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懷柔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政發〔2015〕26號)精神,結合本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民眾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五)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區民政局負責統籌做好本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工作。區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密切協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第二章 臨時救助範圍和對象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本區戶籍居民、取得本區居住證居民及本區轄區內的外地戶籍人員均可申請臨時救助。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區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施予臨時救助:
(一)拒絕管理機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個人真實信息,弄虛作假的;
(二)拒絕接受有針對性救助的;
(三)因子女擇校就讀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經區民政局認定的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本辦法中“家庭全部成員”是指: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以下人員不計入“家庭全部成員”:
(一)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
(二)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看守所羈押和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四)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臨時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本區臨時救助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提供救助服務、提供轉介服務3種形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髮放標準分為3個檔次,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分別按照家庭全部成員每人1個月、2個月、3個月的當年本區城鄉低保標準為其發放臨時救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申請的,分別按照每人1個月、2個月、3個月的當年本區城鄉低保標準為其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採用社會化發放形式一次性發放,直接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提供救助服務。根據臨時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實物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救助服務方式予以救助。
1.區救助管理站、慈善超市等,可根據臨時救助對象困難情形,為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對象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等實物;
2.區救助管理站根據臨時救助對象中非本區戶籍或未持有本區居住證人員困難情形,為其提供臨時住所、臨時生活照料、心理干預等救助服務,對突發急病的臨時救助對象,可提供醫療服務;
3.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照本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為其提供相應的救助服務。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務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1.對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主動協助其申請。
2.對於通過社會救助後仍有困難的救助對象,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要,及時轉介到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繼續幫扶。
第十條 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四章 申請受理
第十一條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可委託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一)申請臨時救助金。申請臨時救助金,需持有本區戶籍或居住證。具有本區戶籍的,應以家庭為單位向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臨時救助。持有本區居住證的,可以個人為單位向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臨時救助。
(二)申請救助服務。對申請救助服務的家庭或個人,當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區救助管理站、慈善超市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也可直接向區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服務。
(三)轉介服務。不屬於臨時救助受理範圍或對給予臨時救助後仍不能解決救助對象困難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分情況協助申請人向相關部門、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出申請。具體的準入標準、申請受理程式按照轉介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主動發現受理
(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二)區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三)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五章 審核審批
第十三條 一般程式
(一)臨時救助金審核審批
1.本區城鄉特困人員、低保、低收入家庭臨時救助審核審批。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對申請對象遭遇困難類型和困難程度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和救助意見,將審核結果在申請人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通過區民政局臨時救助應急資金進行社會化發放。
2.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個人臨時救助審核審批。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於受理申請後13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對申請對象家庭情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並指導申請對象填寫《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同時將經濟狀況核對請求報區民政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和救助意見,將審核結果在申請人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根據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材料,並參考《北京市居民經濟核對報告》,在公示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其中,對持有本區居住證的申請人,由區民政局協調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配合做好財產核查工作。
(二)救助服務、轉介服務審核審批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了解核實申請對象遭遇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結合申請對象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提出審核意見,針對申請對象困難狀況提出相應的求助方式並及時實施。
1.可由區慈善超市提供實物救助的,按照現行慈善超市管理相關辦法實施辦理。
2.可由區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的,按照現行本市救助管理機構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3.符合轉介服務條件的,經初步審核,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民政局備案。對可納入本區基本生活救助、專項救助制度保障範圍的,轉入相應制度審核審批流程;需要納入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幫扶的,及時轉入慈善救助渠道。其他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緊急程式
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應通過臨時救助應急資金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區民政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章 資金預算與渠道
第十六條 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部門預算,按照上年底本區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人數之和乘以城鄉低保年標準再乘以5%。具體公式為:
區臨時救助金預算=(低保對象人數+低收入人數)×城鄉低保標準×12×5%
建立20萬元應急救助專項資金,實行轉賬管理,用於緊急情況的救助。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賬審核、專款專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民眾團體、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式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其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
第十九條 民眾團體、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發動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綜合性的臨時救助服務體系。
第八章 制度規範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做好臨時救助資格審核和資金髮放工作。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託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方便民眾求助,落實“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建立急難事項求助“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嚴格遵守部門間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監督檢查機制,區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區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二條 申請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相關檔案材料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