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榮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柘榮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是一則檔案,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是對由於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給於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前言,正文,

前言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困難,切實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難民眾的救助能力,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3〕119號)和《寧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寧政〔2013〕14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正文

第一條 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是對由於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給於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二條 開展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三)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
(六)救助水平與籌資規模相適應的原則;
(七)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臨時救助實行縣人民政府負責制。
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落實和監管工作;監察、審計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與居(村)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的認定。
(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臨時救助對象:
1.城鄉低保戶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2.在城鄉低保制度和其它專項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縣低保標準的120%以內);
3.縣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臨時救助對象:
1.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3.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4.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5.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6.縣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五條 臨時救助的標準。
臨時救助是一項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標準主要是依據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來確定。
(一)對享受低保保障和低保邊緣戶補助後的家庭,因特殊原因仍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一般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300元的臨時補助(含各類補助);
(二)對因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暫時特別困難的一次性給予800—1000元救助;
(三)對因各種災害因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一次性給予1000—1500元救助;
(四)對因交通事故、突發性公共事件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一次性給予1500—2000元救助;
(五)政府認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視具體情況,確定救助金額。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得超過2次,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臨時救助一般為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一)申請。由個人或受委託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如下所需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家庭成員身份關係的證明;
2.臨時居住的相關證明;
3.低保證或家庭成員財產、收入證明;
4.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身患疾病的需提供縣級(含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必要的病史材料複印件,新農合或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總額收據及補助、報銷憑證複印件;遭受突發性意外事件的需提供鄉鎮政府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已投保的應提交保險部門的理賠憑證;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交子女學籍證明和學校有關證明;(不含自費擇校生)
5.有關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具體由市民政局統一制定印發)。
(二)受理。居(村)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簽署意見蓋章後連同申請材料一起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居(村)委會在同意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時,須將戶口簿、申請人身份證、病歷等不便收繳的資料複印留存。家庭收入的計算,可參照《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和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的通知》(閩民保〔2009〕109號)的相關規定。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都有權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三)審核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材料後,通過入戶核查、社區調查等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臨時救助家庭,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臨時救助家庭即發出書面告知書,並說明理由。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後,對於材料齊全且符合臨時救助家庭,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實施臨時救助並張榜公布;對不符合臨時救助家庭即發出書面告知書,並說明理由。
對突發性災難導致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式,特事特辦,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辦理,事後補辦相關手續並備案。
(四)發放。對於符合臨時救助的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或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處以現金或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臨時救助金。小額臨時救助(1000元(含)以下),原則上直接發放現金;大額臨時救助(1000元以上),原則上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必須是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或申請人委託人的開戶賬號。
第七條 資金籌集與管理
(一)資金籌集。根據《寧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寧政〔2013〕14號)》要求,縣按轄區內戶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於1元的標準籌集臨時救助資金(若上級有新標準出台,按新標準執行),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今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臨時救助籌資標準和基金規模,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金援助。
(二)資金管理。臨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其籌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民政部門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台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並加強檔案管理,做到資料完整,便於查詢利用。
第八條 救助監督
(一)臨時救助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二)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一經查實全額追回冒領款物,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國家機關和有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臨時救助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