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大型企業集團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大型企業集團的通知,於1996年6月2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大型企業集團的通知
  • 發布號:粵府[1996]52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粵府[1996]52號)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改革開放以來,我省企業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促進了全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我省企業由於規模小、結構不合理而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和經濟效益的矛盾日漸突出。在全省集中力量組建和發展壯大一批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的大型企業集團,是我省實現“兩個具有全局意義的根本性轉變”、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提高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壯大國有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有效途徑。為此,省人民政府決定,重點發展一批到2000年年銷售額達30至100億元,跨行業、跨地區、跨國,集工、科、貿、金於一體的綜合性大型企業集團,使其在全省國民經濟中發揮龍頭和支柱作用,以帶動一大批中小型企業共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展大型企業集團,必須以市場為導向,以《公司法》為依據;堅持全省“統一規劃,分級推進,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和改革、改組、改造與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的方針。
企業集團必須以產權聯結為紐帶,其核心企業(集團公司)可以通過企業集團的協定協調成員企業的經營活動。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均具有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集團公司可以打破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界限組建,可以是一個從事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的企業,也可以是一個專門從事資產經營的公司。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依法通過集團公司對企業集團進行必要的指導、調控和監督。
二、省重點發展的大型企業集團的基本條件是:
(一)集團公司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至少應擁有5個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企業),具有較大的資產規模和集約經營規模,營運狀況好,經濟實力雄厚,年銷售額在10億元以上,淨資產達2億元以上。
(二)企業綜合經濟實力強,是全省同行業的利稅大戶,在合理的資產負債率前提下,淨資產利潤率高於同期銀行利率或全省同行業平均水平。
(三)以公有制為主體,國有股(或公有股)在集團公司中處於控股地位。
(四)屬於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確定的重點發展的產業,產品相關度大,帶動能力強,出口實績顯著,創匯能力強,出口潛力大。
(五)主導產品或主營商品市場占有率高,發展前景好,擁有名牌產品或著名商譽商號,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科技開發能力。
(六)領導班子政治素質好,團結務實,有開拓精神,懂業務、善經營、會管理,並配備有較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
(七)產權清晰,機制靈活,市場應變能力較強;管理制度健全,有現代的生產、管理水平和手段;有一個科學的、操作性強的發展規劃。
三、扶持省重點發展大型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由企業自行籌措資金,有自行平衡生產、建設條件的項目,由企業自行決策,報省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備案。省有關部門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總規模內,優先安排集團公司提出的建設項目,並選擇有條件的集團公司作為重點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對於承擔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集團公司,可實行總規模一次審批,單項工程由集團公司自行辦理的辦法。
(二)鼓勵集團公司成立財務結算中心,支持其在國家金融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申辦財務公司,並以參股、控股、收購等形式參與包括城市合作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運作,通過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籌集發展資金,並進行運作。國家下達的企業債券、外債、股票上市規模,優先安排給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和引導他們用有限的國有資本去控制和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本,加強自我發展能力。
(三)對符合省政府《批轉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試點實施意見請示的通知》(粵府[1995]12號文)規定的集團公司,經批准後,可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對授權的資產享有占有、支配和處置權。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收益全部納入資產經營預算管理。為扶持集團公司的發展,從納入省重點發展的大型企業集團行列的當年起,3年內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作為國家資本金,全額返還集團公司。
(四)優先安排集團公司向國家申請自營進出口權或成立外貿公司,支持集團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招標、輸出勞務,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支持集團公司到境外設辦事處、經銷點和投資設廠。為扶持集團公司的外向型發展,在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調節資金、海關監管便利等方面對其實行傾斜,並優先為集團公司落實出口信貸規模,對出口額較大的集團公司,銀行應安排一定規模的信用額度。簡化因商務活動出國的審批手續,適當增加集團公司外派人員名額。
(五)支持集團公司通過兼併互補性強的企業加快發展。國有企業之間的兼併,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監督機構批准,可採取資產劃轉的方式,但要相應增加國家資本金。經銀行核查同意,被兼併企業連續3年虧損所欠銀行貸款逾期2年以上,貸款本息確實難以歸還的,可以免收其原欠銀行貸款利息;在計畫還款期內,對被兼併企業的原貸款,本金可實行信息掛帳,流動資金貸款的信息期限不超過2年,固定資產貸款的停息期限不超過3年。對計畫還款期後仍不能歸還貸款的,銀行可以從到期之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項計息、加罰息及計收複利的有關規定。
(六)加強省經委等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與銀行、集團公司的聯繫、溝通,有條件的可實行電腦聯網,便於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銀行了解企業經濟運行狀況。對集團公司的信用等級應進行評價,以核定其合理流動資金占用量、技改項目貸款資金需要量,並在核定的範圍內按信用等級優先供給。
(七)在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優先幫助集團公司卸減歷史包袱,調整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監督機構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集團公司可將其所屬企業的部分產權向外商或國內企業出讓,並將收入償還債務,補充流動資金;支持集團公司將企業之間相互拖欠的債務轉為相互參股,通過債權轉股權,進行債務重組。
(八)允許集團公司通過按固定資產重估價值提足折舊等措施,實現企業自我補充生產經營資金。同時,參照全國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作法,從1996年起連續3年,由財政把所得稅的15%列支返還給上繳的企業,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
(九)支持集團公司加大技術改造投資力度,加快技術進步步伐,集團公司的技術改造規劃和新產品試製計畫可優先安排納入國家和省的計畫。
(十)集團公司可享受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省百戶技術改造跟蹤企業的優惠政策。
以上政策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四、全省發展大型企業集團的工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經委牽頭,會同省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省直各有關部門,必須指定一名領導負責,並明確此項工作的主管處室。各地區可參照省的做法,從實際出發,建立相應的工作體系。
發展大型企業集團的具體工作步驟是:
(一)按現行的管理體制,先由各市政府、省直各主管委辦提出本地區本系統企業集團的初選名單,由省經委會同省體改委以及有關部門進行審定後報省政府批准。
(二)凡列入省重點發展的大型企業集團,要按照“三改一加強”(改革、改組、改造與加強企業管理)的原則,制定發展規劃,並經專家論證後付諸實施。
(三)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確定後,由政府和集團聯合推進。屬企業行為的,由企業組織實施;屬政府行為的,由省經委牽頭,會同省體改委組織省有關部門,指派專人限期負責落實。
(四)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專家制定的考核評價標準,每年對企業集團的業績進行一次考核,第一年沒有實現規劃目標的,給“黃牌”警告,給一年寬限期,第二年考核仍不達標的,予以除名,由後起的優勢企業替補。考核工作由省經委牽頭,會同省體改委及有關部門進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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