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交通大學章程

《大連交通大學章程》經遼寧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並經遼寧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於2015年8月12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交通大學章程》
  • 生效日期:2015年8月12日
序 言
大連交通大學始建於1956年,時為大連機車車輛製造學校;1957年更名為大連機器製造學校;1958年升格為大連鐵道學院,隸屬原鐵道部管理;2000年2月劃轉為遼寧省人民政府管理;2004年5月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大連交通大學。
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大連交通大學充分發揮軌道交通裝備製造學科專業特色,致力於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被譽為“中國軌道交通裝備製造業工程師的搖籃”。
面向未來,學校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校、質量立校、特色興校、追求卓越”的辦學理念,全面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大學功能,努力建設有特色高水平的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促進學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大連交通大學(簡稱為大連交大),英文譯名為Dalian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DJTU)。學校是國家批准、遼寧省人民政府舉辦並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提供辦學經費,保障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黃河路794號。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增強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結合,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連交通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對學院(部)實行目標管理,學院(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大力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基礎紮實、知識面寬、富有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套用型、複合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學校堅持軌道交通和複合型人才培養辦學特色,以工科為主,工、管、文、理、經、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依據國家規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依規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條學校開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發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學實際情況,積極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制定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不同層次類別教育的修業標準和年限,實行學分制,向達到培養標準的學生頒發學歷(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按照規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推動教學與科研融合,倡導科學研究,鼓勵協同創新和自由探索,推動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積極服務社會。
第十六條 學校致力於文化傳承創新,凝練特色校園文化,弘揚大學精神,塑造師生品格,服務國家、區域文化戰略。
第十七條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連交通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大連交通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和學術諮詢機構,依據《大連交通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並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審議學校重大學術規劃,審議學科專業、教學科研機構等設定方案,審議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道德規範,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評價引進人才學術水平,裁定學術爭議及處理其他相關事項,對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每屆任期4年。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和審理有關學位工作的領導機構,依據《大連交通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條例》履行職責並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審議上報新增學位授權點,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問題和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學校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教代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大連交通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履行職責。
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民主管理委員會行使教代會職權,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學校教代會採用一體化的制度,即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也是教代會代表。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共青團大連交通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據其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各民主黨派及其他民眾團體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各民主黨派及其他民眾團體組織依據其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和相關規定,設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學校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在教學管理、人事管理、招生管理、學生管理等重要工作領域,依法依規成立各專門委員會,就相關事宜進行協調、論證、審議,加強管理及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對外簽訂協定,依法依規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章 學 院(部)
第三十三條 學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學院(部)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和相關規定,設立教學科研等基層組織。
第三十四條 學院(部)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學院(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畫。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實施產學研合作,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學院(部)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領導班子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決定學院(部)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經費使用、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和分工由院長(主任)或書記分別主持,出席黨政聯席會議人員為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十八條 學院(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校相應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學術分委員會作為學院(部)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院(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的學位評定、授予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院(部)設立工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院(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和學校相應民眾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學校授權,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分別實行聘用契約制度、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崗位等級聘任制度等。
第四十三條學校依法依規制定考核制度,對教職工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教師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培養高素質人才,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文化。
第四十五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制度,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向教職工提供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學 生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獎勵、處分、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校內機構或個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
(二)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任務。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助學和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制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 財務、資產和後勤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資產、資金和校名、校譽及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為學生和教職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八章 學校和社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與幫助。
第六十條 學校推進與國外高水平大學開展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學位互授聯授等形式的實質性合作辦學。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以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發展事業,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依規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四條 學校徽志是,整體呈圓形,其圖形主體由學校英文譯名的首寫字母變體組成,下方有1956字樣,代表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第六十五條 學校徽章是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歌是《大連交通大學校歌》。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訓是“明德求索、鍥而不捨”。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網址是www.djtu.edu.cn。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制定或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校長簽發,報遼寧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黨委常委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遼寧省教育廳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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