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大道交通管理規定

《黃海大道交通管理規定》是大連市公安局1998年15月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05
【生效日期】1998-1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黃海大道交通管理規定
(1998年12月5日大政發〔1998〕97號)
第一條為加強黃海大道(大莊公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黃海大道上通行的車輛、司乘人員以及在黃海大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大連市公安局以及金港新區、金州區、普蘭店市、莊河市公安局(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黃海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黃海大道上行駛的車輛,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並配備故障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
第五條黃海大道為雙向四車道,從車輛行駛方向左側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條車道為行車道,行車道右側為路肩,進入黃海大道的車輛必須按道路標線行駛。
第六條進入黃海大道的車輛,最低時速不得低於40公里。最高時速:實施全封閉、立交前小型車輛不得高於80公里,其他車輛不得高於60公里;實施全封閉、立交後小型車輛不得高於100公里,其他車輛不得高於80公里。遇有平交路口、出入口時,時速不得高於30公里;從支路進入平交路口、出入口時,時速不得高於20公里。
第七條車輛在黃海大道上行駛,同一車道的後車與前車應保持足夠的行車間距:時速60公里以下時不得小於60米;時速60公里以上時不得小於100米;在雨、雪、霧天、夜間或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適當加大間距。
第八條除道路養護人員和養護專用車輛外,其他拖拉機、後三輪車、機車、非機動車輛、行人、牲畜不得進入黃海大道。
第九條在黃海大道上行駛的車輛,不得騎、壓車道分道標線。當前方有障礙或需要超車時,應轉換到超車道行駛,通過障礙或超過前車後應駛回行車道。
第十條在黃海大道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掉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和在出入口處超車;
(二)車輛超員、超載和上、下乘客、裝卸貨物;
(三)學習駕駛員駕車;
(四)乘車人向車外拋扔物品;
(五)攔截車輛(人民警察追擊、堵截罪犯和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除外);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在黃海大道上行駛的貨運車輛除駕駛室乘坐人員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安裝有安全帶車輛的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應系安全帶。
第十二條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或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長度、寬度、高度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車輛載運規定的,應經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十三條禁止在行(超)車道上修車。車輛發生故障應在路肩停車檢修,修復後返回行車道時,應先在路肩提高車速,並開啟轉向燈。進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四條車輛在黃海大道上發生交通肇事,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報告,並開啟車上危險信號燈,在車後100米以外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相互通告,及時趕到肇事地點。公安機關負責勘查現場、疏導交通,黃海大道管理部門負責勘查路產損失,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現場,儘快恢復交通正常秩序。
第十五條車輛因故障不能離開行(超)車道,或發生交通肇事,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
第十六條在立交道口未建成前,行人、車輛通過平交道口應注意瞭望,確認無危險後快速通過;立交道口建成後,行人、車輛需橫過黃海大道時,應從立交道口通過。
第十七條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占用黃海大道道路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十八條受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和施工影響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時,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控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採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設定交通標誌或發布公告。確需關閉公路時,應由公安機關和黃海大道管理部門共同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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