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建立遼寧省出口發展扶持資金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建立遼寧省出口發展扶持資金的通知》是遼寧省政府於2001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建立遼寧省出口發展扶持資金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8-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1]34號
【發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2001-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遼寧省出口發展扶持資金的通知
(遼政發〔2001〕34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促進我省對外開放戰略的有效實施,推動全省“十五”期間出口戰略目標的落實,鼓勵企業進一步擴大出口,省政府決定,建立遼寧省出口發展扶持資金(以下簡稱資金),主要用於扶持我省重點商品、重點企業、重點地區的出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金的籌集
資金由省、市兩級財政共同籌集。省級財政所籌資金,部分用於省級外貿(工貿)、外經企業和自營出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省級出口企業);部分用於市級出口企業。對市級企業的扶持只作為配套資金,最高限額為對市級出口企業批准使用資金的50%,其餘50%由當地財政負責籌集。凡地方財政資金未予落實的,省級資金不予扶持。
二、資金的使用
1.資金的使用必須有利於鼓勵我省企業擴大出口,有效地鞏固和占領國際市場。重點是:
(1)鼓勵對我省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大宗骨幹商品的出口;
(2)鼓勵鞏固原有國際市場份額,並保護和發展國外重要客戶的出口;
(3)鼓勵我省商品向綜合開發和形成規模效益型出口;
(4)鼓勵新開發的名、優、特商品和名牌產品出口;
(5)鼓勵對我省機電儀產品的升級換代和增加出口附加值以及大型成套設備在國際招標項目的出口。
2.申請資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有健全、規範的管理機構和財務制度,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經濟效益良好,上年度及本年度經營均有盈利;
(2)借款金額與企業上年度出口創匯相結合,不能大於企業當期淨資產;
(3)無不良借款記錄;
(4)列入本省重點出口商品目錄和機電儀產品中的商品(商品目錄待定);
(5)本省企業自營出口的商品。
3.資金的使用採取對使用單位有償借款方式,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對個別企業發生的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和名牌產品出口及新興國際市場的出口業務,如需延期使用,經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審定,在資金使用半年後可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1年。
4.資金的運作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委託金融機構代理髮放貸款到使用單位。
三、資金的申請和辦理
1.申請資金報告的主要內容為:申請理由、出口商品名稱、出口國家和地區、預計出口額、全部資金總額、申請資金額、預期經濟效益、歸還期限和還款保證、上年財務報表和近期財務報表等。
2.申請資金的主要程式:省級出口企業申請資金,須向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以及受委託的金融機構提交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各市出口企業申請資金,須向當地財政部門、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上述部門向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以及受委託的金融機構提交申請報告(一式三份)。
3.申請資金的辦理程式
(1)市級出口企業申請資金的辦理:由省外經貿廳和省財政廳根據各市財政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的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申報材料確定資金的使用項目和使用金額。省財政廳監督當地財政資金落實後,使用單位再根據借款的有關要求,填列資金借款審批表。經當地財政部門、外經貿主管部門和省外經貿廳和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通知省財政廳國庫處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配套資金借款。
(3)省級出口企業申請資金的辦理:由省外經貿廳和省財政廳根據省級出口企業提交的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申請確定資金的使用項目和使用金額。使用單位再根據借款的有關要求,填列資金借款審批表,經省外經貿廳和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通知省財政廳國庫處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配套資金借款。
四、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1.省、市兩級財政和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分別按預算級次承擔對借款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資金的回收管理工作。經批准延期的出口企業應依據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批准延期的正式函件重新填列資金借款審批表,經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批准後,委託原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借款延期手續。
2.各借款單位對所藉資金必須按照借款契約批准的出口業務專款專用。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進行以下處罰:
(1)取消該項扶持資金的使用權;
(2)責成借款單位追回並歸還被挪用的資金;
(3)不再安排新的借款業務。
3.對不能按期歸還借款的企業要採取以下處罰措施:
(1)對逾期金額按1%加收滯納金;
(2)以企業或地區應得其他收入扣還;
(3)不再發放新的扶持資金;
(4)停止對其他政府性外經貿專項資金的發放。
4.借款單位按期歸還借款後,應在歸還借款後1個月內將資金使用民政部報送省外經貿廳和省財政廳。各市出口企業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要由當地財政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分別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的主要內容為:借款的使用情況、實際出口情況、產生的效益、存在的問題及分析改進意見和建議等。
5.為了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省外經貿廳和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借款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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