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一、省內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將有關項目報送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原油、天然氣(含煤層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採權的相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採。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用海用島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海洋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編制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及省專項規劃要求,為做好項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據。
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範引導作用。把發展規劃作為引導投資方向,穩定投資運行,規範項目準入,最佳化項目布局,合理配置資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資源的重要手段。構建更加科學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業準入標準體系,強化節地節能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完善行業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和部門間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促進相關行業有序發展。
四、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
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
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無居民海島)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對於煤礦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
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原則上不再核准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具有動力系統等關鍵技術和整車研發能力,符合《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五、項目核准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堅決取消前期工作諮詢復函等變相審批行為。
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注重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專業優勢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投資項目核准、備案許可權下放後,監管責任要同步下移,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主動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
七、省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履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職責,受省政府委託,對規劃、政策允許範圍內的項目行使省級政府核准職能。省工業和信息化委作為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本目錄規定的許可權,行使省級政府項目核准職能。省重(特)大項目需報省政府核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連市政府享有省級核准許可權。省政府明確享有相關許可權區域,按省政府規定執行。
八、省發展改革委要將認真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與充分發揮省級部門在政策把握、技術力量等方面優勢有機結合起來。涉及省內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資源開發配置、跨市河流及水資源配置調整、跨市電網工程及輸油輸氣管道、跨市交通運輸、水庫、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原則上不下放到各市政府,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其它可以下放到各市政府核准的,原則上全部下放。
九、下放到各市政府核准的項目,各市政府可以按照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則確定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但不能簡單的“一放到底”,必須將基層政府承接能力作為政府管理許可權下放的重要因素。
十、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核報國務院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事前須徵求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十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准的項目,我省企業可通過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大連市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准機關。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企業可通過省政府和大連市政府轉送項目申請書,省政府和大連市政府在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十二、對取消核准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把關,行業管理部門與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十四、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遼寧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即行廢止。
項目目錄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水庫、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其餘熱電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風電站:由各市政府在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總量控制制定的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指導下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准。其餘項目由各市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範圍的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
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進口
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跨市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跨市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准。未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
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政府核准;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准,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公路:
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獨立公(鐵)路橋樑、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政府核准;其餘獨立鐵路橋樑、隧道及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樑、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政府按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由省政府按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准。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政府按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准,其餘項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准,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
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
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准。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新建
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七、輕工
菸草:捲菸、煙用
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
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由各市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准或者備案。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係,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外商投資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