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辦法

《大連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辦法》是大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發布背景,檔案通知,全文,

發布背景

近年來,國內一些城市陸續發生多起因外部作業擊穿隧道、破壞軌道交通設施的惡性事件,造成極大損失,嚴重威脅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乘客生命安全。
為進一步加強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建立健全我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長效機制,著力提高保護區管理水平,保障軌道交通設施安全和廣大人民民眾出行安全,大連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連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辦法》,並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檔案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號
《大連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3月1日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市長 陳紹旺
2024年3月4日

全文

大連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保障軌道交通規劃的實施和建設、運營安全,根據《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保護區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等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保護區,是指為確保軌道交通規劃的實施和建設、運營安全而設定的區域。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國防動員、水務、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軌道交通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等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軌道交通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軌道交通保護區分為規劃線路保護區和在建、運營線路保護區。
第六條 軌道交通規劃線路保護區範圍,為規劃線路中線每側六十米內;多條線路平行通過地段,由有關主管部門專項研究後確定。
軌道交通在建、運營線路保護區範圍: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與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以及車輛基地用地範圍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直升電梯等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四)過海、過河隧道及橋樑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前款規定範圍包括地上和地下空間。
第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保護區設定警示標誌。軌道交通穿越海域的,還應當向海事部門申請發布公告,並配合海事部門在海圖上標識保護區範圍。
第八條 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建設或者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徵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鑽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線、吊裝等作業;
(四)取土、採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築物、構築物載荷;
(六)電焊、氣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建設或者施工作業單位實施對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施工作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安全防護方案,安全防護方案應當通過專家論證。
建設或者施工作業單位實施對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施工作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和專項監測。
第十條 建設或者施工作業單位實施對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施工作業,應當與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施工作業對軌道交通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按原技術標準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或者施工作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定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站設施、車輛段、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保護區進行日常巡查,並可以進入軌道交通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現場查看。發現施工作業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建設或者施工作業單位拒絕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交通運輸、市或者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市交通運輸、市或者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建設或者施工作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建設或者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 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同時應當預留高架線路橋樑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空間。
軌道交通使用跨海高架線路橋,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落實有關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敷設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巡查和維護。檢查維護地下管線需要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配合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保護區內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排除危險,既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軌道交通保護區內既有種植物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據有關規定負責養護管理;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採取修剪、改移、清除等措施排除隱患。
第十五條 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及高架線路保護區範圍內,不得建設、設定妨礙行車瞭望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廣告牌匾,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和安全的樹木。
軌道交通沿線綠化,應當符合軌道交通保護區相關要求,預留軌道交通檢修維護空間。
第十六條 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市政管道搶修、內澇搶險等外部應急作業,應當先與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取得聯繫並書面告知,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併給予協助。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保護區內外部作業發生險情,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同時立即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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