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印發通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本市低保條件的,納入低保。
  申請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本市低收入條件的,經申請審核可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可享受與低保家庭除低保金以外的同等救助待遇(包括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養老服務、法律援助、臨時困難救助等優惠政策)。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指導、督促、檢查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鎮街),開展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制定市級年度保障資金預算;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根據事權下放有關規定,市民政部門委託鎮街實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身份認定審批職責。
  鎮街負責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核;低保金的發放和年度預算;做好本轄區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統計和檔案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村(居)委員會負責協助鎮街做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幫助申請困難的家庭提交認定申請。
  財政、公安、教育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司法、稅務、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根據職責配合做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低保標準,並每年根據《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和自然增長機制》有關規定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保障對象。
  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以及3級、4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以上四類人員按單人戶納入低保,全額發放低保金。
  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與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按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申請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經綜合評估應不超過本市1.5個月低保標準;低收入家庭成員名下有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小型農用車輛、燃油機車、電瓶車可視為名下無機動車輛。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包括未單獨立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含)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四)登記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人員。
  第七條 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平均計算。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的家庭成員,已就業但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患病家庭成員、單親家庭成員、懷孕哺乳期婦女、就讀全日制本科以上(不含)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按實際收入計算其收入,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現金、儲蓄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與信息化查詢核對結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確定。
  第八條 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應當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法定義務人具備履行義務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請人應當首先通過調解或者訴訟途徑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依法調解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人生活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無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能力:
  (一)特困供養人員;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低收入家庭成員;
  (四)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六)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七)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外,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從事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或者生產勞動的,不得納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已獲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應當減發、停發其本人低保金,或終止其本人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計算其家庭收入時,應當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入該成員收入。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申請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鎮街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鎮街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市乃至本省內任一鎮街社會救助視窗提交申請材料,由接收申請材料的鎮街社會救助視窗協助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街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的鎮街負責受理申請,由受理申請的鎮街負責以家庭為單位解決相應待遇;與申請人長期共同居住的省內外市戶籍的家庭成員,可納入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由受理申請的鎮街負責以家庭為單位解決相應待遇;家庭成員為外省戶籍的,不納入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家庭成員戶籍掛靠在學校、人才市場等機構的,應納入其原籍地家庭申請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人員,可以由本人或者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
  (四)家庭成員簽署的《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申請資料齊全的,鎮街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經告知拒不補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鎮街自申請人授權核對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廣東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
  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提出異議的,鎮街應當在申請人提出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覆核,出具覆核報告。對同一申請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對報告,以最新結果為準,30日內不重複出具覆核報告。
  第十三條 鎮街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經辦人員(或駐村幹部、社區專乾),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逐一入戶調查核實,完成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工作。調查結果由村(居)兩委成員提出意見或建議,作為鎮街審核工作的重要參考。
  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鎮街人員2名(至少1名為公務員或事業編制人員),村(居)兩委成員1名。
  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鎮街可以委託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鎮街入戶調查核實,受委託的鎮街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鎮街。
  第十四條 鎮街應當在收齊評估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結果在村(居)委員會設定的村(居)務公開欄、鎮街公共服務大廳、網路平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有條件的村(居),可將對象審核資料送交村民小組30%(含)以上戶代表手中(城區居民委員會送交到居民小組長),接受民眾評議。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街應當於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向申請人送達決定書,確定保障金額,發給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低保對象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批准決定,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鎮街應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民主評議。作出民主評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向申請人送達決定書,確定保障金額,發給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低保對象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批准決定,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民主評議人員由鎮街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村(居)民代表等組成。
  第十五條 鎮街應當將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信息,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鎮街公共服務大廳、網路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數、保障金額等,但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公布後有異議的,鎮街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負責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受理、審核、審批的工作人員和村(居)委員會成員與申請人家庭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主動如實報告,鎮街應當備註在冊。
  調查核實人員和民主評議人員為申請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應當迴避。
  申請人認為工作人員和村(居)委員會成員與自己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可以申請其迴避,被申請迴避的工作人員是否迴避,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七條 鎮街對獲得低保的對象,從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發放低保金。低保金於每月20日前通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撥付到低保對象的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低保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市民政部門以及鎮街應當對獲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的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進行定期覆核。
  鎮街應當每年分別於6月、12月進行一次經濟狀況信息電子化核對。戶籍(死亡)信息比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通過向公安、殯儀館等部門獲取戶籍(死亡)信息與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名冊進行比對。入戶調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入戶調查組原則上由鎮街村(居)兩級人員按不少於2人組成。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低保或低收入對象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無一留守配合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繫的,由鎮街核實後,可以停發其低保金或終止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市民政部門於每年9月進行市級經濟狀況信息電子化核對,將預警信息及時提醒有關鎮街進行入戶調查核實。每年由業務科室牽頭,結合購買服務對鎮街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進行隨機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於10%。
  經覆核,獲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的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穩定變化的,鎮街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或終止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決定增發或減發低保金的,在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由鎮街向救助家庭送達告知書;決定停發低保金或終止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在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由鎮街書面告知救助家庭並說明理由,收回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並進行公示。
  經覆核,雖仍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條件,但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鎮街應當決定減發、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或終止其本人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第十九條 獲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的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告知鎮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因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或低收入條件,並主動向鎮街申報的,經確認,延長原有救助待遇6個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和鎮街應當公開監督投訴電話,健全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投訴舉報,接受社會公眾對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監督。
  市民政部門應當對獲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實行長期公示,公示中應當保護救助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救助工作機構在救助審批和資金髮放環節上必須分別設專人負責,並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
  第二十三條 實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全額由鎮街財政負擔,納入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市財政補助資金納入民政資金大專項中,由市民政部門以下達任務清單模式進行分配,對鎮街財政進行補助。
  第二十四條 低保對象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可享受的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養老服務、法律援助、臨時困難救助等多方面社會救助,執行各相關政策規定。
第五章 分類施保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施保,是指按照本市低保對象身體狀況、勞動能力及低保家庭成員構成的情況實行多層次的保障標準和多種類的保障措施,對低保對象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給予特別照顧。
  第二十六條 低保對象中的下列人員,在享受本市低保金的基礎上,享受每月按低保標準40%的比例增發分類救助金:
  (一)未成年人、在讀(本科以下,含本科)學生對象;
  (二)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單親家庭中的父或母及子女;
  (四)重度殘疾人(包括持一、二級殘疾證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證,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人員);
  (五)重病患者(參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有關規定)。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或以上條件的分類施保對象,只享受其中一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並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開;情節嚴重的,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審批機關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並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已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實施辦法》(中府〔2019〕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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