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實際出發,選擇小企業改制的具體形式
小企業改制,要從實際出發,大膽創新,一切反映社會化生產規律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都可以採用,同時,對不同的企業,要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形式進行改制,不搞“一刀切”。
(一)注資經營責任制。即由企業經營者和主要業務骨幹組成經營責任班子,經營責任班子成員以個人名義、職工以工會集體名義向企業增注資本金,
公有資產出資人、經營責任班子、工會共同發起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用契約的形式,規定以公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內容的經營責任制度,以及經營責任班子的收入與企業利潤和資產增值掛鈎的收入分配製度。
(二)股份合作制。即主要由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組成企業法人,出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要在自願的基礎上鼓勵職工認購一定的股份。職工既取得勞動收入,又按股分紅。
(三)產權轉讓。即將企業的資產以協定或拍賣的方式出售給其他企業、集體或個人。既可以實行部分產權轉讓,也可以實行整體產權轉讓。不管以何種形式轉讓產權,企業人員都要得到妥善安置,原有債務不得懸空。
(四)兼併。主要是指企業之間優勢互補,通過兼併,達到盤活企業資產存量的目的。兼併可採取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多種方式進行,兼併企業應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並負責人員安置。鼓勵優勢企業兼併困難企業。
(五)租賃。是在保留企業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將企業資產整體或劃出一部分出租給承租者。對已經停產、資不抵債,無法恢復生產,但設施、設備還可以利用的企業,可將其有效資產出租給其他企業、集體或個人。採取這種租賃形式時,出租收入,除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安置下崗人員,解決離退休人員的補充養老經費外,套用於償還債務,特別是國有銀行的債務。
(六)破產。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了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將企業的全部財產拍賣後按法定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償還給債權人。
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可按照《破產法》、《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的精神和有關規定,對虧損嚴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企業實施破產。要充分利用國家有關政策,加快這項工作的進度。
除了以上列舉的6種形式之外,其他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形式都可以採用。不論採取哪一種形式,都要嚴禁變相逃債,任何地方都不能懸空銀行的債權債務;要重在實效,把改革同改組、改造、加強管理結合起來,使小企業“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真正轉換經營機制,成為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改制後,政府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為有利於產權跨地區流動、重組,省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辦法,適當調整因跨地區兼併等而引起的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
二、採取措施,推動小企業加快改革
(一)合理進行資產評估和確定產權出售、轉讓價格,鼓勵產權流動重組和職工入股。
1.小企業改制前各種虧損掛帳,原則上應在改制時處理,其中,屬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可沖銷原企業的公積金和資本金。確需由改制企業承擔,改制企業也同意接受的,可作新企業當年新發生的虧損,在以後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
2.小企業產權的轉讓價格由市場決定,轉讓價格低於評估值的80%以下時,須經同級國有(公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3.企業內部職工購買企業產權時,在保證足額支付認購股金的前提下,對認購方式及付款期限可適當靈活處理。特別是困難企業職工,可允許分3年付清款項(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首次付款應不少於其認購股金總額的30%,一次性付款可以給予20%的優惠。
4.對轉為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可按原企業評估後的淨資產總額,劃出不超過20%,其收益權按比例由認購股份的在職職工擁有,離退休和離開企業的職工不再享有收益權,最終處罰權屬國家或集體所有。
(二)對企業改制給予有關稅費的優惠。
1.土地資產處置的優惠:(1)企業產權轉讓給內部職工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或土地出讓方式處置。按租賃方式處置的,租賃費5年內可按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金最低標準測算額的30%計收,但該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轉租和抵押;按出讓方式處置的,出讓金可按規定的最低標準的50%計收,60天內一次性付款的,再給予應交額30%的優惠;分期付款的,60天內先付25%的出讓金,餘額允許在5年內付清。(2)企業被兼併或租賃經營、抵押承包的,原劃撥土地在不再轉讓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5年內不實行有償使用,繼續保留劃撥土地性質。(3)資不抵債企業轉讓產權或利用舊廠房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經同級政府批准,土地出讓金可全部返還用於安置職工、償還債務。
土地出讓金、租賃費,經同級政府批准,可先徵收後返撥作為國家資本金,也可專項用於安置職工或用作離退休職工補充養老金來源。
2.轉讓部分產權的企業,轉讓交易應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由財政列支全額返還納稅人。
3.國有小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繳庫辦法5年內不變。原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未到期的企業,改制後仍實行獨立核算的,可享受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4.企業改制前的欠稅,稅務部門應積極幫助解決;對改制前欠稅中屬地方收入的部分,企業申請給予優惠照顧的,財政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征後返還的辦法給予支持。
5.企業改制時應進行資產評估(含土地評估),評估費用原則上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個別困難企業,評估費用還可減收或免收。其他中介機構收費按此精神執行。
6.改制企業,包括為兼併、租賃而建立的股份合作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登記,原則上按變更登記的標準收費,確需按新企業登記收費的,最高收費標準不得超過300元。
在小企業改制過程中,因改制而發生的各種應繳納的費用,除屬中央收入外,原則上應減收或免收,具體交費辦法由當地物價部門審核後報當地政府確定。改制企業不論原來屬於哪一級政府,均應給予與當地其他改制企業同樣的優惠。
(三)妥善安置小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1.企業原有職工在企業改制過程中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可按當地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和職工本人工齡等條件,給予一次性補償。
2.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下崗的人員,可由本企業一次性支付給接收單位費用進行有償安置;願意自謀職業的,正式退休前,企業可以給予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生活費補助,待滿法定退休年齡時即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3.小企業改制前尚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改制時應安排離退休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小企業改制前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欠繳費的,轉制時應一次性清繳。
上述三項措施所需經費可從企業財產處置等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按隸屬關係,由其主管部門及同級政府統籌解決。
4.可在企業的產權轉讓收入中劃出不超過25%部分,委託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專門機構管理,或由企業直接管理,作為離退休人員的補充養老費用。
(四)幫助和支持改制企業走上正常運作的軌道。
1.改制企業的各種變更登記手續,要儘快給予辦理;對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東人數超過50人的,在國家未有新的規定前,暫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工商登記,經濟性質核定為“股份合作制”。
2.各級政府應採取措施,幫助解決企業辦社會的問題,改制企業原來自辦或聯辦的學校及其教職工,原則上應由當地政府接收。
3.改制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生產時,各金融機構和供水、供電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公共設施經營單位要採取積極措施,支持幫助改制企業儘快走上正常運作軌道。
三、加強領導,認真抓好各項配套改革
放開小企業工作涉及社會各方面,政策性很強,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正確把握“企業自願,政府引導”的尺度,一方面不能搞行政命令,不搞“拉郎配”,另一方面不能放任自流。要動員協調各部門抓好配套改革,制定保障措施,為加快放開小企業提供寬鬆的環境,保證社會穩定。
(一)繼續推進再就業工程。各級要建立健全再就業服務機構,加強下崗人員的再就業培訓,拓寬就業門路;教育職工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切實做好下崗人員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二)加快社會保障體制改革。進一步推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將“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者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範圍的步伐,並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落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和社會救濟制度,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關心和幫助離退休人員和下崗人員解決生活困難。
在國家、省面向全社會的醫療保險制度未建立之前,為保證職工特別是下崗和離退休職工的醫療,可從出售產權的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為職工購買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減輕職工的醫療費用負擔。
(三)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對改制企業,要根據企業的性質和市場經濟規則依法管理,政府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均不得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的十五大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探索,結合各自實際,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辦法,加快放開小企業的步伐。
全省小企業改制工作,有關政策綜合協調由省體改委負責;具體措施、步驟的安排,由省經委、貿易委等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按分工分別組織實施。小企業改制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向省體改委反映,由省體改委匯總報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