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區域:菏澤市
  •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
  • 對象:撫恤定補優撫對象
  • 類型:醫療保障
  • 條例:二十一條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
第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統一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當將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衛生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四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實行屬地管理;(二)公開、公平、公正;(三)政府補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四)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五)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
第五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有工作單位的,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其所在縣區民政部門以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縣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六條
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並按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帳戶。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其所在縣區民政部門以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並按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帳戶,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縣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有工作單位的,其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個人按規定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幫助其參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所在縣區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參保。
第七條
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由所在縣區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解決。
第八條
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時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下列醫療優惠減免:(一)免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出診費、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急診觀察床位費和病房的空調費、暖氣費;(二)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20%;(三)藥品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10%。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採取多種措施減免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九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定點醫院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在個人帳戶基礎上,每人每年補助不低於1500元,但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規定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中,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部分,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十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定點醫院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享受定額門診補助、慢性病補助:(一)定額門診補助由所在縣區民政部門給予補助。定額門診補助不得以現金的形式發放。具體補助標準: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每人每年不低於6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補償)的基礎上,由縣區民政部門給予補助。慢性病病種、用藥範圍、補助標準等由縣區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後的剩餘部分,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予以醫療補助:(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補助不低於35%;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不低於15%。
第十二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縣區民政部門從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因患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以及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縣區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給予特別救助,特別救助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只享受一種優撫醫療待遇。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為:(一)中央、省核撥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二)市、縣級財政預算資金;(三)依法可以用於優撫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四)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
優撫醫療補助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擠占。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縣區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菏澤地區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管理暫行辦法》(菏行辦發〔2000〕7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