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設立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的通知,通知發布文號遼政發[2001]31號,遼寧省政府於2001年8月6日發布,並於發布之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設立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的通知
-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1]31號
- 發布日期:2001-08-06
- 生效日期:2001-08-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1]31號
【發布日期】2001-08-06
【生效日期】2001-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1]31號
【發布日期】2001-08-06
【生效日期】2001-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設立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的通知
(遼政發〔2001〕3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職工下崗分流、重新就業,以及我省連年遭受自然災害,使城鄉貧困家庭子女上學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為了解決貧困地區和貧困家庭中小學生的後顧之憂,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省政府決定,從今年(2001年)起設立遼寧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用於解決貧困和受災地區學生以及城市特困生交費問題,幫助因交不起學雜費和書費而難以上學的貧困學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職工下崗分流、重新就業,以及我省連年遭受自然災害,使城鄉貧困家庭子女上學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為了解決貧困地區和貧困家庭中小學生的後顧之憂,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省政府決定,從今年(2001年)起設立遼寧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用於解決貧困和受災地區學生以及城市特困生交費問題,幫助因交不起學雜費和書費而難以上學的貧困學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了遼寧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是為國家建設培養人才的需要,設立資金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貧困地區教育和城市下崗職工的關心,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各地要把這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密切聯繫民眾,關心民眾疾苦,推進和支持教育改革,保持大局穩定的一件大事來抓。
二、遼寧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由省、市、縣三級政府負責籌措,配套使用,設專戶存儲。省政府每年撥款1000萬元,各市、縣(市)按不低於省撥標準落實配套資金;從全省扶貧捐款中,按10%的比例預留;從各市、縣(市)重點高中的自費生、借讀生學費中調劑5%。以上預計可籌措資金3000萬元,絕大多數貧困學生可以得到資助。
三、各級政府要管好、用好扶困助學專項資金,切實控制輟學。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切實做好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的籌措、分配、審批、發放工作。扶困助學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發現截留或挪用的,要嚴肅處理。
四、各級教育部門和新聞單位要通過籌措和發放扶困助學專項資金,對全社會和廣大中小學生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教育,激發學生勤奮學習、建設家鄉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振興遼寧而共同奮鬥。
附屬檔案:遼寧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6日
遼寧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遼寧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6日
遼寧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管好用好政府扶困助學專項資金,解決貧困和受災地區學生以及城市特困生輟學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市、縣三級政府配套設立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省政府每年撥款1000萬元,各市、縣(市)按不低於省撥標準落實配套資金;從全省扶貧捐款中,按10%的比例預留;從各市、縣(市)重點高中的自費生、借讀生學費中調劑5%。以上預計可籌措資金3000萬元,各市、縣(市)要設專戶存儲。
第三條扶困助學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和對象:用於解決貧困和受災地區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以及城市特困生輟學,解決貧困學生學雜費、書費等必要費用。
第四條扶困助學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解困助學原則。
第五條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作為預算資金。資金安排使用由省教育廳與省財政廳根據扶困助學專項資金使用的原則和方向,綜合考慮各地上報的貧困和受災地區學生以及城市特困學生情況,進行資金分配。
第六條扶困助學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根據“先收後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重點扶持”的原則編制和核定。
各地需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支持的,年初要在充分調查與論證的基礎上,以市教育、財政部門名義向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提出資金需求申請。在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進行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由省教育廳提出安排意見,經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各地需要扶困助學專項資金支持的,年初要在充分調查與論證的基礎上,以市教育、財政部門名義向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提出資金需求申請。在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進行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由省教育廳提出安排意見,經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七條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有關財經紀律,接受省級教育、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對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實行追蹤問效,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教育廳商省財政廳停撥當年計畫分配給該地區的各項教育專款,不予安排今後年度扶困助學專項資金,並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對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實行追蹤問效,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教育廳商省財政廳停撥當年計畫分配給該地區的各項教育專款,不予安排今後年度扶困助學專項資金,並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條本辦法從2001年中國小秋季學生入學前開始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