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救助對象、標準和方式,第三章 救助程式,第四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第五章 社會力量參與,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民眾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縣級)、區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
江門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市(縣級)、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尤其對於生活困難的留守兒童家庭或個人要密切關注,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家庭成員中2人以上(含2人),因下列原因導致家庭出現嚴重困難的,以家庭對象為單位申請臨時救助。
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它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家庭成員中只有1人(含家庭全部成員只有1人的),因下列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以個人對象為單位申請臨時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
2.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縣級)、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條 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發放實物為輔。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對經批准以發放臨時救助金方式救助的臨時救助申請,由市(縣級)、區民政、財政部門或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救助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救助資金髮放到申請人銀行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第七條 臨時救助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合理劃定救助層次,實施分層分類救助。每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對個人對象的救助金額不高於2個月城鎮低保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可由市(縣級)、區民政部門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並報市(縣級)、區民政部門備案。
(一)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資金後,因支出過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對象個人住院自負醫療費用(即個人住院總費用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報銷金額和其他社會救助資金後,個人需要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含5000元)的,救助標準不低於當地5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個人住院自負醫療費用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的,救助標準不低於當地10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後,家庭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生活困難,經各類救助幫扶後,負擔仍然較重,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各市(縣級)、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或個人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時間段因不同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重複申請臨時救助,一年內不得超過兩次。同一申請中上述情況疊加的,可視家庭或個人生活困難程度,在疊加項最高救助限額之和的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第九條 按規定取得臨時救助(包括現金和實物)的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章 救助程式

第十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式分為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
第十一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程式:
(一)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十二條 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使用緊急程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繫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一般程式:
(一)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會救助綜合服務視窗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託村(居)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居住證有效期6個月以上和居住滿半年以上),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填寫《江門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2.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薄複印件(原件查驗),委託代理人的需要提供《申請委託書》原件以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複印件(原件查驗);
3.提供家庭財產、收入狀況、家庭成員的證明材料;
4.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疾病診斷、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及清單,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5.非本地戶籍申請人,需提供身份證,以及居住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時間以及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資料複印件(原件查驗);
6.其他與臨時救助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的,向當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申請。市(縣級)、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應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四)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並視具體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申請人所屬村(居)民小組的黨員、村(居)民小組代表等參加。參加評議總人數不得少於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並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結束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市(縣級)、區民政部門審批。
(六)市(縣級)、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准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七)申請人在同一年內以同一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批准。
(八)按一般程式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四條 緊急程式:
符合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市(縣級)、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救助管理機構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責任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後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第四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市(縣級)、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支持,重點向救助任務重、工作成效突出地區傾斜。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補助。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按現行資金渠道保障市本級臨時社會救濟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市(縣級)、區財政按當地臨時救助情況統籌考慮安排臨時救助資金。臨時救助任務較重的市(區)應適當增加本級救助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市本級安排的年度結餘資金按照《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14〕16號)檔案要求處理。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依法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其中市本級追加安排資金按照《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程式辦理。

第五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民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九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終止救助,臨時救助審批部門負責追回之前冒領的臨時救助款物,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級)、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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