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動國有小企業股份合作制改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推動國有小企業股份合作制改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是1997年7月28日湖南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推動國有小企業股份合作制改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湖南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 發布時間:1997年7月28日
  • 檔案編號:湘體改字[1997]27號
  • 原則:堅持“三個有利於”的標準
各地、州、市體改委,縣(市)體改委(辦):
股份合作制是國有小企業改革的一種重要形式。各地在國有小企業股份合作制改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發展不平衡,在具體操作上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推動國有小企業股份合作制改制,根據省政府《關於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1995]19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意見》(湘發辦[1996]14號)及國家體改委《印發〈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體改生[1997]96號)檔案精神,借鑑各地的經驗,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堅持改制的原則
1、要堅持“三個有利於”的標準。國有小企業改革責任在地方,突破在地方。鼓勵地方大膽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待改制的有效形式和政策措施。
2、要尊重民眾意願。把政治思想工作貫穿企業改革的全過程,改革方案要經職工民主討論,改制後的企業要依靠職工民主管理,充分調動職工投身改革的積極性。
3、要實行綜合治理。改制是生產關係的調整,目的是促進生產力發展。要把改革、改組、改造與加強管理結合起來,實現資產增值,企業增效,財政增收、職工增資,資產負債率降低和扭虧增盈等目標。
4、要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企業改制後,政府及其部門要從直接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轉到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上來,協調企業外部各種關係,配套推進各項改革,促進生產發展。
5、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改制企業要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發揮黨組織在企業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改制形式和方法
6、國有小企業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改制要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可以採取整體出售改制、部分出售改制、增量擴股改制、負資產“零”改制和破產重組改制等形式。
7、區別企業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方法:對資債相當或總資產大於總負債的企業,改制一步到位;對資不抵債、經法院認定具備破產條件的企業,採取破產重組的辦法改制;對資不抵債但暫不具備破產條件、而局部優勢尚存的企業,可實行股份租賃制,即先組建一家新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租賃老企業部分有效資產,進行生產自救,待條件成熟後,再對老企業破產處理,也可以將局部優勢資產以出資形式對外投資,組成新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債務用從新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稅後部分逐步償還。
三、做好資產評估,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妥善處理歷史負擔
8、評估資產時,對國有小企業改制前未彌補的虧損、呆帳、對報廢資產、積壓產品等各種財產損失,經審核後沖銷企業資產。
9、企業中的學校、幼稚園、醫院等非經營性資產要按規定剝離分立;職工住房按房改政策辦理,公房出售收入作為房改基金,留歸產權單位。
10、妥善處理企業的歷史負擔。進行出售企業資產改制的,新的出資人負責安置原企業所有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的,應將下列各項費用在出售前的企業淨資產中一次性抵扣,不計入出售資產成交價中:
(1)對改制前的應收貨款應根據不同年限按一定比例提取壞帳準備金;
(2)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按改制前一年的實際支出數,按一定年限計提或按一定數額計提;
(3)企業改制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原有撫恤費、救濟費;工傷和職業病職工、提前病退人員的工資和醫療費;內部退養職工的工資及保險費;改制前列入編外的長病假、特種病患者的各項補助費(按實際應就業年限計算)等一次提足;
(4)企業按生產經營情況框算出富餘人數,經政府授權部門審核確認後,可按當地上年人均年收入的3倍提取自謀職業扶持費;也可撥給基本生活費和醫療費,由勞動部門安排進入當地再就業服務中心,由社會統籌安置;
(5)其它應抵扣的費用支出。
上述提取的費用應列專帳管理,如投入企業的生產經營運行,應隨企業資本金的增值而增值。
四、合理設定股權,制定購股方案
11、根據改制設立方式的不同,企業可設立國有股、法人股、集體股、個人股。
國有股:部分出售改制和增量擴股改制設立的企業,未出售的國有經營性資產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由政府授權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有。
法人股:即本企業以外法人參與改制投入的股份。其股權由出資的法人持有。
集體股: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未量化到個人的工資基金等設立的股份。其股權可以委託企業工會持有和管理。
個人股:企業職工用現金認購的股份。其股權由出資職工持有。
12、職工一般套用現金購股,也可用節餘的工資基金按企業自定方案合理分配給職工作購股資金。
13.根據經營責任、管理許可權與所承擔的風險相一致的原則,個人的購股數額應有一定差別,企業負責人的持股比例應高於一般員工。
14、對企業是否設定國有股、集體股以及個人持股比例等問題,原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負責改制的指導部門可作一些政策引導或提出討論方案,但最終都應由企業職工民主討論通過,報經政府授權部門批准。
五、建立新的企業領導體制
15、企業的領導體制不再沿襲過去的任命制,應按新體制、新機制運作。對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可由主管部門提出候選人,也可只提任職條件,不提候選人,由持股人(法人代表)或持股人(法人代表)代表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民主選舉產生。
16、總經理、副總經理實行聘任制;董事和經理可交叉任職。
17、企業自主行使內部機構設定權,部門不要干預。
六、採取積極的政策措施推動改制
18、改制時留有國有資產的,可將國有資產設定為普通股,和其他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利;也可將國有資產設定為優先股,按約定的利率派息,不再參與分紅;還可將未出售的國有資產作為改制企業負債有償使用,稅後繳納資產占用費。
19、整體或部分出售企業淨資產時,職工一次性付款有困難的,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可以採取適當獎勵股份或出售價格優惠等辦法,鼓勵職工一次性繳足購股款。
20、對資不抵債額度較小的國有小企業,可按零資產出售,其差額部分,可由政府一次性補齊,也可在改制後將企業上交的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由財政返還,分期予以補齊。但改制時應按企業啟動生產所需的流動資金,由職工作增量投放認購股份。
21、出售轉讓國有資產收回的資金,可以借給企業有償使用,按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繳利息;對需要支持發展和有困難的企業,利息可以在一定年限內實行減、緩、免。
22、困難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經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改制前一年應繳的所得稅為基數,超基數部分,前兩年由財政先征全額返還,後三年減半返還。
23、國有股的紅利或股息可作為國有股擴股準備金,留給企業使用;經財政部門批准,也可用於解決分離分流中的未處理的問題,或用於償還貸款。
24、對率先改制的國有企業,經國有資產出資人同意,可將國有股1至3年內所分稅後紅利作為擴股準備金,暫留企業作流動資金使用;經政府財稅部門批准,可以用先征後返的辦法,將企業3年內所交的所得稅和共享稅的地方部分的50%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企業擴大生產。
25、改制企業中原屬民政企業、校辦企業的,只要繼續承擔民政、校辦企業責任和義務,仍應享受民政、校辦企業的有關政策。
26、因企業改革而必須辦理的手續,政府有關部門、中介機構收費要從低,嚴格按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意見》(湘發[1995]14號)的第1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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