣告牌或張貼標語和宣傳物品的,應向大莊公路路政監理所申請,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超重、超高、超寬的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黃海大道橋樑的,應經大莊公路路政監理所批准,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九條 在黃海大道控制紅線範圍內建設臨時建築的,應向大莊公路路政監理所申請,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大莊公路路政監理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路政監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大莊公路路政監理人員執行公務,必須有兩人以上,並著制式服裝,佩帶標誌,出示有效證件。監督檢查車輛應設定統一標誌和示警燈。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檢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大莊公路路政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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