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做好臨時救助、城鄉低保和城鄉醫療救助以及其它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統籌整合各類救助資源,形成救助工作合力,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5〕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山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英山縣人民政府
一、臨時救助原則
(一)堅持適度救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堅持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四)堅持專項救助為主、臨時救助為輔,並與慈善救助、社會互助、勞動自救等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二、臨時救助對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個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1.遭遇急難型貧困家庭(個人)。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工傷事故、溺水、觸電、礦難、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2.遭遇支出型貧困家庭。因自負醫療費用、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村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家庭。
3.生活困難需要臨時照料或救治的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4.縣人民政府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1.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有勞動能力的成員不勞動自救,不願自食其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
2.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贍(扶、撫)養義務,造成家庭生活出現困難的;
3.家庭成員中雖有殘疾人、病患者,但家庭收入較高或日常生活現狀明顯高於所在村(社區)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4.雖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患重特大疾病和突發性、不可抗拒事件,導致家庭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但並未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
5.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自殺自殘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或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6.不能提供有效證件或有效原始證明材料,或故意隱瞞、出具虛假證明而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或拒絕接受鄉鎮核查人員入戶調查,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三、申辦程式
(一)個人申請。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的家庭或個人(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事由,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並配合調查。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可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臨時救助;不具有本縣戶籍、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可向縣救助管理機構申請臨時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
(2).申請臨時救助遭遇困難的證明材料,非本縣戶籍的還必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證明申請人享受社會救助情況的相關材料。
(3).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證明材料,需報縣民政局審批的,申請人應提交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二)鄉鎮審核。鄉鎮政府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後,無異議的簽署審核意見報縣民政局審批。對非緊急情況的臨時救助申請,應按照如下流程辦理:
1.申請受理。鄉鎮民政辦公室對事由清楚、資料齊全、理由充足的申請予以受理;對初步認定不符的,應及時口頭或書面告知申請家庭,並講明原因。
2.調查核實。鄉鎮民政辦公室受理申請後,應委派專人會同村(居)委會組成專班,對申請人的申請事由和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相關證明材料等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3.評議公示。鄉鎮民政辦公室對經調查核實後,初步認定符合條件的,應組織村社會救助資金民主評議小組(以下簡稱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申請事由、家庭經濟狀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對評議通過的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辦公所在地張榜公示,評議未通過的由村(居)委會告知申請人並講明原因。對公示後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在《英山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並簽署評議和公示意見、加蓋公章後報鄉鎮民政辦公室審核。
4.審核申報。鄉鎮對村(居)委會上報的《英山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再在鄉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民政辦負責人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分別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縣民政局審批,並建立台帳。
(三)民政局審批。根據救助緊急程度分為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檔案實行誰審批誰保管。
1.一般程式: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上報的《英山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後,嚴格審查並提出審批意見,審批前要隨機挑選救助對象進行抽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將救助人員信息錄入湖北省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並委託鄉鎮民政辦公室告知申請人。
對臨時救助金額未超過本縣當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2.5倍的,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從預撥資金中發放,鄉鎮民政辦公室應於每月底向縣民政局匯總報送臨時救助情況。
2.緊急程式:對為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需要實施緊急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可以實行“先救助、再補辦,屬地處置”原則,鄉鎮直接受理的,將鄉鎮政府審核同意的《英山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電子版報請縣民政局備案後,可從預撥資金中以現金形式發放(緊急救助金額不能超過本辦法中明確的救助標準最高限額的30%),救助實施後應按規定補齊資料按月上報縣民政局審批。由縣民政局臨時救助視窗直接受理的緊急臨時救助,應先通知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辦公室備案,救助實施後由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辦公室按規定負責補齊審核審批資料。
四、臨時救助方式
臨時救助是一項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同一對象,同一事由或一個自然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只能救助一次,確因情況特殊需要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或年度內多次申請臨時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在進行公示和民主評議時,必須將重複申請或多次申請的情況一併說明。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採取發放救助金、實物或予以轉介等救助方式。其中發放現金、實物的,臨時救助對象或監護人需要當場在發放單據上蓋章確認。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緊急臨時救助以現金形式發放;一般臨時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金融機構直達救助對象“一本通”帳戶。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入戶核查、民主評議情況,綜合考慮申請對象遭遇的困難類型、基本生活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對照預計困難延續時間(預計困難延續時間應為0.5的整數倍,單次困難延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個月,年度最長累計不超過12個月)進行計算臨時救助金,其計算公式為:
臨時救助金=本縣當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申請臨時救助的人數×預計困難延續時間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形式發放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專項救助;對需要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可分情況向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轉介服務。
五、臨時救助職責分工及責任追究
(一) 村(居)委會要主動、及時發現並負責核實轄區內困難民眾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幫助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個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協助鄉鎮民政辦公室對申請家庭的申請事由和家庭情況進行入戶調查、組織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工作;對非本地的生活無著或流浪、乞討人員要及時報鄉鎮民政辦公室或送縣救助站。
(二)鄉鎮政府是受理、審核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負責對轄區內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入戶調查、主持村級民主評議和審核工作,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堅決不能審核或上報;鄉鎮政府要通過社會救助“一門受理”視窗公開社會救助政策和工作流程,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申請,做好政策諮詢、分辦轉辦等工作,為困難民眾求助提供“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便捷服務;鄉鎮民政辦公室要負責補齊緊急臨時救助對象相關資料,並逐戶建立申請臨時救助對象檔案;對審批後的對象及時錄入救助信息系統。
(三)縣民政局是審批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縣民政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的臨時救助對象,由鄉鎮長負審批責任。負責制訂臨時救助工作和資金使用計畫,具體負責臨時救助對象的審批和資金髮放工作,建立臨時救助台帳並對臨時救助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畫,及時將臨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縣審計局要適時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公安、城管等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縣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它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縣救助站;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縣急救中心或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七)縣監察局對臨時救助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應按英紀發〔2014〕14號檔案中的追責條款,依法依規查處追責:
1.救助對象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追回其騙取的救助資金外,取消一年內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2.有關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或把關不嚴造成臨時救助資金流失和侵占、貪污、挪用臨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並追繳流失資金。違紀違規的給予責任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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