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交通工程是指在市政界外建設的道路、橋樑、隧道以及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是本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受其委託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交通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保證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依法對交通工程質量負責,並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5年4月1日
  • 檔案類型:辦法
  • 地區:大連市
第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監督、檢測設備,加強對交通工程質量的巡迴檢查和抽檢抽驗,及時糾正交通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問題。
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檢查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現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及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工程承包契約進行,並有權進入施工現場,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資料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條 從交通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到竣(交)工工程質量等級鑑定,為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期。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開工報告前,應持《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和下列材料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設計契約副本、監理契約副本、施工契約副本;
(三)招標檔案;
(四)施工、監理單位投標檔案及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質量目標細化分解方案,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明細表(包括詳細工程名稱、數量、里程樁號);
(六)施工圖設計審查批覆檔案。
第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核心實完畢,並填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第九條 交通工程施工階段,質量監督機構應按《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和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計畫開展以下質量監督工作:
(一)對監理單位的工作程式、試驗室、檢測試驗方法、數據處理以及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施工單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等方面的自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質量信譽進行評價;
(三)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隨機抽查或核驗,填發《工程質量抽查意見通知書》,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工程質量評定的依據;
(四)對存在質量問題的交通工程,責令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按契約和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條 交通工程竣(交)工後,建設單位應持《工程質量鑑定申請書》和下列材料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鑑定手續:
(一)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施工資料;
(二)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監理的工程質量評定資料;
(三)項目法人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自收到《工程質量鑑定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託具有資質等級的交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檢測意見,形成交通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第十二條 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交通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交通工程在保修期內,質量監督機構應對交通工程遺留問題進行跟蹤監督,受理對交通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大連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因監督決策失誤造成交通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阻礙質量監督機構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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