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有效解決城鄉民眾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家、貴州省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六盤水市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2月6日六盤水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2012年3月9日由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市府辦發〔2012〕2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救助範圍和救助標準、救助程式、資金籌集和管理、責任與監督、法律責任6章19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2月6日
  • 通過機關: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 檔案號:市府辦法〔2012〕25號
  • 章節:6章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市府辦發〔2012〕25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六盤水市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六盤水市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有效解決城鄉民眾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由於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居民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
(三)堅持便捷高效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堅持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實施和日常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臨時救助所需資金,監察、審計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對象的審核、規定許可權內較小申請數額的審批和臨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村(居)委會受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託,協助承擔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救助範圍和救助標準
第五條 臨時救助範圍主要是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城鄉居民家庭,包括在當地有相應固定工作和相對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農民工等流動人口。重點對以下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難以維持的對象給予救助:
(一)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領取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二)家庭成員中有人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受害者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10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三)因發生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贍養人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費用,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五)其他臨時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第六條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時間段因不同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重複申請臨時救助,一年內不得超過兩次。同一申請中上述情況疊加的,可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疊加項最高救助限額之和的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四)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未履行義務的;
(五)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程式
第八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受委託的村(居)委會受理申請並如實登記。
申請人需同時提交居民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重大支出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收到申請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組織人員,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入戶調查應至少保證1名國家幹部和1名村幹部參與。
(三)審批。按照救急救難的原則,採取分級審批和後置審批的方式進行。1000元以下的臨時救助申請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1000元以上的臨時救助申請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臨時救助審批情況進行入戶抽查,對本級審批的臨時救助對象,視情況可委託鄉(鎮、街道)組織入戶調查,也可由本級組織入戶調查。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救助可採取後置審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後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特殊情況下,按照救急救難和便捷高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等流動人口中的生活困難民眾、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接訪轉辦的家庭基本生活困難人員、以及愛滋病、麻風病患者、患病棄嬰、無主精神病人等實施的臨時救助,在認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審批手續程式。
第十條 各級臨時救助的審核審批情況要及時張榜公布,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特區、區設立臨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主要為:
(一)上級補助;
(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社會捐助資金。
縣級財政按轄區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1元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各縣、特區、區每年應從福彩公益金和社會捐助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臨時救助。
第十二條 各縣、特區、區在保證足額發放城鄉低保金的前提下,可從本級預算安排的城鄉低保配套資金中調整部分預算作為臨時救助資金。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四條 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追回冒領資金,並取消當事人當年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嚴格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臨時救助舉報箱和監督電話,受理民眾舉報、投訴和諮詢。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懲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疇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各縣、特區、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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