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現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 版本:2004年本
  • 時間 :2013年12月2日
  • 單位:國務院
廢止,全文,

廢止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自2013年12月2日起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即行廢止。

全文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對政府核准許可權作出了規定。其中:
1.目錄規定“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其中重要項目報國務院核准。
2.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3.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許可權特別授權。
(五)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幹線、西部開發公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樑、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自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准。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日採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採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菸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製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樑、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併)事項,由商務部核准。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准。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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