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建立和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優扶對象的就醫難問題,根據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和《甘肅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基礎,以醫療補助、大病醫療救助為補充,以醫療減免為配套,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 凡持有本市戶口的下列優撫對象適用於本辦法:
(一)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二)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三)在鄉老復員軍人;
(四)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五)參戰退役人員;
(六)其他按國家規定領取撫恤、補助金的軍隊退役人員。
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四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實施按照《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條 集中供養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原醫療保障渠道不變。
第六條 城鎮有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督促其所在單位及時繳費參保。
第七條 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工委)提出意見,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在鄉鎮的其他優撫對象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中個人繳費所需經費由縣、區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九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但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縣、區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門診補助。其中,一至四級殘疾軍人每年門診定額資金低於我市離休人員門診定額標準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到離休人員門診費定額標準執行;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每年門診定額資金低於我市離休人員醫療費門診定額90%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到我市離休人員醫療費門診定額的90%執行。所需經費由縣、區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撥付到其參保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家庭有困難的,經本人書面申請,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後,在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補助。其中,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95%,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最高不超過90%。
第十二條 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已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對其報銷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4000元以上部分,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工委)對申請材料提出意見,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自付費用的50%給予醫療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300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補助。所需經費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三條 在鄉鎮的其他優撫對象,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待遇後,對其報銷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3000元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提出意見,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自付費用的50%給予醫療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300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補助。所需經費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四條 縣、區民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對因患重大疾病、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的優撫對象,優先給予救助,具體按金昌市城鄉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縣(區)衛生部門按照方便就醫的原則確定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鼓勵優撫對象就近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時,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或《撫恤補助金領取證》,“三屬”和其他按國家規定領取撫恤、補助金的軍隊退役人員,憑《撫恤補助金領取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享受《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落實重點優撫對象優惠政策的規定的通知》(金政辦發〔2004〕123號)和《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關於下發市醫療機構濟困病床醫療費用減免辦法的通知》(金衛發〔2008〕8號)的各項減免及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撫對象就醫優先優惠項目,對優撫對象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以減免的費用。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患疑難重症需轉到非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的,須按照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財政專項醫療補助資金;
(二)市、縣(區)財政部門分別按上年度中央和省財政下撥專項醫療補助資金的10%,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三)市民政部門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於3%的比例安排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
第二十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市、縣(區)民政部門要設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醫療補助資金的核撥、支付等業務。當年結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得平衡預算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縣、區民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對虛假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醫療補助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各級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財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保障範圍,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審核民政部門提出的醫療補助資金預算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會同財政、民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協商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衛生部門負責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督促醫療機構落實優先、優惠、優待、減免政策,確保優撫對象醫療優惠優待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具有雙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醫療待遇按就高原則享受一種待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在鄉老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其他按國家規定領取撫恤、補助金的軍隊退役人員,是指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經體檢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因戰致殘的民兵、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