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楓溪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有效解決我區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保障困難民眾基本權益,根據《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潮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潮府辦〔2015〕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臨時生活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臨時生活救助基本原則
(一)應急解困。緩解困難民眾燃眉之急,幫助困難民眾擺脫臨時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決困難民眾臨時基本生活問題,依法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權益。
(三)規範高效。規範程式、簡化手續、快捷施助,確保救助對象及時得到救助。
第二章臨時救助的對象及程式分類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家庭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與家庭成員失去聯繫),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難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區民政局聯繫市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五條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式分為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
第六條一般臨時救助程式主要適用以下情形:
(一)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七條緊急臨時救助程式。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生活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程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繫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的,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第三章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式
第八條具有楓溪區戶籍或持有楓溪區居住證的(居住證有效期6個月以上和居住滿半年以上)居民家庭或個人,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所屬村(居)委會向辦事處提出臨時生活救助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收入證明、支出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具體申請材料包括:
(一)填寫《楓溪區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救助金額較小的,填寫《楓溪區臨時生活(小額)救助申請審批表》。
(二)填寫《臨時生活救助承諾書》。
(三)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原件查驗),或居住證明;申請人屬低保戶、殘疾人或失業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及清單;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查原件留複印件)。
(五)委託申請的,應提供《委託書》原件以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
(六)其他與臨時救助相關的證明材料。
非本區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的,向救助管理站申請;區民政局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九條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式
辦事處應在受理申請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的協助下,對臨時生活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並視情況組織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人情況在所屬村(居)委會公開欄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結束後,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民政局審批。
區民政局應當自收到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准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准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在同一年內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批准。
按一般程式獲得臨時生活救助的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二)緊急程式
符合第七條情形之一的,區民政局、辦事處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村(居)委會、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情況屬實的均可直接受理,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後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會進行為期1年公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給予臨時生活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能力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因勞資糾紛有明確責任人且責任人有能力支付的;
(五)拒絕管理機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區管委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臨時生活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一條臨時生活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發放實物為輔。
(一)臨時生活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由區民政局將臨時生活救助金通過銀行直接劃入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如救助對象沒有個人銀行賬號,區民政局將臨時救助金劃入到救助對象所屬的村(居)委會,由村(居)委會支付給救助對象(辦理簽領手續)。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區民政局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第十二條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我區2個月不高於4個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救助標準計。
對個人對象的救助金額不高於我區2個月但不低於1個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適當簡化審批手續。
第五章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三條區財政局應將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生活救助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區財政預算安排。區財政按我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標準安排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
(三)社會捐贈用於臨時救助的資金;
(四)按規定可用於臨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區財政應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可採取盤活社會救助資金存量的方式,用於我區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支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結餘的,可按規定安排部分資金用於臨時救助的支出。
第十五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依法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六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六條充分發揮民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重點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區民政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七章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區民政局、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進行檢查,區審計局、區監察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擠兌、挪用、套取等違規違法現象發生。
第十九條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人員,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區民政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錢款,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