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

為保障我市撫恤定補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上饒市發布了《上饒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
  • 類型:實施細則
  • 地區:上饒
  • 實施時間:2009年8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撫恤定補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第413號令),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贛民發[2008]15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適當提高部分軍隊退役等人員生活補助的意見》(贛府廳發[2007]17號)、《關於進一步完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通知》(贛府廳字[20071 10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撫恤定補饒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以下對象:
(一)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缸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參戰退役人員;
(四)原8023部隊及其它涉核部隊退役人員。
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外的優撫對象在本細則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為依託,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制度為補充,輔之以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醫療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並逐步適當提高。使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基本醫療費用保障達到100%;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三屬”基本醫療費用保障達到85%以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涉核部隊退役人員基本醫療費用保障達到75%以上。
第二章 醫療保險
第四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依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的統籌標準參加所在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有工作單位的上述人員,隨單位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無力繳費的,個人提出申請,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上述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由其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個人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第五條 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繳費。各地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所在單位破產改制時,應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困難企業和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5】34號)的規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戶籍在城鎮的無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戶籍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均由曇級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安排解決。
第七條 在以上城鄉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鼓勵地方為優撫對象統一辦理大病團體醫療商業保險;
第三章 醫療救助
第八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全善象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醫療救助有關規定,對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鄉醫療保險範圍內報銷後的毒分給予醫療救助。
第四章 醫療補助
第九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毒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由個人麥黃羲部分給予全額補助。對其因治療需要並經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使用《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範圍》以外的藥物、診療和服務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報銷百分之九十。
第十條 其他優撫對象在享受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待遇的基礎上,個人醫療費用仍負擔較重的享受醫療補助。醫療補助分為:門診定額補助和住院醫療補助:
(一)門診定額補助是在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門診費用的基礎上給予的優待。門診補助發放標準、發放辦法,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根據對象類別、年齡結構、病情種類和現有醫療保障水平、經濟水平等因素自行確定。
(二)住院醫療補助是按城鄉醫療保險及醫療救助有關規定報銷、救助住院醫療費用後,對個人應承擔剩餘的住院費用仍有困難的予以適當補助。
具體補助辦法、補助比例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困難企業的,由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安排。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醫療補助:
(一)未按辦法規定在非城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就醫或者配藥時所發生的不符合城鄉醫保規定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用藥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鬥毆、酗酒、吸毒以及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醫療服務
第十三條 各地應按照方便就醫的原則確定優撫對象城鄉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鼓勵優撫對象就近到定點的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四條 優撫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江西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下列醫療優惠。
(一)“三免”:即免收掛號費、肌肉注射費和換藥手續費;
(二)“四減”:即“三大常規”、胸片、B超、住院床位費各減免50%。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採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撫對象就醫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以減免的費用。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患疑難重症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須按照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醫療補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資金曲籌集和管理,按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財政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省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饒財社〔2008〕 47號)檔案抗行。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及時向參保地勞動保障、衛生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核發《江西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在定點衛生醫療機構建立備案制度;將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友時籌集和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衛生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侯所需情提,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地縣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傷殘民兵民工的醫療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未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各地原規定的醫療保障水平低於本細則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高於本細則的,應予保留,並做好相應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條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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