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6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下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是殘疾人享受優惠政策的憑證。持有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本市戶籍殘疾人、殘疾軍人,按照本辦法享受有關待遇。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本市戶籍並持有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殘疾人。本辦法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本市戶籍的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本辦法所稱0-6歲殘疾兒童是指本市戶籍並持有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醫學診斷證明的殘疾兒童。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法規、政策、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組織、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組成部門每年應當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殘聯。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留成20%專項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二章 醫療康復
第六條 殘疾人通過鎮(區)殘聯申請辦理殘疾人證,免收工本費;在定點醫療機構評殘的,免交評殘費,對評殘機構每例補助100元。對殘疾人評殘必須的檢查費最高給予300元補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七條 按照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將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的項目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核付。
第八條 貧困殘疾人到定點機構康復、醫療,已支付醫療保險、並申請《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中府辦〔2016〕59號)和《中山市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府〔2014〕2號)等各項醫療救助報銷後的自付部分全額補貼,其他的殘疾人可給予每年最高救助6000元。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此項補貼與第十四條相關補貼不重複享受)
第九條 對重度殘疾人實施居家康復訓練,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按每人每年不超過12000元標準安排居家康復訓練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於疑似殘疾的新生兒應當建檔立卡;醫療機構及康復機構在兒童健康檢查的同時開展兒童殘疾篩查服務,重點對視力、聽力、肢體(腦癱)、智力以及孤獨症五類殘疾兒童進行篩查和預防,建檔立卡。
第十一條 殘疾人到定點醫院施行白內障復明手術,費用自付部分每眼最高給予1500元的康復救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在定點精神病專科醫院或戶籍所在地醫院精防科、心理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和領取藥物的精神殘疾人,每月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經相關醫療機構登記和鎮(區)殘聯核實,不足300元的,據實報銷;超過300元的,給予300元救助。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通過定向財力轉移支付方式進行補貼。
需住院治療的貧困精神殘疾人,其住院醫療費用按《關於我市特困精神病人住院結算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財社〔2011〕5號)執行。
第十三條 對0-6歲肢體殘疾兒童安裝矯形器及訓練,一次性給予24000元補貼。殘疾人安裝假肢補助:大腿6000元/例,小腿3500元/例,上肢9000元/例。殘疾人配置機動輪椅車最高給予10000元補助,配置基本型輪椅最高補助800元,配置基本型坐姿椅最高補助1000元。0-17歲配置人工耳蝸自付部分最高補助80000元/耳,配置助聽器自付部分最高補助12000元/耳。成人配置助聽器自付部分最高補助6000元/耳。視力殘疾人適配盲杖給予100元補貼,低視力殘疾人配置助視器及適應性訓練,給予2000元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 在公辦康復機構接受搶救性康復訓練的0-6歲殘疾兒童免收康復訓練費和保教費;對在本市其他定點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實施搶救性康復訓練的0-6歲殘疾兒童,按照全日制訓練的腦癱兒童、孤獨症兒童、智障兒童、聽力言語障礙兒童、視障兒童3000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補助,貧困家庭給予全額補貼;如本市沒有符合條件的機構,必須赴外市進行康復的,由其監護人首先向市殘聯申請並獲批准後,方可按在本市康復訓練的標準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五條 殘疾人每月在康復站康復10次以上的給予康復補助,標準為300/人/月。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通過定向財力轉移支付方式進行補貼。
第十六條 對符合省級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規範要求的一級、二級、三級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按照《關於印發第二版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規範、評審方案及其評審標準的通知》(粵康辦〔2012〕32號)、《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評審方案(第二版修訂版)〉的通知》(粵康辦〔2016〕26號),通過省殘聯評審,一次性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場地、設備、建檔和無障礙改造補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貧困殘疾兒童在學前教育期間,每人每年可獲得5000元的生活費補助,享受公辦學前教育的除外。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 對喪失入校就讀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的學歷教育,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和體育局等部門〈中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計畫的實施方案(2014-2020)〉的通知》、《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殘聯關於印發中山市義務教育階段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送教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中教〔2013〕68號)實施,確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九條 對殘疾人考取全日制大專、兩年制的專升本、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教育的,分別一次性補助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殘疾人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中職(高中)、大專、本科學歷(或學位)的,分別一次性補助3000元、5000元、8000元。對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子女接受全日制中職(高中)、大專、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在讀期間每年一次性補助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 參加殘聯部門組織舉辦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享受500元的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參加社會開辦的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享受省技能晉升政策和相應的補貼外,可申請享受2000元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培訓費低於培訓補貼限額的,按實際培訓費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對殘疾人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的,市按上級的獎勵標準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對殘疾人參加市級舉辦技能競賽獲得承辦單位獎項的,鎮(區)按市級獎勵標準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有求職意願的殘疾人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登記、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市屬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醫療按摩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視力殘疾人依法個體開業面積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盲人保健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依法給予稅費減免優惠;市屬公有供水企業,對每戶每月減免8立方米水費(含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三條 對成功介紹殘疾人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與殘疾人依法建立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參加社會保險)的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就業服務機構,每成功推薦一名殘疾人就業的享受300元補貼。一年內每名殘疾人只能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僅發放給介紹成功後依法建立勞動契約及參加社會保險時間最早的介紹單位。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實行全日制上班,鎮(區)級殘疾人專職委員享受本級政府普通雇員待遇;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享受村(居)民委員會正式工作人員待遇。按不低於3.6萬元/人/年的標準購買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專職管理人員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用於鎮(區)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日常運作經費投入,並對參加工療的殘疾人每天發放不低於20元的就業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二十五條 政府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或服務。對從事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每月累計工作時間達到80個小時,且月收入低於當年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給予300元/人/月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二十六條 稅務部門對殘疾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政策規定給予減征。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帶頭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建立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在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程式定向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的用人單位(盲人按摩機構除外),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超過法定安置比例1人以上(含1人)的,給予用人單位超出人數每人每月800元的獎勵。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開通綠色通道辦理,提供快速登記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個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章納稅確有困難,符合《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9號)列舉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產所在地地稅部門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優惠。
第三十條 對首次從事種養業、加工業、服務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可向市殘聯申請創業扶持,具體扶持標準按《中山市殘疾人創業扶持辦法》(中山殘聯〔2017〕25號)規定執行。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給予50%補助。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等有效證件免費進入中山市內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旅遊景區。對視力殘疾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場所。
以上場所內市屬公有的纜車、遊園車等交通工具,對殘疾人減半收費或者免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 市、鎮電視台應當在電視節目中加配字幕。市級電視台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開辦手語節目。廣播電台定期安排殘疾人專題節目。
第三十三條 市、鎮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圖書室,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版書籍供盲人閱讀。
第三十四條 財政供養單位的盲人,所在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訂閱一種盲文讀物;無工作單位的盲人,由鎮(區)殘聯贈閱盲文讀物。
第三十五條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書報、影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免費刊播公益廣告和節目。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應當大力開展殘疾人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研發推廣殘疾人民眾性體育健身項目,增強殘疾人體質。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參加市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文藝體育活動,由市財政給予交通費等補貼,其標準按《中山市殘疾人文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殘聯〔2015〕23號)執行。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幫助。市屬公辦學校,在殘疾人集訓、演出、比賽期間,應當保留其學籍;市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保障殘疾人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八條 在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等殘疾人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中獲獎的殘疾人運動員,按《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關於印發〈中山運動員參加省以上重大比賽訓練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中教體〔2016〕22號)標準給予補貼,輸送鎮(區)給予慰問。補貼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九條 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補貼標準按省標準執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重複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逐步提高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水平。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通過定向財力轉移支付方式進行補貼。
第四十條 對6-60歲(不含60周歲)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400元居家托養補助,具體按《中山市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執行。享受居家托養補助不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一條 對有2名以上(含2名)殘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給予生活補助3000元。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二條 建立殘疾津貼制度,對本市戶籍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不少於100元的殘疾津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三條 建立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制度,對突發重病住院或罕見病症住院治療或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最高給予10000元的特殊困難救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四十四條 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及時納入城鄉低保範圍。優先安排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贍養、扶養人或法定撫養、贍養、扶養人沒有撫養、贍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進入敬老院或福利院供養。
第四十五條 對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經個人申請和批准,由鎮(區)政府按最低標準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保險費。代繳費用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六條 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優先落實和解決貧困殘疾人家庭無房或居住危房的住房問題,對城區住房有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公租住房,並免收或減半收取租金,對危房改造自籌部分資金有困難的,應給予適當補助。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貧困殘疾人家庭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規定免收或減半收取有關費用。因建設規劃需徵收殘疾人家庭房屋時,如殘疾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以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對其予以適當照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時,對貧困殘疾人家庭應比規定標準提高30%。
第四十七條 在全國助殘日期間,對本市戶籍殘疾人每人發放節日慰問金200元。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通過定向財力轉移支付方式進行補貼。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八條 貧困殘疾人家庭按照《關於印發中山市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殘字〔2010〕65號)規定進行居家環境無障礙改造,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按照肢體殘疾不高於10000元/戶、聽力殘疾不高於3000元/戶、視力殘疾不高於5000元/戶的標準給予補助。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嚴格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的不予通過驗收。
第五十條 市、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多種鼓勵措施,積極推進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以及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和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第五十一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無障礙服務。
第五十二條 市、鎮兩級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入口網站、政府公益組織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五十三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為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創造條件,為殘疾人學習駕駛技術、申領換髮駕駛證、車輛檢驗等提供便利服務。對首次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殘疾人,給予2000元技能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法保障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 殘疾人駕駛和乘坐的機動車在停放時,公共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進行引導,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第五十六條 城市廣場、公園綠地、居住區、公共建築、體育建築、公共停車場(庫)的無障礙停車位配置標準按《無障礙設計規範》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七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及機關、事業單位辦事服務大廳,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第五十八條 賓館、飯店、商場、車站、文體場館、旅遊景點、銀行等公共服務單位要配備輪椅,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條 汽車站、輕軌站等公共運輸候車區域應當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公共汽車、電車、輕軌、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標明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席位。殘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時,優先進站、上下車,對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第六十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監督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相關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六十二條 殘疾人使用導盲犬等輔助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入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殘疾人和輔助犬提供相應便利和服務。
第六十三條 安裝導盲設備的公共運輸工具,應在明顯位置設定相應的無障礙標誌。
第六十四條 本市戶籍殘疾人持二代《殘疾人證》到戶口所在的村(居)委會申請辦理,並經市、鎮(區)殘聯簽署審核後,到中山市中山通智慧卡有限公司辦理免費乘車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外市盲人和重度(一、二級)肢體殘疾人持二代《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捷運、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外市其他類別殘疾人持有效殘疾人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的,可享受半價優惠。
第六十五條 殘疾人住宅安裝有線電視、管道燃氣等設施的,市屬公有單位應當減半收取安裝費、設施費等相關費用。
第八章 權益維護
第六十六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殘疾人。
第六十七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進行調處,並將調處結果告知殘疾人。
第六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簡化相關程式,並逐步放寬殘疾人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條件限制。
第六十九條 市殘聯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部門和單位,積極協調推動與法院、檢察院共同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實施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協調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重大問題。
第七十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機構依法為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殘疾人法律救助機構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的條款應根據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補貼(助)、救助金不計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計算範圍。第六條至第十六條的具體實施細則以《中山市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05年印發的《中山市殘疾人優惠扶助暫行辦法》(中府〔2005〕180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印發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殘聯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解讀

我市修訂了規範性檔案《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新修訂的《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落實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指導意見,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通過大力發展殘疾人事業,切實保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和社會保障等基本權利,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二、主要內容
《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下稱《辦法》)共分九章七十三條,分別為總則、醫療康復、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權益維護、附則。修訂後的《辦法》在殘疾人康復救助、殘疾人輔助器具配送、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康復機構補貼、扶殘助學、職業培訓扶助、就業扶助、就業援助、特殊困難扶助、殘疾人居家康復、助殘日殘疾人慰問等補助(貼)標準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三、主要亮點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了持有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本市戶籍殘疾人、殘疾軍人,按照《辦法》享受有關待遇;明確了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以及0-6歲殘疾兒童的定義。《辦法》還強化了殘疾人權益的各項保障措施,包括殘疾人的康復權利、教育權利、就業權利、文化權利、社會保障權利、無障礙權利等。
(一)0-6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標準提高14倍。0-6歲是殘疾兒童最佳的康復時間,即為搶救性康復。新《辦法》明確,對持有殘疾人證或出具醫療專業機構診斷證明書的0-6歲殘疾兒童進行康復,每年康復訓練時間不少於10個月的補助標準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為30000元,提高了14倍。
(二)輔助器具補貼標準大幅提高。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配置機動輪椅最高給予10000元的補助。0-17歲殘疾人適配人工耳蝸和助聽器,最高救助標準分別為80000元和12000元。
(三)鼓勵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提升等級。對符合省級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規範要求的一級、二級、三級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通過省殘聯評審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補助。
(四)為確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按照《中山市義務教育階段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送教服務實施意見》(中教〔2013〕68號),對喪失入校就讀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實施送教服務,為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提供堅實保障。
(五)殘疾人教育資助標準大幅度提高。對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殘疾人,最高一次性給予15000元的補助。對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學歷(或學位)的殘疾人,最高一次性給予8000元的補助。對雙低家庭殘疾人子女接受全日制高中(中職) 以上教育的,在讀期間最高一次性給予5000元的補助。
上述補助由殘疾人學生或殘疾人家長憑入學通知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在讀學校證明等資料於當年向市殘聯申請辦領。
(六)增加了殘疾人職業技能補貼。對參加市殘聯組織舉辦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一次性給予500元的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參加社會舉辦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培訓補貼。對殘疾人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的,市按上級的獎勵標準給予補貼;對殘疾人參加市級舉辦技能競賽獲得承辦單位獎項的,鎮(區)按市級獎勵標準給予補貼。
上述補貼由殘疾人憑職業資格證書或獲獎證書當年到市或鎮區殘聯申請辦領。
(七)鼓勵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推薦殘疾人就業。對成功推薦1名殘疾人到用人單位實現就業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一次性獲得300元補貼,一年內每名殘疾人只能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
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憑用人單位與錄用的殘疾人依法建立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參加社會保險證明資料到市殘聯申請辦領。
(八)為積極發動殘疾人就業,對殘疾人從事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每月累計工作時間達80個小時,且月收入低於當年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每人每月給予300元補貼。
從事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憑參加社會保險證明資料到鎮區殘聯申請辦領。
(九)激勵用人單位積極錄用殘疾人就業。新《辦法》增加了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對執行按比例制度超過法定比例錄用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盲人按摩機構除外),每超1人每月獲800元補貼。
用人單位首先按規定參加殘疾人就業年審,於8月30日前憑超比例錄用殘疾人就業的相關資料,到轄地鎮區殘聯申請超比例補貼,逾期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再給予補貼。當年申請上年度超比例數,補貼金額次年發放。
(十)新增殘疾人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對自主創業的法人代表殘疾人,按工商戶名稱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城鄉居民基本保險標準給予50%的補貼。
上述補貼由自主創業殘疾人憑相關申請資料,到戶籍地鎮區殘聯申請辦領。當年申請上一年度補貼,補貼金額次年發放。
(十一)提高殘疾人生活保障標準。具體包括: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居家托養補助和殘疾津貼制度。對貧困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150元生活補貼;對1-2級殘疾人、1-6級殘疾軍人每人每月給予200元護理補貼;對喪失自理能力的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400元居家托養補助;對申領二代《殘疾人證》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不少於100元殘疾津貼;對有2名以上(含2名) 殘疾人的家庭每年每戶給予3000元生活補助。
(十二)新增了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制度。對突發性事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最高給予10000元的救助。
(十三)新增了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制度。對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經個人申請批准,由鎮區政府按最低標準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保險費。
(十四)針對殘疾人住房困難問題,提出了殘疾人優先的政策。對殘疾人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公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優先安排,並免收或減半收取公租住房租金。新《辦法》還新增對困難殘疾人家庭自籌資金危房改造的補貼。
(十五)保障殘疾人專職委員待遇,明確待遇標準。新《辦法》明確殘疾人專職委員實行全日制上班,鎮(區)級殘疾人專職委員享受本級政府普通雇員待遇;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享受村(居)民委員會正式工作人員待遇。殘疾人專職委員是指在鎮區殘聯主席團委員和村(社區)殘協委員中,通過選聘產生的專職協助殘聯理事長或殘協主席開展殘疾人工作的殘疾人委員。殘疾人專職委員是黨和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創設的公益性崗位,建立殘疾人專職委員隊伍體現殘疾人在基層殘疾人組織的主體作用。為充分發揮我市殘疾人專職委員隊伍在推進全面建成小康進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近三年來,我市花大力氣不斷強化殘疾人專職委員隊伍建設,實現“從無到有,從有到好”的目標。落實殘疾人專職委員待遇,進一步推進殘疾人就業,充分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規定。
(十六)進一步提高貧困殘疾人居家無障礙改造標準。結合新形勢下肢體殘疾、聽力殘疾、視力殘疾等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實際需要,以及我市經濟發展前景,在原來肢體殘疾6000元/戶、聽力殘疾1000元/戶、視力殘疾1500元/戶的標準適度提高了標準,相比之下,肢體殘疾提高了4000元/戶,聽力殘疾提高了2000元/戶、視力殘疾提高了3500元/戶。
(十七)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出行的權利。為適應新形勢以及殘疾人不斷增長的出行需求而新增“對首次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殘疾人,給予2000元技能補貼。”根據2016年中國殘聯等七部門《關於切實做好單眼視力障礙人士和上肢殘疾人駕駛汽車相關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為鼓勵更多殘疾人學習駕駛技術,讓殘疾人有更多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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