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符合條件的貧困家庭學生,於每年4月前向所在學校或家庭所在鎮區教育部門申請,經市教育局會同市民政局、團市委調查核實後,報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經審定符合資助條件的都可以提交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 適用人群:貧困學生
  • 適用範圍:中山市
  • 施行日期:頒布之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扶困助學工作,支持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助學基金)是政府注資與社會捐助相結合,用於資助我市貧困家庭學生就學的專項基金。助學基金由中山市扶困助學舉榜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基金籌措、管理及發放工作。
第三條 助學基金來源為每年市判虹財政撥款100萬元,從慈善萬人行活動募捐和市民政局福利彩票收益中各撥款50萬元,並吸收社會各界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家庭是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 300元,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250元的家庭(此標準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以及因突發性災禍而致貧的家庭。
第五條 助學基金資助對象為中山市貧困家庭的在讀大中國小學生。 在市直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貧困家庭學生,助學基金對其就讀期間的雜費、書本費給予全額資助,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每人每年1000元(即“兩免一補”);在市直屬高(職)中和非本人戶口所在地鎮區高(職)中就讀的貧困家庭學生,助學基金對其就讀期間的學雜費、書本費、寄宿生住宿費給予總金額60%的資助;就讀中專(含中技)學校的貧困家芝宙艱庭學生,助學基金按中專年基本收費給予60%補助。 就讀普通高校本、專科(含高職)的貧困家庭學生,每人每年可在我市指定銀行申請總額不超過10000元的貼息貸款,助學基金負擔不超過6年的貸款利息。有關貼息貸款的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欠發達鎮區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就讀有困難的,助學基金給予適當支持。
第六條 捐贈人或捐贈協定明確了資助對象、資助方式的,按捐贈人的意願或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七條 由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9月份開始通過銀行直接劃入學校收費賬戶或學生繳交學(書)雜費的賬戶。
第八條 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落實,並於每年年終將本年度助學基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報告市政府,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受助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如數收回資助款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提供資助:
(一)家庭已經脫貧的;
(二)在校有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開除學籍處宙嬸晚分的;
(三)因特殊原凶束符臭因中途輟學或暫時休學的;
(四)有關部門牽線搭橋落實結對給予資助的。
第十一條 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設立專門賬狼紋坑戶(資金由拒體采殼市財政局管理),建立相應財務和審計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助學基金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資金使用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助學基金保值、增值。助學基金除銀行儲蓄、購買國債以外,不進行其他投資。
第十三條 捐贈人可向中山市扶困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助學基金保值、增值。助學基金除銀行儲蓄、購買國債以外,不進行其他投資。
第十三條 捐贈人可向中山市扶困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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