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國有小型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是貴州省人民政府為全面推進我貴州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發布的一則補充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關於國有小型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
- 外文名:Supplementary Notice of Guizhou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state owned small enterprises.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8]39號
- 發布日期:1998-10-05
【生效日期】1998-10-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決定》(省發[1996]28號),全面推進我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現就有關部門補充通知如下:
鼓勵國有小型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改制。國有小型企業改制要按照“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嚴格進行產權界定工作。對整體或部分轉讓國有產權的,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和確認轉讓底價,有關問題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局關於加強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和規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1998]51號)規定辦理。
由企業內部職工集體購買企業全部或部分產權、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一次性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可視企業實際情況給予10--25%的優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難的,按照黔府辦發[1998]51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自帶項目、產品,且投入10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購買改制的國有小型企業的資產時,可根據其投入資金數額,比照內部職工購買的優惠價格,視企業實際情況,享受同等數額折價10--25%的優惠。
國有小型企業全部產權轉讓的收入應先用於安置被出讓企業職工,其餘部分納入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國有小型企業部分產權轉讓收入,可以用於償還債務、補交稅款。有條件的縣(市、區)可設立“國有小型企業改革發展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困難國有小型企業改制時職工安置和離退休職工養老金不足部分,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後,也可以採取先收後借、先收後投等方式用於該企業發展生產,但不得用於消費性支出。
國有小型企業改制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和確認(非生產性用地可不進行評估)。經確認後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土地使用權的評估須聘請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其評估結果要經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確認。
土地使用權處置要依法進行,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在對國有小型企業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時,可採取將土地使用權列入改制企業總資產進行轉讓,實行租賃經營,作為國家股等方式進行處理。對被國有企業兼併,且兼併方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債務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劃轉給兼併方。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本金投入改制企業的,可折為國家股,由企業向國資管理部門出具《出資證明書》,股權由當地政府持有,國家按股分紅並承擔相應責任。
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企業破產時由政府收回,由當地政府組織出讓,出讓所得優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和支付離退人員養老保險金,剩餘部分作為破產財產處置。非破產企業出讓原行政劃撥土地的,國家收取出讓金的40%,剩餘部分可返還給原企業(原土地使用者),用於安置職工、償還債務和發展生產。對特困企業,可只收取出讓金的20%或全額返還給企業。土地出讓金上繳國家部分,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收繳。
改制企業改變土地原使用性質和用途,但接收原企業全部職工的,經當地政府批准,可減半繳納土地出讓金;接收原企業之四分之一以上職工的,土地出讓金可按全額分期在二年內繳納。利用劃撥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需辦理出讓手續,全額繳納出讓金;如屬困難企業,出讓金的60%上繳國家,其餘用於生產自救和人員安置。
在企業改制中,要多渠道妥善安置職工。鼓勵改制企業的下崗分流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職工,可按企業的實際經濟狀況計發一次性安置費,有條件的企業,可據本人工作年限,按當地上年1--2個月平均工資計發,經公證和依法在勞動部門辦理手續後,不再保留其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職工安置費可從企業淨資產(含土地收入和非生產性資產)轉讓收入中列支;企業如資不抵債的,可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轉讓、拍賣全部財產所得仍不足的,由同級政府在企業轉讓收入專戶或國有小型企業改革基金中列支。
對出售、被兼併企業的職工,原則上由收購、兼併方負責接收方置。對其中願意自謀職業的,按規定計發安置費。接收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可以將接收安置職工的安置費抵減轉讓金,但對已安置的這部分職工不得隨意辭退。
改制企業興辦獨立核算的第三產業和勞動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下崗分流人員達到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按企業經濟性質並經財稅部門審查批准,可在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當年安置上述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的,按企業經濟性質並經財稅部門審查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國有小型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設定職工個人股,並可根據情況設定職工共有股、法人股等。股種的設定由企業出資人協商議定。對部分企業改制前未能轉讓、出售完的國有資產,經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由改制後的企業有償使用。
鼓勵職工購買企業淨資產、投資入股。職工出資購買企業的淨資產,或用現金及其他資產入股,形成職工個人股;在職工自願的前提下,原企業欠發的職工工資、獎金可作為職工個人股;原企業向職工集資歸還集資款本金的,在職工自願的前提下,也可轉讓為職工個人股。允許和提倡經營者與職工以同等方式、同等條件出資購買較多股份,以強化經營者的風險責任。
職工共有股可由原企業福利基金、公益金等的歷年結餘部分,經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後形成。職工共有股歸企業全體職工共同所有,職工共有股由改制後的企業管理。
社會其他法人投資形成的股份為法人股。鼓勵國有小型企業向其他各種性質的企業法人、自然人出售或轉讓企業淨資產,鼓勵各種性質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整體或部分購買國有資產及投資控股、合股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業。
企業改制前的債權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繼續承擔。根據中介審計或資產評估結果,經過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稅務部門核定,可在改制時一次性按規定處置企業的資產損失。
虧損國有小型企業被兼併後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不得用兼併企業的所得彌補;被兼併後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併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改制企業離退休人員所需的養老保險金可從企業轉讓收入或淨資產中劃出一部分,按有關規定一次性劃交社會保險機構,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發放。
改制後的企業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它社會保險費。自謀職業的職工,本人可直接到社會保險機構繼續繳納保險費,改制前繳納部分可連續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連續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為其計發和調整基本養老金。凡不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其它社會保險費的,視為自動放棄有關權益。
企業改制前欠繳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在改制時,可優先從企業轉讓收入或淨資產中劃出相等的部分進行清償,一次性劃繳社會保險機構。如轉讓收入不足清償時,可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補足。對被兼併企業歷年欠繳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兼併方負責補償,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報社會保險部門批准,可分期補繳;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酌情給予減免。
為確保國有小型企業改制後正常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保留原企業名稱1年,原享受的政策規定,經當地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時間內繼續享受。
國有小型企業改制後,應嚴格按新體制要求轉換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項經濟責任制。進行股僅合作制企業的企業,要處理好股權設定、分配方式和民主管理、內部治理機構設定等基本問題。職工股東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也可實行一股一票的表決方式。
國有小型企業改制後,隨時取消原套用的行政級別。新的企業法人註冊後,原企業領導人的職務自然解除。新的企業經營者應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任、聘任。
對改制條件暫不成熟的國有小型企業,可以繼續實行承包、租賃經營,但必須以一定資金、資產作為風險抵押由主管部門與經營者簽訂經濟契約,並進行法律公證,明確經營者對經營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實行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小型企業,由職工入股集資購買國有產權尚未付清的欠款,用職工股所分紅利償還的部分,其職工股所紅利可不作為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待還清國有資產購買款後,再按定額和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鼓勵、支持興辦科技企業。對申辦科技企業的改制企業,可用技術抵充不超過20--30%的註冊資金。在承擔科研任務、申請科研成果鑑定和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國有科研單位同等的待遇。
省屬國有小型企業改制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配合,其國有資產的處置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屬國家明確的特殊行業的國有小型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也應選擇適合行業特點的方式進行改革,搞好企業制度創新。
省發[1996]28號文和本通知沒有明確的內容,各地可結合實際,按“三個有利於“的原則,大膽進行實踐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