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

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

《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經2015年4月28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
  • 實施時間:2015年8月1日
  • 條數:63條
  • 用途:軌道交通管理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查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運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等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定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站設施、車輛段、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第四條 軌道交通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多元投資、規範服務、安全運營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門是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軌道交通有關的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軌道交通有關工作。
第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投資、融資協調機制,採取多種形式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包括線網規劃、建設規劃、沿線土地控制規劃和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第九條 軌道交通規劃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
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聽取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專家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合理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軌道交通與城市其他公共運輸之間的換乘銜接。
第十條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經批准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設施用地依法劃撥。
城鄉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鄉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範圍和空間內,實施綜合開發和經營。所得收益應當用於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徵收房屋和土地的,由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組織實施,並對被徵收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置、補償。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第三方檢測等,應當通過招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防止或者減少對已有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環保標準,採取降噪、減震、防塵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根據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出行創造無障礙環境。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根據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範,配置安全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影響道路通行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交通疏解方案,並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可以進行不少於三個月的試運行;試運行合格並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不少於一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後,應當進行竣工驗收,並按有關規定備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初步驗收、試運行、試運營、竣工驗收、備案等具體程式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的服務規範和乘客守則,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軌道交通運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運營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補貼機制。市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科學評估軌道交通運營成本,合理界定政策性補貼的範圍和額度,按年度據實及時足額補貼到位。軌道交通運營補貼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起草,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重視管理創新,加強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管控機制。加強成本核算,節約運營成本。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按年度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和評估。對考核和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改進。考核和評估結果以及改進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年度運營及調整計畫,報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運營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和運營服務等方面的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誌,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醫療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在車站周邊、車站出入口以及車站內醒目位置設定軌道交通導向標誌、安全標誌等運營服務標誌。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做好運營服務標誌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衛生整潔、秩序良好,保持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及通道暢通。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或者媒體等方式公布,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並立即報告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價、變相漲價。
第三十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或者有效證件乘車,並接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票務查驗。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乘客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退還票款,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予以退款。
第三十二條 成年人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超過一點三米的兒童乘車。
第三十三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障礙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年人的陪護下乘車。
第三十四條 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車站、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站、站台、站廳、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擅自擺攤設點;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誌的區域;
(四)攀爬、跨越圍牆、護欄、軌道、欄桿、閘機等設施;
(五)阻礙安全門、車門關閉,強行上下車;
(六)在車廂或者軌道交通設施上亂寫、亂刻畫、亂張貼和懸掛物品;
(七)攜帶活禽和貓、狗(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乘車;
(八)在車廂內飲食;
(九)在車站、站台、站廳、出入口、通道等乞討、撿拾垃圾、賣藝、躺臥、打鬧嬉戲,擅自彈奏樂器、播放音樂、散發宣傳品;
(十)踩踏車站、車廂內的坐席;
(十一)攜帶充氣氣球、運貨平板推車、腳踏車(含摺疊式腳踏車)進站乘車,操控移動、滑翔、飛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風箏;
(十二)攜帶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十三)穿著污濁衣物、穿溜冰鞋、踏滑板進站乘車;
(十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在軌道交通車廂、車輛段和車站範圍內設定廣告、商業店鋪或者敷設管線,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
第三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投訴受理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乘客的投訴應當及時做出答覆,需要調查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投訴。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是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保障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在軌道交通設施內設定報警、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確保完好。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向乘客告知上述器材和設備的位置、使用方式,普及應急救援知識,提高乘客應急救援意識。
第三十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對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當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使用期滿。
第四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測工作,評估軌道交通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對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運營措施。
第四十一條 軌道交通下列範圍為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四十二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在徵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修建塘堰、開挖水渠、採石挖沙;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上述作業穿過軌道下方的,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專家審查論證。
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並報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經允許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作業出現危及運營安全情況的,或者未經許可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知其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同時報告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
第四十四條 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及高架線路保護範圍內,不得修建、設定妨礙行車瞭望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廣告牌匾,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和安全的樹木。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線網、路基、車站、橋樑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四)污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誌,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禁止攜帶槍械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組織制定,並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影響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服從管理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構、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別報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構、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措施、組織搶救、疏散人員、公布信息,及時向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構、運營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並報告市人民政府。
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構、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啟動相應級別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指揮處置。
第四十九條 因節假日、大型民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增加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遇有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五十條 因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時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停運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向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工作人員上崗或者未在車站配備急救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在車站周邊、車站出入口以及車站內醒目位置設定軌道交通導向標識、安全標識等運營服務標誌的,未保持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衛生整潔,保持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暢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運行狀況及換乘指示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作出答覆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乘客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按照線網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坐列車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加收線網最高票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票款;乘客持偽造證件乘坐列車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在軌道交通車廂、車輛段和車站範圍內設定廣告、商業店鋪或者敷設管線,影響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由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設定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並確保完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製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徵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有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時,未採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暫時停止運營時,未向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的。
第六十條 拒絕、妨礙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或者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和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了解《條例》的制定和審議情況,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軌道交通作為一種大運量、高效率的客運交通方式,對分擔常規公共運輸的壓力、緩解交通擁堵,保障市民安全便捷出行,提升城市發展效率有著重要作用。我市高度重視軌道交通建設,2002年建成開通了快軌3號線,2014年5月開通了202路軌道延伸線,今年(2015年)還將陸續試運行捷運1、2號線。按照規劃,未來我市將建設更多的軌道交通線路,由原來的單線運營步入網路化運營。隨著我市軌道交通事業步入大建設、大發展的新時期,市政府2002年出台的《大連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市軌道交通建設及運營管理的需要。為了解決我市軌道交通建設及運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近些年來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的成功經驗固定下來,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以及安全應急等方面進行規範,以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確保軌道交通安全運營,促進我市軌道交通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和主要依據
《條例》是2014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確定的審議項目。為做好起草工作,市交通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會同市人大財經委、法制委和市政府法制辦,積極推進起草工作,赴外地學習考察,借鑑立法經驗,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形成了《條例(草案)》。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多次召開座談會,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2014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後,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2014年10月23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主要問題,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一是到南京市進行了專題立法調研。二是組織部分法制委員會委員和市人大代表深入捷運建設一線,實地調研軌道交通建設進展情況和運營準備情況。三是就法規草案中涉及市民權益且社會各界較為關注的三個條款召開了立法聽證會,進一步聽取公眾意見。四是向省、市兩級人大代表發放調查問卷,徵集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五是召開座談會,專門聽取部分區(市)縣人大法制辦負責同志及部分立法諮詢組成員的意見。期間,法制委員會還就有關問題多次與市政府法制辦、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協商研究,並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意見、建議。2015年1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六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逐條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將其全文在大連日報和人大網站上公布,徵求公眾的意見。2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此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七次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再次逐條進行了研究,並就《條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報告。主任會議在聽取報告後認為,草案雖然總體較為成熟,但在個別條款的設定上,常委會組成人員仍然存在一定分歧,決定暫不交付當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由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做好相關的研究論證工作。其後,法制委員會按照主任會議的要求,就有關問題與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交通局、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等部門反覆溝通協商、徵求意見;並對相關條款設定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專題會商。在此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於4月28日提請市十五屆人大第十七次常委會表決通過。
《條例》屬自主性立法,國家和省尚未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主要參照的是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及相關檔案,同時,借鑑了上海、重慶、南京、武漢等城市的軌道交通立法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七章六十三條,分別對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安全管理、應急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規定。現就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軌道交通的釋義及其管理體制
軌道交通涵蓋的範圍較大,包含市郊鐵路、捷運、輕軌以及城市有軌電車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考慮到同屬該系統的201、202路有軌電車的運營管理已由《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調整。因此,《條例》將軌道交通界定為“捷運、輕軌等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按照市政府確立的建設和運營相分離的軌道交通管理體制,《條例》明確市政府授權的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門是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關於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與綜合開發經營
《條例》明確要制定軌道交通規劃,並與其他公共運輸規劃相銜接;規定了用地控制、工程建設、竣工驗收等程式,提出建設和運營要嚴格遵守安全環保要求,突出人文關懷理念,為殘疾人、老年人出行創造無障礙環境,以實現軌道交通與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發展。同時,參照國內外發達城市經驗,《條例》規定了軌道交通實施綜合開發的相關內容,明確所得收益應當用於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保障了軌道交通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關於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
軌道交通事關公眾利益,體現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條例》以提升運營服務質量為理念,圍繞加強運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以及保障乘客權益,分別對市政府、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職責以及乘客的行為規範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通過強化對軌道交通運營的管理,確保軌道交通的順利運行。如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運營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補貼機制。軌道交通運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的服務規範和乘客守則。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不僅應當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內部管控機制,執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票價,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做好軌道交通導向標識、安全標識等運營標誌的設定及日常維護工作,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等等。
二是通過細化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的禁止行為,進一步保障了軌道交通的運營安全。《條例》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分列十四項進行了規範。尤其是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捷運飲食問題,《條例》在結合立法聽證及社會問卷調查的基礎上,作出了禁止在車廂內飲食的規定,既有利於引導和約束公眾形成文明乘車的良好習慣,維護大多數乘客的乘車權益,也有利於保障軌道交通的運營安全。
三是通過建立健全運營服務制度,突出了提升運營服務質量的理念。《條例》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一方面要編制好年度運營計畫,做好列車換乘及列車運行狀況提示等信息公開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行為的投訴。同時,為保障運營服務質量,《條例》還對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的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要求其建立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第三方年度考核評估機制,並將考核評估結果以及改進情況向社會公開,督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及時改進運營服務質量,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此外,為了讓改革發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百姓,《條例》規定成年人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超過1.3米的兒童乘車,凸顯了社會的發展進步和民生的持續改善。
(四)關於軌道交通的安全應急管理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規模大,突發事件影響廣。為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條例》將軌道交通的安全和應急管理作為重點內容進行了系統規範。
一是明確了安全責任主體及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條例》規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責任,要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保全全生產和運營。
二是規定了安全設施配備、安全維護責任及安全檢查制度。《條例》規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軌道交通設施內,設定報警、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確保其完好並向乘客做好宣傳以及普及應急救援知識的工作。同時,強調了對乘客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制度。如,規定乘客禁止攜帶槍械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影響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服從管理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是確立了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制度,對在保護區內的活動作了嚴格限制。從源頭上強化對軌道交通設施的保護,打造軌道交通沿線“安全鏈”,提高了安全運營水平。
四是對突發事件的應對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要求軌道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理程式,做好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信息。
(五)關於授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執法
《條例》授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乘客違反本條例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以及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處罰,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軌道交通車廂、車站等既是企業的經營場所也是公共場所,這些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和秩序管理屬於“公共事務”,符合《行政處罰法》關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二是,軌道交通線長、點多,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站台車廂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多為即發性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管理和執法既不現實,操作性也不強。三是,上海、南京、武漢等城市的軌道交通立法中,均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執法進行了授權。《條例》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行政處罰授權,僅限定為200元以下的罰款,數額較為輕微。而且,對違法行為也是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先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才進行處罰,充分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分別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乘客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範。在實施處罰的責任主體以及處罰的種類、範圍、幅度等方面的設定方面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條例》還對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應承擔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審查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5年5月20日召開會議,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軌道交通作為一種大運量、高效率的客運交通方式,對分擔常規公共運輸的壓力、緩解交通擁堵,保障市民安全便捷出行,提升城市生活品質有著重要意義。近年來,大連市高度重視軌道交通建設,輕軌、捷運交通網路不斷完善。但是,隨著城市軌道交通事業步入大建設、大發展的新時期,大連市政府2002年出台的政府規章《大連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該市軌道交通建設及運營管理的需要。大連市為了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確保軌道交通安全運營,促進軌道交通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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