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若干意見的通知》是福建省政府於1996年4月19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若干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4-19
- 生效日期:1996-04-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6]20號
【發布日期】1996-04-19
【生效日期】1996-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閩政[1996]20號
【發布日期】1996-04-19
【生效日期】1996-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若干意見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閩政〔1996〕20號)
一、指導思想及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十四屆五中全會和省第六次黨代會精神,落實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推動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戰略實施,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二)總體思路:通過對國有小型企業實施戰略性改革改組,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調整企業組織結構、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盤活資產存量;因地制宜,多種形式,全面推進。經過三年努力,基本實現國有小型企業的放開搞活。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十四屆五中全會和省第六次黨代會精神,落實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推動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戰略實施,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二)總體思路:通過對國有小型企業實施戰略性改革改組,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調整企業組織結構、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盤活資產存量;因地制宜,多種形式,全面推進。經過三年努力,基本實現國有小型企業的放開搞活。
二、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形式
(三)股份合作制。對一般的小型企業可通過吸收職工入股,或向企業內部職工出售股權,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四)公司制。對產品有市場、經營管理比較好的小型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主要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進行改制,並通過必要地政策扶持和進一步加強管理,使其迅速發展壯大,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柱。
(五)聯合兼併。按產品關聯度選擇一批國有小型企業與大公司、大集團協作配套,通過優勢企業購買劣勢企業、優勢企業出資對劣勢企業控股、劣勢企業以資產向優勢企業參股等多種形式帶動小企業發展;鼓勵優勢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對國有小型企業進行收購兼併,或將國有小型企業無償劃轉給本地或外地的優勢國有大中型企業。
(六)承包租賃。企業全部或部門資產可由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內部職工)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
(七)賣小建大。將一批邊、小、微、虧企業,向社會公開拍賣,做到賣小的、上新的、乾大的,促進產業、產品、組織結構的調整。
(八)託管經營。一些小企業可下放給鄉鎮或街區,或委託給效益好的企業、資產中介經營機構管理。
(九)嫁接改造。鼓勵國有小型企業引資嫁接改造,嫁接的方式可以是整體嫁接,也可以是部分嫁接,合資比例不限。
(十)“退二進三”。對有地段優勢,適合發展第三產業的企業,可實行“退二進三”、易地重組。
(十一)依法破產。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依法實施破產,建立正常的優勝劣汰機制。
(十二)其它有利於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改革形式。
(三)股份合作制。對一般的小型企業可通過吸收職工入股,或向企業內部職工出售股權,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四)公司制。對產品有市場、經營管理比較好的小型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主要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進行改制,並通過必要地政策扶持和進一步加強管理,使其迅速發展壯大,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柱。
(五)聯合兼併。按產品關聯度選擇一批國有小型企業與大公司、大集團協作配套,通過優勢企業購買劣勢企業、優勢企業出資對劣勢企業控股、劣勢企業以資產向優勢企業參股等多種形式帶動小企業發展;鼓勵優勢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對國有小型企業進行收購兼併,或將國有小型企業無償劃轉給本地或外地的優勢國有大中型企業。
(六)承包租賃。企業全部或部門資產可由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內部職工)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
(七)賣小建大。將一批邊、小、微、虧企業,向社會公開拍賣,做到賣小的、上新的、乾大的,促進產業、產品、組織結構的調整。
(八)託管經營。一些小企業可下放給鄉鎮或街區,或委託給效益好的企業、資產中介經營機構管理。
(九)嫁接改造。鼓勵國有小型企業引資嫁接改造,嫁接的方式可以是整體嫁接,也可以是部分嫁接,合資比例不限。
(十)“退二進三”。對有地段優勢,適合發展第三產業的企業,可實行“退二進三”、易地重組。
(十一)依法破產。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依法實施破產,建立正常的優勝劣汰機制。
(十二)其它有利於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改革形式。
三、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三)國有小型企業通過改革,要盤活資產存量,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促進國有資產向高效益領域轉移,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四)結合政府機構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要大力發展各類市場中介組織,加快培育產權市場,促進產權的合理流動。
(十五)除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需國家專營或控股的能源、交通、郵電及關係國計民生的企業外,國有小型企業原則上都可以進行轉讓、拍賣,但須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
(十六)在本級國有企業間,可無償劃轉重組;託管經營的,產權代表或企業主管部門應同受委託企業簽訂委託協定;對國家政策扶持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能源、交通、郵電、通訊等基礎企業和國家授權經營的資產經營公司、企業集團公司、控股公司等兼併、收購小型國有企業的,允許採取無償劃撥形式兼併出讓;跨省無償劃轉國有小型企業或併入中央直屬企業的,應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十七)鼓勵企業內部職工以各種形式購買企業股份。對職工購股資金一時難以全部到位的,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分期到位;也允許國有職工以辭職取得的安置費購買本企業股份,但不得把企業國有資產無償量化給職工個人。辭職的安置費根據企業承受能力及實際情況,由各地自行確定,但不得高於當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十八)國有小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涉及產權變動的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企業應選擇具備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從優收取評估費用。
(十三)國有小型企業通過改革,要盤活資產存量,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促進國有資產向高效益領域轉移,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四)結合政府機構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要大力發展各類市場中介組織,加快培育產權市場,促進產權的合理流動。
(十五)除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需國家專營或控股的能源、交通、郵電及關係國計民生的企業外,國有小型企業原則上都可以進行轉讓、拍賣,但須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
(十六)在本級國有企業間,可無償劃轉重組;託管經營的,產權代表或企業主管部門應同受委託企業簽訂委託協定;對國家政策扶持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能源、交通、郵電、通訊等基礎企業和國家授權經營的資產經營公司、企業集團公司、控股公司等兼併、收購小型國有企業的,允許採取無償劃撥形式兼併出讓;跨省無償劃轉國有小型企業或併入中央直屬企業的,應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十七)鼓勵企業內部職工以各種形式購買企業股份。對職工購股資金一時難以全部到位的,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分期到位;也允許國有職工以辭職取得的安置費購買本企業股份,但不得把企業國有資產無償量化給職工個人。辭職的安置費根據企業承受能力及實際情況,由各地自行確定,但不得高於當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十八)國有小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涉及產權變動的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企業應選擇具備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從優收取評估費用。
四、妥善安置職工
(十九)對國有小型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妥善分流安置企業職工,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十)國有小型企業產權變動,涉及離退休職工費用和富餘人員安置費用問題,要結合實際,多渠道多形式地解決。出售或出租國有產權所得的收入以及企業破產后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職工的安置和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包括離退休職工、傷殘職工和遺屬按規定預留養老保險費、醫療費、定期撫恤費以及欠繳的養老金、失業金等);企業在改制、兼併時,可拿出部分企業資金,用以解決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原企業欠交的各項社會保障金也可從企業資產中一次性扣除。
(二十一)鼓勵企業開辦勞服企業或第三產業分流人員,支持失業職工和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具體安置辦法和有關優惠政策按省政府95年24號令、閩政辦〔1995〕213號等檔案執行。
(十九)對國有小型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妥善分流安置企業職工,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十)國有小型企業產權變動,涉及離退休職工費用和富餘人員安置費用問題,要結合實際,多渠道多形式地解決。出售或出租國有產權所得的收入以及企業破產后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職工的安置和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包括離退休職工、傷殘職工和遺屬按規定預留養老保險費、醫療費、定期撫恤費以及欠繳的養老金、失業金等);企業在改制、兼併時,可拿出部分企業資金,用以解決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原企業欠交的各項社會保障金也可從企業資產中一次性扣除。
(二十一)鼓勵企業開辦勞服企業或第三產業分流人員,支持失業職工和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具體安置辦法和有關優惠政策按省政府95年24號令、閩政辦〔1995〕213號等檔案執行。
五、配套政策
(二十二)凡省、地直屬重點企業兼併國有小型企業,可獲得被兼併企業的地級差,用於增加企業國有資本金。
(二十三)率先進行改制的小企業,國有股紅利三年內可暫不收繳,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可暫借企業使用或用於增加國有資本金;改制後所得稅增量部分可在三年內由財政返還,用於補充企業公積金。
(二十四)各級政府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建立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基金。基金來源主要是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收入、資產受益、政府撥款等。基金套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扶持國有骨幹企業、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本、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自救項目的補助、富餘人員的再就業培訓等。
(二十五)對改制比較成功的小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其稅外費徵收項目和標準,應按照省政府調整公布的三資企業稅外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閩政〔1996〕3號文和閩政〔1996〕5號文)。
(二十六)改制為混合經濟成分的企業,其國有產權代表的任免、考核、獎懲要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一般管理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由企業自行決定。政府部門不再參與且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十七)鼓勵優勢企業廠長(經理)兼任困難國有小型企業法人代表,實行“兩廠一長”,對成績顯著者,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由各地、市政府自行確定。對素質差造成企業連續二年以上虧損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必須就地免職。
(二十二)凡省、地直屬重點企業兼併國有小型企業,可獲得被兼併企業的地級差,用於增加企業國有資本金。
(二十三)率先進行改制的小企業,國有股紅利三年內可暫不收繳,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可暫借企業使用或用於增加國有資本金;改制後所得稅增量部分可在三年內由財政返還,用於補充企業公積金。
(二十四)各級政府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建立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基金。基金來源主要是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收入、資產受益、政府撥款等。基金套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扶持國有骨幹企業、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本、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自救項目的補助、富餘人員的再就業培訓等。
(二十五)對改制比較成功的小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其稅外費徵收項目和標準,應按照省政府調整公布的三資企業稅外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閩政〔1996〕3號文和閩政〔1996〕5號文)。
(二十六)改制為混合經濟成分的企業,其國有產權代表的任免、考核、獎懲要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一般管理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由企業自行決定。政府部門不再參與且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十七)鼓勵優勢企業廠長(經理)兼任困難國有小型企業法人代表,實行“兩廠一長”,對成績顯著者,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由各地、市政府自行確定。對素質差造成企業連續二年以上虧損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必須就地免職。
六、加強領導
(二十八)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把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作為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加快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重要舉措;要有加強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及時總結推廣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成功經驗,從思想上、行動上為加快國有小型企業改革創造條件。
(二十九)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領導。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本地、本行業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總體規劃,並與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銜接起來,處理好企業改革與相關配套改革的關係。要層層建立目標責任制,及時研究和解決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並把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力度、進展情況和實際成效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班子的一項重要內容,爭取全省國有小型企業改制工作在三年內完成。
(二十八)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把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作為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加快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重要舉措;要有加強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及時總結推廣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成功經驗,從思想上、行動上為加快國有小型企業改革創造條件。
(二十九)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領導。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本地、本行業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總體規劃,並與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銜接起來,處理好企業改革與相關配套改革的關係。要層層建立目標責任制,及時研究和解決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並把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的力度、進展情況和實際成效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班子的一項重要內容,爭取全省國有小型企業改制工作在三年內完成。
七、附則
(三十)城鎮集體企業的改革,各地可參照本意見,擬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十一)本意見由省經貿委牽頭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三十)城鎮集體企業的改革,各地可參照本意見,擬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十一)本意見由省經貿委牽頭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