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黨的十四大精神,推動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的更快發展,加速實現建設“三名四中心”,的戰略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個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和分配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
私營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私人所有,以僱傭勞動力基礎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二、在同一產業政策下,凡是國有、集體企業享受的政策待遇,都要賦予個體私營經濟。除國家明令禁止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的行業和商品外,均允許其經營。具備條件的,允許開辦私立託兒所、學校、醫院、診所,從事經紀、當鋪、廣告、房地產、加油站等業務。
凡是允許經營的商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壟斷和限制。除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外,經營方式全部放開。
三、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聯合經營;也可與國有、集體企業組成聯合體或企業集團;具備·條件的可以成立私營企業集團;可以承包、租賃、兼併、購買國有、集體企業。
四、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可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可以與國有、集體企業相互參股經營,或聯合開辦股份有限公司,並享受同類國有、集體企業的政策。
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與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合資、合作辦企業;可以與外貿進出口公司聯營或受其委託開展或代理外貿業務;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到國外經商辦企業。對興辦外資企業和到國外經商辦企業的,有關部門應賦予與我市同類國有、集體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待遇。
六、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因貿易往來,合資合作等需要出國的,由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政審,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公安等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手續。
七、生產出口創匯產品、替代進口產品、優質名牌產品、從事“三來一補”業務和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準許其使用兩個企業名稱。
八、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辭職、停薪留職人員及停產、半停產企業放長假的職工,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科技人員經批准可以停薪留職、辭職開辦個體、私營科技開發及諮詢服務業,但不得侵犯原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
九、對城鎮待業青年從事個體、私營經營的,勞動部門應視為就業。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的,到國有、集體企業工作後,其保險手續應予以接轉並連續計算投保時限。
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在參政議政、評比先進等方面享有與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同等的政治待遇;符合職稱評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評審,合格者發給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書。
十一、私營企業以安置待業人員為主或以安置殘疾人員為主並達到福利企業標準的,經勞動或民政、稅務部門認定後,應分別給予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集體福利企業同等的減免稅費及其他優惠政策待遇。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金銀“三廢,,除外)等廢棄物生產產品的,經批准可享受國家有關的優惠政策。
十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發、研製的新產品、新技術,有推廣價值的,有關部門應及時鑑定、推薦,並發給相應的證書。列入國家、省級新產品試製計畫的,經批准可分別減免產品稅、增值稅二至三年和一至二年。
十三、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所購置設備的費用,在三年內攤人成本。同科研單位、院校進行技術合作、購買技術專利、實行技術有償轉讓、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以及為開展正常業務活動所支費用,均可攤人成本。
十四、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的計稅工資標準,稅務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提高;對有特殊技能和特殊貢獻人員的計稅工資標準可相應加幅提高。
十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經營場地,規劃部門應提供用地位置和範圍,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經批准使用的經營場地和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侵占。必須拆遷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經營所需水電等,有關部門應比照國有、集體企業的標準予以安排。
十六,各級金融部門要積極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提供貸款支持。對有…定生產經營規模或生產名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替代進口產品,填補國家、省、市空白產品以及從事科研開發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金融部門應比照同類國有、集體企業利率提供貸款;也可用其固定資產作抵押,予以貸款。
要積極支持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建立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服務的資金互助會,融通生產經營資金。
十七、申請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申請者持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證件、許可證或專項審批檔案,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特殊情況下也可先辦照、後補證。
十八、邊遠貧困地區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經批准可暫時不力、營業執照,在轄區工商所、稅務所備案後試經營半年,試營期間免收稅費。
十九、外地人員來我市申請從事個體、私營經營的,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在經營場地、生活食宿、貸款、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與當地村(居)民同等對待。
二十、凡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或註冊資金在3萬元以上的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十一、殘疾人員,生活貧困的孤寡人員、榮譽軍人、烈軍屬從事個體、私營企業經營,繳納稅費確有困難的,有關部門可視其經營狀況分別給予免、減稅、費的照顧。
二十二、個體工商戶請幫手、帶學徒,私營企業雇用職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契約,遵守安全生產法規,保證勞動者身心催康。
二十三、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法收繳、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藉口沒收、扣留或吊銷。對由於亂收營業執照而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二十四、依法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除國務院和省、市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各地、各部門自行制定的收費項目和規定一律無效。所有收費,應持有關收費證件,使用財政部門制定的統一收據,公開並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否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有權拒交和控告。
二十五、堅決制止“強買”、“平調”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財產等隨意改變產權關係的錯誤做法。對“強買”、“平調”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財產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十六、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要守法經營,文明服務,誠實勞動,依法納稅,嚴格履行僱工契約,不斷改善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從事有毒、有害物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要按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勞動保險,使其享受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的同等待遇。
二十六、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要發揮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職能,強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信息諮詢、技術培訓、資金互助服務,幫助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引導他們做有道德、守紀律、文明經營、遵章守法的生產經營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他們做好工作。
二十八、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其經營行為。對走私販私、摻雜使假、欺行霸市、坑蒙拐騙、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淫穢物品、偷漏稅費等違法違章行為,要依法查處。
二十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三十、本規定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