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河源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是河源市人民政府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一份檔案。

河源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河源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紅軍失散人員、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鄉老復員軍人、部分參戰涉核退役人員(含部分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烈士子女、“五老”人員(老保壘戶、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老蘇區幹部、老黨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第三條 各縣區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優撫對象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優撫對象本人的住院醫療補助和臨時醫療補助,保障優撫對象本人的醫療待遇高於當地民眾的平均醫療水平。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支付以縣區為主並列入縣區財政預算,市不負擔各縣區補助資金。
第四條 各縣區安排的優撫對象臨時醫療補助資金不低於當年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不含上年度結餘)的10%。臨時醫療補助資金由各縣區財政按季度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民政專戶,年底未使用完的資金劃回財政專戶。
第五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六條 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推行優撫對象醫藥費“一站式”結算服務,對優撫對象的住院優撫醫療補助,在其醫療終結時同步結算。
第二章 醫療補助資金的來源及管理
第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每年按當地優撫對象的撫恤定補標準人月14%的比例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三)依法接受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當年結餘的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支付由當地政府解決。
第八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戶,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該賬戶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擠占。
第三章 醫療保障形式和標準
第九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門診醫療補助,門診醫療補助標準參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部分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醫療補貼新標準的通知》(粵民優〔2002〕54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經戶口所在地民政、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在所在地縣區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支付。
第十條 有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除外)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個人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
第十一條 城鎮戶籍無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除外)和農村戶籍的優撫對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除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所需費用經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所在縣區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支付。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相應的醫療保障制度,在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各種醫療優惠減免金額後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後的剩餘部分,根據不同類別給予住院醫療補助:
(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補助比例為100%;
(二)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屬(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含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部分參戰涉核退役人員(含部分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烈士子女、“五老”人員(老保壘戶、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老蘇區幹部、老黨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比例為50%,且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住院醫療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封頂線的50%(含50%)。
第十三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進行住院醫治,符合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縣區按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四條 優撫對象轉院、異地急診住院治療的,按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手續辦理,其住院醫療補助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臨時醫療補助的範圍和標準:
(一)因住院按規定報銷(補償)和住院醫療補助後,個人支付仍有較大困難的優撫對象;
(二)因疾病、傷殘造成常年臥床或生活不能自理,並長期用藥的困難優撫對象;
(三)患有河源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病種雖未住院治療但長期用藥的困難優撫對象。
優撫對象本人的臨時醫療補助按有效發票支出金額減去住院報銷(補償)及住院醫療補助後金額的10%給予臨時補助,且臨時補助金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不超過5000元。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在我市定點醫院就醫時憑撫恤定補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下列醫療優惠減免:
(一)全免項目: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查費、住院診查費、空調降溫費、肌肉注射費。
(二)減免50%的項目:血常規檢查費、尿常規檢查費、糞便常規檢查費、胸部普通透視費、常規心電圖檢查費(含單通道、常規導聯)、B超常規檢查費、急診診查費、院內會診費。
(三)減免20%的項目:護理(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費、普通病房床位費、急診觀察床位費。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優撫對象,不能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一)不到醫療補助定點醫療衛生機構首診的;
(二)個人故意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如自殺、自傷、酗酒等;
(三)屬其他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事故導致傷病的醫療費用,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
(四)違法違規行為所導致的傷病醫療費用;
(五)未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的掛床住院、家庭病床;
(六)超過《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章 醫療補助程式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補助程式:
(一)申請住院醫療補助的優撫對象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1.優撫對象戶口簿、身份證、撫恤定補證、參保憑證(均為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有效醫藥開支發票、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3.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補償)憑證(原件),報銷(補償)憑證必須有報銷(補償)單位的印章並註明:符合保險規定報銷(補償)金額、已按規定報銷(補償)了的金額、按規定個人自付金額。
(二)申請、審批程式:
1.由優撫對象本人或家庭成員持有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填寫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補助申請審批表。
孤老優撫對象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申請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補助。
2.由縣區民政部門核實確認優撫對象身份後,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聯合審批簽章。符合補助條件的,由縣區財政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戶支付或由財政將資金劃撥到民政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戶支付;不符合補助條件的,聯合簽署意見後,由縣區民政部門將補助申請審批表退回申請者,並做好解釋工作。
有條件的縣區對優撫對象住院醫藥費採取定點醫院“一站式”結算服務的形式。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臨時醫療補助程式:
(一)申請優撫對象臨時醫療補助金,由優撫對象本人或家庭成員持優撫對象戶口簿、身份證、撫恤定補證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申請審批表,如實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書、有效醫藥開支發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等有關材料證件(未經住院的醫療材料需原件,已經住院的醫療材料可用複印件)。
(二)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調查核實清楚後,符合補助條件的,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後,報縣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補助條件的,要做好解釋工作。
(三)縣區民政局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補助條件的,報當地財政部門備案,由縣區民政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戶支付。不符合補助條件的,縣區民政局簽署意見後,將補助申請審批表退回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辦公室。
第五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審計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
(一)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撥付、發放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年終匯總優撫醫療補助收支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優撫醫療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根據開展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四)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患危急重病的優撫對象實行先就醫後結算等醫前救助措施,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落實優惠減免措施,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五)審計部門負責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到位和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擠占挪用和違規使用等現象發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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