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保障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實行市、鎮區分級負責制。
  市級臨時救助和鎮區臨時救助分別負責對不同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市級臨時救助工作及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各鎮區民政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財政、教育和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鎮區、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
  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七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以下救助對象實施市級臨時救助:
  (一)本市戶籍低保、低收入對象。
  (二)當年度獲得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的對象。
  第八條 鎮區民政工作機構負責對本鎮區以下救助對象實施鎮級臨時救助:
  (一)本市戶籍低保、低收入及當年度獲得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以外的對象。
  (二)已領取本市居住證,並在我市參加工作或參加社保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自身傷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財產損失,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沒有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提供的證件、證明不齊的家庭或個人。
  (三)拒絕接受調查、核實,隱瞞或不提供個人、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家庭或個人。
  未領取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常住外來人員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由市民政部門通過外來人員突發事故善後處理經費給予救助。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人員,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 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實物救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鎮區應協助其提出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三)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由救助管理機構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第十一條 市級臨時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3次。
  處理市政府認定的其他救助,據實列支。
  第十二條 鎮區臨時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2次。
  有條件的鎮區可適當擴大救助對象範圍,以及提高救助標準和年度救助次數,具體由各鎮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四章 救助程式
  第十四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式分為一般救助程式和緊急救助程式。
  第十五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救助程式:
  (一)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十六條 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救助程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繫或不能給予及時幫助,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符合救助條件並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家庭或個人,申請市級臨時救助的,市民政部門委託鎮區民政工作機構受理,並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應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全部材料。
  申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市級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低保、低收入對象提供低保證、低收入證複印件。
  (四)因醫療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申請日前半個自然年度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等相關資料(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由市民政部門調取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檔案相關資料,無需重複提交)。
  (五)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或家庭財產重大損失的,需提供鎮區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六)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學校出具的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票據。
  (八)申請人或家庭戶主用於收取救助金的銀行存摺(卡)賬號。
  (九)市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鎮區民政工作機構受理市級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並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
  第十九條 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應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並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結束後,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應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批。
  公示期間有民眾提出異議的,由鎮區民政工作機構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參加。參加評議總人數不得少於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申請,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應重新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臨時救助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通過金融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到救助申請人賬戶;不予批准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按一般程式獲得市級臨時救助的人員或家庭情況,應於救助後10個工作日內在中山市民政信息網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按一般程式獲得鎮級臨時救助的人員或家庭情況,應於救助後10個工作日內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救助條件並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家庭或個人,申請鎮區臨時救助的,由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鎮區民政工作機構負責審批。申請人所需提供申請材料可參照第十七條有關內容執行。其中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補充提供居住證複印件、參保證明或工作證明、經濟收入證明、存款情況、房產情況等材料。具體要求及程式由各鎮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民政部門、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或救助管理機構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後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鎮兩級人民政府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各級財政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可採取盤活社會救助資金存量的方式,用於臨時救助支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臨時救助支出。
  第二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各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台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並加強檔案管理。預算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市民政部門、鎮區應在單位網站上公示當年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所屬鎮區、救助金額、救助時間等情況,公示期為長期。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二十八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三十條 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應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依法開展的調查工作。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撤銷救助決定,追回救助資金,相關信息納入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印發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政策解讀

《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於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檔案修訂背景說明
(一)原檔案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我市於2015年底出台《中山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中府〔2015〕133號,以下稱《暫行辦法》),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我市臨時救助制度分為市級臨時救助和鎮區臨時救助,救助對象在獲得鎮區臨時救助後仍然存在困難的,可申請市級臨時救助。目前《暫行辦法》中市級臨時救助標準達到省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的最低救助標準要求,但鎮區臨時救助標準由各鎮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目前普通未能達到省最低救助標準要求。因此,政策實施兩年以來,出現鎮區臨時救助水平偏低,市級救助個案較少,資金使用率偏低的問題。
(二)檔案修訂的必要性。根據《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第十八條規定,每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對照目前我市臨時救助政策,鎮區級臨時救助標準沒有達到工作要求,需進一步提高鎮區級救助水平。
(三)檔案修訂的政策依據。《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
二、檔案主要內容
(一)臨時救助的概念。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二)條文主要內容。全文共六章,三十三條。
第一條,明確了我市臨時救助工作的依據和指導思想。
第二條,明確了臨時救助的概念。
第三條,明確了臨時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至第五條,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
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了救助對象範圍。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臨時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了救助程式。
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明確了臨時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條,明確了不屬於臨時救助範圍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明確了檔案開始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三)檔案主要的修改內容。
1、實行救助對象市鎮分級責任制。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本市戶籍低保、低收入對象和經《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給予救助的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實施臨時救助。
鎮區民政部門負責對本市戶籍非低保、低收入對象和已領取本市居住證,並在我市參加工作或參加社保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實施臨時救助。
2、規範救助標準。
(1)市級臨時救助實施單一標準。取消原政策針對申請對象類別實行分類標準的做法,實施單一救助標準,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3次。
(2)制定鎮區臨時救助最低標準要求。取消原政策由各鎮區自行制定救助方式和標準的做法,要求各鎮區臨時救助按省最低救助標準要求實施,即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2次。有條件的鎮區可適當擴大救助對象範圍,以及提高年度救助次數,具體由各鎮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三、檔案修訂實施後帶來的社會效益
進一步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兜底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問題的重要舉措,對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我市和諧社會有著重要作用。臨時救助制度的完善,將大幅提高我市臨時救助水平,2018年救助資金投入約3000萬元,同比2017年增幅將達44%,有效緩解困難民眾的生活負擔,切實提高我市社會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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