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州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黔西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參戰傷殘民兵民工、老復員軍人、因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參核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州、各縣(市)及頂效開發區建立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確保優撫對象充分享受醫療服務優惠和政策照顧。
第二章 醫療保障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資金。
(三)依法可以用於優撫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
(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每年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相應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補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享受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補助;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補助。具體的補助標準和辦法由各縣(市)、頂效開發區制定。
第六條 優撫醫療補助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民政部門建立支出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擠占。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我州衛生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院所。
第九條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將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做好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落實相關優惠、優撫服務措施,做好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十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所需資料,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四章 殘疾軍人醫療保障
第十二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撫恤補助所在地或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確保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第十三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超出個人帳戶之外的部分,由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補助辦法。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患誠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之外的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醫療補助予以全部解決,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按80%的比例予以解決。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病種,其診療項目、用藥目錄、服務設施標準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及其他與病情無關的費用,民政部門不予補助。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到州精神病福利醫院接受精神疾病醫療的,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由縣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報銷,縣級民政部門按規定落實醫療補助。
第十四條 未滿十八周歲且無法定撫養人和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且無法定贍養人的孤寡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參照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規定報銷後,其餘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六條 一至十級殘疾軍人醫療需使用新特藥品及大型醫療設備檢查,須經醫療部門出具證明,本人申請,報個人所在地領取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五章 其他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免收門診掛號費。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採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各類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 其他優撫對象就醫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範圍進行報銷,其診療項目、用藥目錄、服務設施標準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及其他與病情無關的費用,民政部門不予補助。
第十九條 其他優撫對象患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大病病種,其醫療費按規定比例和數額報銷後,個人支付仍有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街道辦、社區或單位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後,給予大病醫療救助,年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其享受本辦法的權利;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享受優撫醫療保障待遇的權利。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頂效開發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