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省個體、私營經濟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使其在湖北經濟的振興崛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6]2號
【發布日期】1996-01-05
【生效日期】1996-01-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通知
(1996年1月5日鄂政發〔1996〕2號)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省個體、私營經濟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使其在湖北經濟的振興崛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從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個體、私營經濟在新形勢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一步解放思想,把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作為富民強省、保持社會安定的一項戰略措施來抓。要堅持“三個有利於”的標準,堅持平等競爭的原則,加大領導、扶持、落實的力度,引導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大發展、大提高。要以產業為基礎,以市場為紐帶,走資源、產業、市場和小城鎮建設相結合的發展路子,推動全省個體、私營經濟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把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列入“九五”發展規劃。“九五”期間,全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要實現兩個“高於”,即高於全國平均發展水平,高於全省經濟發展速度。到本世紀末,全省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占全省總人口比例由1994年的4.3%達到7%;產值占全省工業總產值的比重由5.3%達到11%;社會商品零售額占全省社會商品零售額的比重由30%達到40%;全省私營企業從1.5萬戶發展到8萬戶,其中,註冊資金過100萬元的私營企業由576戶發展到6000戶。
三、進一步簡化登記手續,放寬行業許可限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分流人員憑原單位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即可辦理非法人營業執照;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照前審批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註冊登記。
四、對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依法徵稅。稅務機關要根據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經營特點,採取方便經營者納稅的措施,並著力培植稅源;對用於教育、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及經營過程中按有關規定必需的支出,經核實後允許稅前列支;不得未營業先扣稅和隨意加稅減稅;集貿市場原則上由一家稅務機關徵收,按稅種分解入庫。
五、加大對個體、私營經濟信貸扶持的力度。各級銀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貸規模和資金,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城市和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投放,要重點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要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抬高對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的貸款利率。經省人民銀行批准,各地可推廣一些行之有效的結算辦法,方便經營者同城(鎮)結算。
六、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生產經營徵用土地、供水供電等,有關部門要統籌兼顧,提供方便,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七、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的職稱評定,由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統一辦理;開發的產品納入名、優、新、特產品評比範圍;企業評價、勞模評比、出國審批等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計畫內大中專畢業生(不含定向部分)到私營企業就業,比照到國有、集體企業解決進城戶口。
八、允許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租賃國有、集體中、小型企業,涉及企業的人員安置和債務等問題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決制止對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要定期清理並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亮證收費。
室內集貿市場原則上實行“四費合一,統一徵收”,由市場管理機構統一徵收後分解。
十、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對侵害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集貿市場要建立民眾治保組織。根據需要,公安部門可在大中型集貿市場設定派出所和民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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