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通知》意在為大力推動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加快全省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若干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7-09
- 生效日期:1996-07-09
簡介
【發布文號】冀政[1996]47號
【發布日期】1996-07-09
【生效日期】1996-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通知
具體內容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三)任務目標
(一)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形式
1、涉及產權流動重組的,共10種形式:
(1)股份制改造
(2)股份合作制
(3)合併
(4)兼併
(5)組建企業集團。以優勢企業為核心,名牌產品為龍頭,通過投資控股、參股,使一批小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或參股企業。
(6)嫁接改造
(7)分立重組
(8)拍賣
(9)破產
(10)產業轉移
2、不涉及產權流動重組的,共8種形式:
(1)轉換內部經營機制
(2)調整班子
(3)優勢企業幫扶
(4)承包經營
(5)租賃經營
(6)聯合協作
(7)代管
(8)託管
以上兩類18種形式,供各地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時選擇,有些形式可以兼容。各地和企業還可以探索其他有效形式。
(二)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標準
從整體上衡量國有小企業是否放開放活的標準主要是:原來呆滯的國有資產是否盤活,虧損企業和虧損額是否明顯減少,國有資產是否較快增值;
為加快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使其健康發展,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企業改革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特別是用足用好關於推動產權流動重組、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的現有政策,結合當地實際創造性工作,充分發揮政策對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支持、保障、規範作用。
(一)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的營運效率
1、國有小型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按隸屬關係,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批准。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由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科學合理,評估結果儘量接近市場價格,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2、國有資產的轉讓和出售收入,一般不列入財政經常性預算,由同級政府決定留在企業有償使用,或轉為國家資本金,也可以交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用於國有資本再投入,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這部分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3、國有小型企業的產權轉讓或出售時,按隸屬關係經政府或授權部門批准。國有小型企業可以無償劃轉(限於國有企業之間)或有償轉讓,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國有資產。涉及跨地區的國有小型企業資產重組的,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解決。
(二)落實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發揮其籌資轉制功能
1、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學習推廣上海若干先進經驗的實施意見》(冀發〔1996〕8號)中鼓勵利用外資嫁接改造和鼓勵利用內資發展股份制政策。
2、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省政府《關於加快股份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冀政〔1995〕81號)關於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權、國有股權在企業中所占份額、法人股與分紅所得稅等方面的規定和政策,支持股份制改革由試點階段轉向面上推進階段。
3、在《河北省城鎮股份合作企業條例》出台前,國有小型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可暫時參照《河北省鄉村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鼓勵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促進企業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產業結構調整
1、唐山、石家莊兩市和我省納入國家1000戶重點扶持的企業,要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大兼併力度,實施跨地區、跨行業兼併。其中被兼併企業連續三年虧損、貸款逾期二年以上、貸款本息確難歸還的,經銀行核查同意後,免收被兼併企業原欠銀行貸款利息。
2、其他國有企業之間的兼併,被兼併企業所欠銀行債務由兼併企業償還。其中貸款利息償還確有困難的,參照前項政策處理。不能按前款政策處理的,銀行應採取計息緩收息的形式暫時掛帳處理,掛帳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3、被兼併企業轉入第三產業的,經貸款銀行審核並逐級上報各自省分行審批後,自三產企業開業之日起,其原欠銀行貸款,實行二年停息、三年減半收息,新貸款照常計收利息。
4、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後,經營中消化處理的歷史遺留問題,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時,按國有資產增值對待。
(四)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國務院試行國有企業破產的有關政策,加快形成企業優勝劣汰機制
1、合理處置破產財產。破產財產處置(包括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評估價值作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企業破產前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視為破產財產。
2、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首先用於職工安置,不足部分應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分配方案。
3、實事求是地處理擔保問題。歷史上形成的擔保問題比較複雜,一般不應簡單地採取查封帳號、強行劃撥方式強制擔保企業履行擔保責任。正常情況下,被擔保企業破產後,擔保企業應當按照擔保契約承擔擔保責任。
4、破產企業的整體接收和瀕臨破產企業的重組。當法院裁定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如有其他企業整體接收破產企業財產,承擔分配方案確定清償的破產企業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可以享受兼併企業的優惠待遇。
5、銀行因企業破產受到的貸款本金、利息損失,按照批准程式由銀行提取的呆帳準備金和壞帳準備金沖銷。
(五)盤活房地產存量,支持企業改制
1、對處於城市繁華地段的企業,經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允許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興辦第三產業。市區污染環境的企業搬遷改造,經稅務部門認定,可按零稅率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免交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專項資金。原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物轉賣時,免交5%的工農業稅、6%的契稅、2%的手續費。
2、改制企業資產重組入股時,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要與未改制企業實行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同步進行。目前除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少數商業企業外,工業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一般暫不評估入股,可以採取租賃辦法解決,繼續按原有企業的標準交納有關稅費。
(六)積極支持先售後股的改制形式,切實轉換國有小型企業經營機制
1、先售後股就是對國有小型企業經評估的部分或全部國有淨資產出售給企業內部職工,然後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2、經政府批准的先售後股企業出售淨資產,要根據職工承受能力和入股的自願性,可採用配股認購和自願認購兩種方式,同時規定認股最低限額。
3、企業先售後股中,允許企業按照“以豐補欠”和“留有餘地”的原則,將工資儲備基金拿出一定比例為企業職工配股。
4、先售後股企業資產評估並資債相抵後,其淨資產仍為負數的,可以將企業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和非生產經營性淨資產評估作價,核入企業淨資產一併有償轉讓。
5、對於淨資產數額較大的企業,可將其淨資產劃出一部分由企業租賃,用租賃費支付其改制前原有離退休職工及工傷、撫恤對象的贍養費用。
6、對改制前欠繳職工養老保險金的特困企業,如國有淨資產額較大,可由改制後的企業三年內分期補繳欠繳基金。
(七)加快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再就業工程”,為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1、兼併、承包、租賃國有小型企業,原則上由兼併、承包、租賃方承擔職工安置任務。先售後股企業原則上接收原企業的全部職工。對未入股的企業職工,其身份不變,企業繼續承擔其養老保險。
2、積極支持國有小型企業下崗職工進行技術培訓和生產自救。下崗職工進行技術培訓,所需費用原則上由企業支付,確有困難的,經當地政府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可使用失業保險金給予不超過培訓費用20%的補助。
(八)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從各個方面支持企業改制
1、改制後的企業繼續享受原國有企業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銀行、金融機構對改制後的企業繼續給予貸款支持。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改制企業及時辦理開戶、發放貸款證、變更登記註冊等事宜。
2、企業改制後,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3、減少改制各項收費,降低改革成本。國有小型企業評估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破產受理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土地過戶費、房地產轉讓時的收費減半收取;
4、各級政府部門要轉變職能,改變計畫經濟體制下直接管理企業的傳統做法。對放開的小型企業,其經營者應依法產生,或者通過公開競爭、在人才市場選聘或民主選舉等方式產生。
(九)放開後的國有小型企業,要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營造和發揮企業制度優勢和機制優勢
深入學習邯鋼經驗,把市場機制引入企業內部,強化管理,開拓市場,加快發展,真正把企業搞好搞活。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要著眼於長遠發展,對現金分紅規定最高限制比例,引導股東通過派股分紅辦法把資產收益投入企業,儘快滾動發展。
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是我省實行兩個根本性轉變、加快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的重要舉措,涉及面廣,任務艱巨,大量工作在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