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通知》是廣東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13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1998〕3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8年1月13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黨的十五大關於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精神,為了使我省個體私營經濟更快更健康地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勵、扶持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私營企業經營。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憑原單位和勞動部門證明,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其中,申請3至6個月臨時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進行試營的,試營期間免收管理費。
二、除法律、法規禁止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的行業和商品外,其他行業和商品都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經營方式全部放開。除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行業和商品需先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資格審查和專項審批外,其他部門和地區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資格審查和專項審批制度,一律不作為登記發照的前置條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藉此而干涉其正當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採取行政手段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搞“擠、卡、壓”。堅決制止借行業管理之名,搞獨家經營。
三、在老、少、邊、窮地區申請開辦生產型、科技型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註冊資本達到規定標準60%以上,可予核准登記。對異地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不受戶籍限制,可憑身份證和就業證明直接向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四、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個人試辦特殊行業和經營項目,如幼稚園、託兒所、醫院、診所、舊貨業、典當業、承辦家庭生活錄像業務、私人電話出租、圖書批發等。鼓勵和支持公民個人、私營企業按國家規定舉辦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
五、具備下列兩個以上條件的企業,經省工商管理局核准可開辦冠省名稱的私營集團有限公司:(一)註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二)有3個以上經濟實體企業,其中一個企業有龍頭產品;(三)年產值或營業額3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300萬元以上;(四)出口創匯200萬美元以上,或產品獲省、部級優質獎。
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允許申辦股份有限公司。
六、支持私營企業與外商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從事“三來一補”業務,開展邊境貿易。支持符合冠省名條件的私營企業集團公司到境外開辦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的私營企業再回廣東投資辦企業或對母企業進行再投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的相應待遇。年出口創匯100萬美元以上的私營企業,公安部門可參照對國有企業的規定,給有關人員辦理多次出入境證件。對經營良好並達到一定創匯額的私營企業,外經貿部門應積極予以申報,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授予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七、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科技人員評定職稱,由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負責填報有關材料,各級科委辦理有關評審的具體工作,並按程式提交經人事(職改)部門批准組建的相應的評審委員會進行社會化評審。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按規定頒發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全國統考的專業,由其單位出具證明,經當地科委審查後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就地參加全國專業技術資格的統一考試。
企業科技成果鑑定由企業所在地科委向省科委申報,由省科委組織專家鑑定。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新產品、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
八、安置“四殘”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並經民政、稅務部門批准,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私營企業,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殘疾人員申辦個體勞務、修理等行業,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利用廢氣、廢水、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生產原料的私營企業,按稅法有關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
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聘用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富餘人員,參與多種形式經濟聯合。私營企業託管或租賃、承包現有嚴重虧損的國有企業5年以上,在經營期限內,可享受國家和省制定的優惠政策。
九、私營科技企業開發的科技新產品,經省科委鑑定,並會同省財政廳、稅務局進行審查批准的,可享受省高新技術產品的優惠政策。
私營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發生的各項費用,可計入管理費用。企業在生產發明專利產品和國家級新產品時,在3年內(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和省級新產品在2年內)免徵增值部分所得稅,對新增增值稅中屬地方部分,由同級財政按不低於50%的比例返還給企業。
私營企業從事高科技產品開發的,其註冊資金可適當放寬。將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折為股本,屬省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並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折價作為註冊資金的,其所占份額可超過20%,但不得超過總註冊資金的35%。私營企業在申請科研成果鑑定和獎勵、科技貸款、技術改造項目貸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享有與同類型國有、集體企業同等的待遇。
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經營場地和各類市場建設納入城鎮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依照城市規劃法和房地產管理法規而取得的合法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城市建設確需徵用的,應給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補償。
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投資建設各類專業市場。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投資者收取場地租賃費用。市場由工商管理機關統一管理。
依法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合法經營的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扣留、收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留、收繳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個體私營經濟工作的領導,工商、稅務、公安、勞動、人事、文化、物價、城建、土地、技術監督、衛生、民政等部門,要互相配合,緊密協作,為個體私營經濟多做扶持引導工作。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特別是對旅店、飲食店、髮廊、文化娛樂、運輸、廢舊物資收購等重點行業的管理。加強私營企業內部核算和建帳建制工作。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摻雜使假、欺行霸市、偷稅抗稅等違法違章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指導,保證協會能正常開展工作。
十二、各級政府要解放思想,把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作為振興地方經濟、幫助民眾脫貧致富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要及時研究解決個體、私營經濟中出現的問題,努力促進其健康、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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