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局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有關問題的試行意見》是2001年9月30日天津市工商局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工商局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有關問題的試行意見
- 發布單位:80203
- 發布文號:津工商辦字[2001]第15號
- 發布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01-09-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原因,具體內容,
發布原因
為貫徹江澤民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結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現就我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試行意見。
具體內容
1.允許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下同,含本數)以下的,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首期出資10萬元以上、生產性和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首期出資5萬元以上、諮詢服務性公司首期出資2萬元以上的,提交實繳資本證明以及今後兩年分期繳付註冊資本的承諾書即可發照(執照中註明實繳資金額)。上述企業按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收取登記費。在註冊資本未到位前公司按認繳的註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在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2.允許具有管理才能、技術特長或者有專利成果的個人,以人力資源和智力成果向私營企業投資入股,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的20%;如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經有關部門同意,其所占份額可占註冊資本的35%,投資各方另有約定需要超出35%的,從其約定。凡以高新技術成果、人力資源、其他智力成果入股的,可經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全體股東(投資人)協定認可並提供擔保證明。憑驗資報告辦理註冊登記,全體股東(投資人)對未經評估的入股資本要做出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
3.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部分登記事項,委託給分局核准。
4.對私營企業以兼併、購買等形式介入國有、集體企業的改革,並將其整體改造為私營企業的,經有關部門同意,可延期辦理名稱變更手續。可保留被兼併、購買企業的經營範圍。
5.對私營企業以兼併、購買國有、集體企業,整體改造為多元投資主體的私營有限公司的,該公司可按開業登記提交登記要件,按變更辦理登記手續。不涉及註冊資本變更的,按變更登記收取登記費。
6.鼓勵、支持私營企業以外聯、合作、兼併、參股、控股等方式發展、設立企業集團。申請設立私營企業集團除法律、法規有專項規定的外,可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同時不再提交其子公司的驗資報告,只提交子公司按《公司法》出具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出資證明書。
7.在核定私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時,按照國民經濟分類標準適當放寬。能按中類核准的不按小類核准,能按小類核准的,不按項目核准。對大型私營企業集團,可按大類核定,對於行業分類標準以外的新類目,本著有利於私營經濟發展的原則予以核准。
8.進一步放寬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廣告經營的範圍。其註冊資本、經營資金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允許其從事設計、製作影視、廣播、路牌、印刷品、禮品、燈箱、布展等廣告經營活動。
9.私營企業的住所系租用旅館、飯店、寫字樓和經登記註冊能提供經營住所的市場的只提交出租方提交的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證、照複印件,不再提交產權證明。
10.租用鄉、村所有或村民自有房屋作為住所,凡不能提供產權證明,可由鄉政府、村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
11.市區及區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其經營活動適於在住宅進行的,(如信息服務、電腦開發、科技研究等)經有關部門同意,可以以住宅註冊登記。
12.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不涉及註冊資本變化的,不再提交驗資報告。
13.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不再提交下列要件:外省、市自然人股東的在津暫住證;法人股東單位同意對外出資的股東會決議;非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履歷表;自然人股東的不在職證明、學歷證明;僱工不在職證明、契約、索引名冊及在津暫住證。
14.凡私營企業和有生產經營場所或固定店鋪的個體工商戶,均允許其直冠市名。
15.私營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另起字號的,主機構字號與分支機構名稱可以並用,經查詢核准後註冊登記。
16.在新建的廳、場內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下崗職工,適當優先安排攤位,在收取市場管理費時採取“一年全免,二年減半”的優惠辦法。
17.對廳、場內從事臨時經營的經營者,可核發限定經營場地、限定經營範圍、限定經營時限的營業執照。
本試行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2.允許具有管理才能、技術特長或者有專利成果的個人,以人力資源和智力成果向私營企業投資入股,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的20%;如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經有關部門同意,其所占份額可占註冊資本的35%,投資各方另有約定需要超出35%的,從其約定。凡以高新技術成果、人力資源、其他智力成果入股的,可經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全體股東(投資人)協定認可並提供擔保證明。憑驗資報告辦理註冊登記,全體股東(投資人)對未經評估的入股資本要做出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
3.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部分登記事項,委託給分局核准。
4.對私營企業以兼併、購買等形式介入國有、集體企業的改革,並將其整體改造為私營企業的,經有關部門同意,可延期辦理名稱變更手續。可保留被兼併、購買企業的經營範圍。
5.對私營企業以兼併、購買國有、集體企業,整體改造為多元投資主體的私營有限公司的,該公司可按開業登記提交登記要件,按變更辦理登記手續。不涉及註冊資本變更的,按變更登記收取登記費。
6.鼓勵、支持私營企業以外聯、合作、兼併、參股、控股等方式發展、設立企業集團。申請設立私營企業集團除法律、法規有專項規定的外,可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同時不再提交其子公司的驗資報告,只提交子公司按《公司法》出具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出資證明書。
7.在核定私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時,按照國民經濟分類標準適當放寬。能按中類核准的不按小類核准,能按小類核准的,不按項目核准。對大型私營企業集團,可按大類核定,對於行業分類標準以外的新類目,本著有利於私營經濟發展的原則予以核准。
8.進一步放寬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廣告經營的範圍。其註冊資本、經營資金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允許其從事設計、製作影視、廣播、路牌、印刷品、禮品、燈箱、布展等廣告經營活動。
9.私營企業的住所系租用旅館、飯店、寫字樓和經登記註冊能提供經營住所的市場的只提交出租方提交的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證、照複印件,不再提交產權證明。
10.租用鄉、村所有或村民自有房屋作為住所,凡不能提供產權證明,可由鄉政府、村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
11.市區及區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其經營活動適於在住宅進行的,(如信息服務、電腦開發、科技研究等)經有關部門同意,可以以住宅註冊登記。
12.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不涉及註冊資本變化的,不再提交驗資報告。
13.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不再提交下列要件:外省、市自然人股東的在津暫住證;法人股東單位同意對外出資的股東會決議;非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履歷表;自然人股東的不在職證明、學歷證明;僱工不在職證明、契約、索引名冊及在津暫住證。
14.凡私營企業和有生產經營場所或固定店鋪的個體工商戶,均允許其直冠市名。
15.私營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另起字號的,主機構字號與分支機構名稱可以並用,經查詢核准後註冊登記。
16.在新建的廳、場內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下崗職工,適當優先安排攤位,在收取市場管理費時採取“一年全免,二年減半”的優惠辦法。
17.對廳、場內從事臨時經營的經營者,可核發限定經營場地、限定經營範圍、限定經營時限的營業執照。
本試行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