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為保障我縣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建立和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市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餘慶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 文學體裁:檔案
  • 作者:餘慶縣政府
  • 施行:2009年8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按照屬地原則,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基礎,以醫療補助、大病醫療救助為補充,以醫療優惠費用減免為配套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三條 保障對象
凡戶籍在餘慶縣轄區的下列優撫對象適合本辦法。
(一)退出現役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包括參戰傷殘民兵民工);
(二)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三)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金的在鄉老復員軍人;
(四)1954年11月1日後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金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五)享受參戰參核生活困難補助的退役人員。
第四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優撫醫療待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民政、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
(一)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建立優撫對象醫療信息資料檔案,組織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及時向縣財政部門提出預算方案,兌現醫療補助。
(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如實提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的醫療資料。
(三)衛生部門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的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如實提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的醫療資料。
(四)財政部門及時審核縣民政部門提出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預算方案,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優撫醫療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第六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如實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按期繳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費。有關單位和優撫對象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工作。優撫對象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要如實繳納。
第三章 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 在縣財政部門設立財政專戶管理,優撫醫療補助金來源為: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縣級財政預算資金、優撫對象自然減員經費、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及社會捐助資金。
縣級財政安排的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為每人每年80元,並且逐年增加。
第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實現當年平衡,結餘部分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優撫醫療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和審計。
第四章 醫療保障
第九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仍然按余民發[2007]3號檔案執行。
第十條 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參照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由縣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其參保。
第十一條 農村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由縣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其參保。
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周歲且無法定撫養人和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且無法定贍養人的孤寡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參照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五章 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 一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是惠民醫療服務的對象。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下列醫療優惠減免:
(一)免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費;
(二)大型醫療設備檢查費、常規化驗費、檢查費、手術費、麻醉費、護理費、住院床位費減免10%。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採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所產生的門診費用,享受定額門診補助、慢性病補助:
(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門診補助按余民發[2007]3號檔案執行;
(二)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門診醫療補助,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標準一次性劃撥到個人的醫保帳戶;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的門診醫療補助,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一次性劃撥到個人的醫保帳戶;
(四)一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因患慢性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補償)基礎上,由縣民政部門予以補助,一至四級殘疾軍人按50%的比例解決,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按40%的比例解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按30%的比例解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按15%的比例解決。
第十五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後的剩餘部分,由縣民政部門按下列標準予以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補助比例為剩餘部分的3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補助比例為剩餘部分的15%。
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病種,醫療費超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的部分,以及用藥品種、用藥劑量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部分,縣民政部門不予補助。
第十六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患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大病病種,其醫療費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比例和數額報銷(補償)後,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或單位審核、縣民政部門確認後,給予30%的大病醫療救助,年救助總額不超過5000元。
第十七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縣民政部門予以解決。
第六章 醫療服務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各鄉鎮衛生院。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要按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提供醫療服務,保證醫療服務和藥品質量;開設優撫對象專門診室、專門病房,並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撫對象優先優惠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在對優撫對象使用需自負費用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時,要先徵得本人同意或其親屬同意,並履行簽字手續;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存檔並向管理部門傳輸或報告。
第二十條 優撫對象持《餘慶縣優撫對象醫療證》和《餘慶縣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或《餘慶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享受的醫療補助按規定即時報銷(補償)補助。
第二十一條 優撫對象需轉院治療的,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危急病人可先轉院治療,在規定時間內補辦轉院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診斷、鑑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相關資金的。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按國家《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優撫對象惡意拖欠醫療費、採取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費的,由縣民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不按期退回的,由縣民政部門從其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中扣除,並給予停止兩年申報補助金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不予報銷的情況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各類優撫對象發生的醫療費,仍按原規定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人事勞動保障局分別對相應內容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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