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廣東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現發布《廣東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和省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四、項目核准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重大項目在核准前,要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監管重心要與核准、備案許可權同步下移,各地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按規定須核准的工業、信息化領域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辦理項目核准手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分類改革目錄(暫行)》(粵府辦〔2013〕6號)即行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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