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固始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 批准單位: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批准時間:二○一○年六月九日
  • 堅持:“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固始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九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的生活問題,不斷完善我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以及省市民政工作會議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基本原則
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是對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分類救助和公開、公平、民主的原則;
(四)堅持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五)堅持分級分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臨時救助範圍
戶籍在我縣範圍內的城鄉居民。
第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
(一)因突發性災害或重大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城鄉低收入家庭;
(二)低保邊緣戶家庭。即人均收入不高於城鄉低保標準線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
(三)由於特殊原因,在享受低保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低保家庭;
(四)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臨時救助對象
(一)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不自食其力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於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
(四)因賭博、吸毒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屬於人為事故,已得到責任人足額賠償或保險機構賠付的;
(六)有惡意隱瞞相關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第六條 臨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審批,要確保公開、公平、公正。臨時困難救助工作程式既要嚴格規範具有操作性,又要儘可能簡化手續,符合“救急救難”的工作特點。
(一)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臨時困難救助申請表,並提供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和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二)城鄉低保邊緣戶家庭的臨時困難救助,按照城鄉低保的程式進行審批,並集中在端午節、中秋節、春節等傳統節日期間實施救助。突發性臨時困難救助,一般由縣民政局或鄉鎮民政所審批。
(三)對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應予簡化程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由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四)向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臨時困難救助,需由下一級民政部門出具未予救助的證明,避免重複救助。
(五)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只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第七條 家庭收入的認定
對申請臨時生活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按照固始縣城鄉低保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八條 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是一項非定期、非定額的救助,救助標準主要是依據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來確定。城鄉低保邊緣家庭的救助,按當地1個月的低保標準線乘以家庭人口數確定金額。應急性臨時救助,根據申請人家庭困難大小確定金額。一般性困難救助,每次控制在200元以下,由鄉鎮審批發放。縣民政局每季度補助2000元撥付各鄉鎮民政所。因突發性災害或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每次控制在 500元以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00元,由縣民政部門審批發放。
第九條 資金(物資)來源及管理
臨時救助資金由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和社會籌集組成,以縣、鄉鎮財政投入為主。其主要來源包括:
(一)按上年度城鄉低保資金實際支出總額的5%以內提取。包括春荒、冬令救濟款物;
(二)地方財政預算撥款。
(三)縣級留存的福利彩票資金。
(四)各類社會募捐款物。
(五)資金的管理,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縣、鄉鎮設立專賬管理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物)專用,嚴禁挪用和虛報。
第十條 臨時救助的職責與分工
(一)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實施臨時救助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根據審批確定的用款計畫,及時將臨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
(三)審計部門要適時開展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原則上每年度審計一次。
(四)各鄉鎮負責本級臨時救助資金預算安排及轄區內申請的受理、審核、申報和救助資金(包括實物)的籌集及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村(居)組織鄰里互幫互助的作用,形成臨時救助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
(一)臨時救助管理工作做到政策公開、對象公開、金額公開,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應張榜公布臨時救助對象名單,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二)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審批、發放制度、完善手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杜絕弄虛作假等違規現象。
(三)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臨時困難救助的登記備案,整理歸檔工作,按季度向上級民政部門報送臨時困難救助報表情況。
(四)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救助資金準確安全。
第十三條 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發現,追回其騙取的救助金,並視情況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對因侵占、挪用、貪污臨時救助資金,造成臨時救助資金流失的經辦機構和責任人要依法嚴格追究其責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 7月 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