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重點優撫對象;
(四)享受定期救濟的農村社會救濟對象;
(五)享受民政臨時救助或未享受民政救助的一般困難民眾。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民政局,負責全縣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立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調查評議小組,負責本轄區內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的調查評議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成立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審核小組,負責本轄區內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縣民政局成立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審批小組,負責全縣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的審批工作。
第五條 救助條件及標準: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和享受定期救濟的社會救濟對象住院治療,根據自付醫療費用,按不同比例予以救助。
1、一次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救助自付醫療費的20%;
2、一次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救助自付醫療費的30%;
3、一次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救助6000元。一年內多次住院治療,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院治療,救助自付醫療費的50%,一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三)農村貧困民眾中的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療,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
(四)享受民政臨時救助或未享受民政救助的一般困難民眾,被確診患下列疾病住院治療的,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和享受定期救濟的社會救濟對象住院治療的救助標準予以救助。
1、各種原因引起的呼吸肌麻痹(中樞性、周期性)需呼吸機治療者;
4、各種中、晚期
腫瘤(包括白血病、再障、血友病等);
5、各種原因引起的皮膚大皰松解症;
6、Ⅱ度以上大面積燒傷(>60%以上),
工傷除外;
7、糖尿病合併嚴重合併症(如銅酸症中毒、高滲性昏迷或肢體壞疽等);
8、重症胰腺炎;
9、各種原因引起的瀰漫性腹膜炎或敗血症,膿毒血症;
10、關節置換、脊椎手術需鋼板等內固定者;
11、各種門脈高壓所致的食道胃底靜脈曲張破裂大出血;
12、經醫療保險專家鑑定小組認定的其他疑難重症疾病。
第六條 申請農村醫療救助所需材料:
(一)本人申請(本人因疾病等原因無法申請的,可由家屬代為申請);
(二)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複印件各一份;
(三)是民政救助(補助)對象的,需提供縣民政局審批填發的民政救助(補助)證複印件,或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出具的正在享受民政救助(補助)的證明;未享受民政救助(補助)待遇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四)定點醫療機構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必要的病史材料、自付醫療費用有效收據;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農村醫療救助申報、審核、審批程式:
(一)患者在住院終結後的一個月內,由本人或家屬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餘慶縣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申報審批表》,並提交申報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評議、公示,無異議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
(三)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每季度定期提請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審核小組審核、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民政局;
(四)縣民政局每季度定期召開審批小組會議進行審批,並將救助資金及時劃撥到鄉鎮,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收到醫療救助撥款後3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第八條 救助對象因下列情況住院治療的不予救助:
(一)交通事故;
(二)工傷;
(三)打架鬥毆、酗酒、自殘、自殺等;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需費用,由縣民政局用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予以繳納。
第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一律通過銀行存摺發放,不能直接發放現金。醫療救助對象是民政救助(補助)對象的,通過民政救助(補助)存摺發放;無民政救助(補助)存摺的,由救助對象本人提供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個人銀行帳戶。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將醫療救助資金打入救助對象個人銀行帳戶後,要及時通知救助對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即為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為農村貧困民眾就醫實行優惠,具體優惠項目和優惠標準由縣衛生局制定。
第十二條 農村貧困民眾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上級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縣級財政按農業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標準予以預算安排;
(三)民政部門接收的經常性社會捐贈款的10%,以及捐贈者定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上級下撥歸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五)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規定可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由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共同籌集和管理,設立醫療救助資金專用帳戶,實行基金式管理,節餘資金滾入下年度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醫療救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在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時,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餘慶縣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