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扶持國有大企業改革與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扶持國有大企業改革與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8年遼寧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8]45號
【發布日期】1998-11-02
【生效日期】1998-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國有大企業改革與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遼政發〔1998〕45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戰略方針,加快推進我省經濟結構調整步伐,省政府決定對擁有名牌產品和較高市場占有率、市場競爭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對地區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牽動作用的60戶國有大企業,在促進其資產重組、技術改造、科技開發、生產要素配置、減輕企業負擔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現就扶持國有大企業改革與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鼓勵企業通過兼併、收購、劃轉等方式進行資本擴張和資產重組,符合條件的優先列入《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對於跨地區的兼併重組,各地區、各部門對被兼併、重組企業原有的扶持政策不變。
2.支持企業在資本市場上融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推薦股票上市,優先申報債券發行;對已上市的企業,在增資配股時,根據其需要由政府協調,劃轉、兼併有發展潛力和優良資產的企業。
3.在省級許可權內,企業“九五”總體改造規劃經省政府或省政府委託有關部門審批後視同立項,可直接編制項目可研報告,省經貿委審批後列入年度計畫實施。
4.鼓勵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加速與國際大公司的合資合作。對重大中外合資項目,中方資本金不足部分,可從省、市技改專項基金中予以適當安排。
5.對企業重大利用外資改造項目涉及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國際商業貸款,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其向國家申報,並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6.鼓勵企業加速技術改造,發展高新技術產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各商業銀行優先與企業簽訂銀企協定,或組織銀團貸款給予支持。
7.對企業技術中心的科技設施建設、開發性試驗和中間試驗項目的設施建設,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8.對加入企業集團的科研院所,5年內繼續享受原有關政策;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組建股份制開發機構,其資產和智慧財產權可折價入股。
9.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國有大企業中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具體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推行銷售人員銷售收入包乾制、科技人員項目工資制和職工崗位技能工資制,允許和鼓勵資本、知識、技術、管理技能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10.推進企業主輔分離。企業輔助單位和子公司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條件下,可比照中小企業,採取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放開放活。
11.企業主輔分離或轉制為母子公司體制後,對原非獨立核算部分,分離後組建全資子公司的,3年內仍按原統一核算的辦法,由企業主體或母公司匯總交納企業所得稅;對分離後仍在原企業範圍提供內部勞務的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對分離後改制為母公司控股或參股公司的,仍按稅法執行。為不增加母公司負擔,調動企業主輔分離改革的積極性,由省財稅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另行制定扶持母公司的辦法。
12.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視和支持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三三制”的原則,在企業應承擔資金全額到位的前提下,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要優先落實其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
13.對於1994年以前發生的應收帳款,屬於債務人死亡、破產,在取得相關法律文書的基礎上,經財稅部門批准,允許列入當期損益;對列入當期損益確有困難的企業,經財政部門批准,可沖減企業資本公積金或資本金。
14.對企業所需的電、煤、天然氣等重要生產原燃材料,在經濟運行調控上優先給予安排。
15.為增強企業自我積累資本金能力,對其上繳地方財政的所得稅,3年內部分或全部返還企業,具體返還比例由企業所在市政府視財力情況確定。
16.除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禁止對企業進行各種名目的收費。省政府對企業實行掛牌保護政策,建立收費手冊制度。凡未列入收費手冊的收費項目,一律視為違規收費,企業有權拒交。對違規向企業收費的,省財政、物價部門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7.從企業實際出發,規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可以分設,也可以一人擔任。
18.企業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涉及土地、房產劃撥與調整且不改變原用途的,不按買賣和出受讓對待,有關部門應予以辦理過戶手續和各種證件,不收取除工本費外的各種稅費。
19.分離企業自辦中國小校和醫院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0.建立省經貿委與企業定點聯繫制度,負責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調查,發現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21.支持企業(指包括60戶大企業在內的所有國有大中型企業)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只要資金來源正當,利用自用土地,基礎設施、公建配套設施能及時到位的,企業可不受規模限制立項建設,並比照享受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8〕130號檔案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