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臨時生活救助(以下簡稱臨時救助),是指對在日常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全縣臨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扶貧、統計、教育、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臨時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救急救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家庭自救與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實事求是和量力而行的原則。
第五條 因洪澇、乾旱、風雹、地震、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會性災害,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納入國家專項救助,不列入臨時救助範圍。
第二章 臨時救助的範圍及條件
第六條 下列範圍內的我縣城鄉常住居民,均可申請臨時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由於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但由於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鄉困難民眾,可以認定為臨時救助對象: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傷害導致經濟支出過大,在得到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家庭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
(二)因醫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後,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三)城鄉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子女在縣內高中就讀,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仍無力支付教育和生活費用的;
(四)城鄉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它特殊困難家庭子女考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專科院校,無力支付赴學校報到費用的;
(五)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六)家庭成員死亡,無力安葬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列入臨時救助範圍:
(一)具有本地戶籍而長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因打架鬥毆、酗酒、賭博、吸毒、自殺或自殘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參與政府禁止的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違章造成交通和其它責任事故且本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九條 臨時救助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臨時救助:
(一)家庭有勞動(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自救能力或通過專項救助、其他幫扶,能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四)家庭成員死亡無力安葬,而拒不執行殯葬改革政策的;
(五)拒絕管理審批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經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應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臨時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十條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採取現金與實物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救助。根據臨時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既可以單獨實施實物或現金救助,也可以同時予以救助。
第十一條 實物救助以衣被和口糧救助為主,衣被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要給予救助,口糧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大米的標準予以救助。
第十二條 現金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種類、程度、自救能力大小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結合臨時救助資金狀況,按照下列檔次和標準實施分類救助。
(一)對有一定自救能力的,按每人50—1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每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500元;
(二)對無自救能力的,按每人100—2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每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
(三)城鄉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子女在縣內高中就讀,無力支付教育和生活費用的,按每學期200—5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考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專科院校,首次赴學校報到無力承擔路費及學費的,按500—10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
(四)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按500—15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
(五)家庭成員死亡,無力安葬的,按200—5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
第十三條 對同一個家庭的臨時救助,原則上一年內不超過兩次,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2000元。確因情況特殊需再次救助的,應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第四章 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和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以家庭為單位,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餘慶縣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1、戶主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複印件;
3、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臨時困難且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證明;
4、保險、理賠、受助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公示。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並公示無異議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救助或上報審批。一戶一次救助金額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由鄉鎮分管領導審批簽字,社會事務辦公室直接發放;一戶一次救助金額在500元以上的(不含500元),由鄉鎮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相關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縣民政局在5個作日內對鄉鎮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批意見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發放救助金。
(四)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不應救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對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臨時困難,急需衣被和口糧救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調查核實後,憑戶主申請和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予以救助,不再按程式辦理審批手續;情況緊急,急需現金救助的,在保證基本生活的原則範圍內,可以先實施救助後完善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縣級民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對全縣範圍內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特殊困難家庭直接實施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金的發放,要充分體現“救急救難”的作用,按照及時、高效和便民的原則,由民政部門在完成審批手續後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五章 臨時救助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多渠道籌資為輔,主要來源為:
(一)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縣級民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情況,提出本年度資金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政府批准後列入財政預算,並安排適當工作經費;
(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各專項救助經費上年結餘資金以級上級下撥各專項救助經費上年結餘可用於臨時救助的資金;
(三)民政部門接收的經常性社會捐贈款的10%,以及捐贈者定向用於臨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上級下撥歸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10%的比例提取資金用於臨時救助;
(五)上級下撥的臨時救助補助資金;
(六)按規定可用於臨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共同籌集和管理,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用帳戶,實行基金式管理,節餘資金滾入下年度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條 縣、鄉鎮民部門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檔案和救助對象台帳,臨時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每季度在政務公開欄上公布臨時救助情況,並將救助名單通知給各村(居)民委員會在村(居)務公開欄上予以公布,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臨時救助的,不得實施臨時救助,已獲臨時救助的,由民政部門依法追回已救助款物,並取消其三年內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部門不經調查核實,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及負責人予以嚴格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時,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擠占挪用、貪污浪費臨時救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本辦法(試行)自 2009年11月 30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