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為保障全市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黔民發〔2008〕2號)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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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為保障全市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黔民發〔2008〕2號)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一、總 則
第一條
二、保障範圍、原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優撫對象是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含參戰致殘民兵、民工);
(二)在鄉老復員軍人;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四)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五)參戰退役人員。
第三條 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需求,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根據自身情況分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此基礎上實施以政府醫療補助為重點,醫療救助、醫療優惠減免為補充的醫療保障制度
第四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優撫醫療待遇。
三、醫療保障
第五條 城鎮和農村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統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在市公費醫療辦公室辦理了公費醫療證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仍按原方式不變。
第六條 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八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經審核確認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九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有工作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繳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經縣級或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審核認定為特困企業、破產企業的、及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所在地區、縣(市)財政、民政、勞動、衛生等部門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
四、醫療補助、救助、優惠
第十條 城鎮和農村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補助。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病種,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和大額醫療費用外補助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後,剩餘部分經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由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予以全部解決。(但用藥劑量明顯超出合理範圍部分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城鎮和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補助。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若發生按規定享受所有醫保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過高的,由各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後,給予補助。大額醫療補助病種、金額由各區、縣(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另行制定標準和辦法。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在貴陽市第三、五、六人民醫院、各區、縣(市)人民醫院、中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上述單位為優撫定點醫療單位)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診察費惠民醫療政策。對符合《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費用,應先扣除報銷部分金額,再減免個人自付部分。個人承擔的費用除藥費、輸血費、材料費外減免50%。每人每年累計減免醫療費用不超過1萬元。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定點醫院就醫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給予定額門診補助、特殊疾病病種補助:
(一)定額門診補助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補助,定額門診補助不得以現金的形式發放。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優撫對象所享受的撫恤標準高低和現有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規定;
(二)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補償)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補助。特殊疾病病種、用藥範圍、補助標準等由縣級人民政府與同級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後剩餘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優撫對象實際情況給予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補助比例不低於4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比例不低於20%。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因患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以及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可按《貴陽市城市醫療救助管理辦法》或《貴陽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優先辦理救助。
五、組織實施
第十六 條優撫對象惡意拖欠醫療費、採取虛報騙取醫療費、政府醫療補助費的,由縣民政部門從其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並給予停止兩年申報補助金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停止享受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保障範圍,按實際情況與財政部門共同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配合勞動、衛生部門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 “一站式”即付結算、報銷制度,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財政部門要按年度優撫對象醫療救助所需經費,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市、區、縣(市)從本級福彩公益金每年提留總數的10%用於補充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確保參保優撫對象享受到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衛生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定點為優撫對象提供優惠醫療服務;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惠服務措施。
六、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現有合法醫療保障待遇高於本實施辦法,可保持原有保障待遇不變,確保優撫對象現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不降低。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指特殊疾病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貴陽市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築府辦發〔2007〕70號)檔案中所明確的17種特殊病種相同。
第二十四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擅自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診斷、鑑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相關資金的。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因打架鬥毆、吸毒、自傷自殘、酗酒等非正常行為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組織民政、財政、勞動保險、衛生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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